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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立足基层国地税合作现状,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深入开展综合合作、强化资源合作、完善合作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国地税部门;合作;建议
基层国地税合作内容具体,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意义深远。2015年6月30日,“三证合一”制度实施,标志着国地税合作开始。以沙河市国地税合作为例,合作已在下述几方面展开。
一、基层国地税合作办税的现状
(一)税收业务合作开展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发布前,沙河市国地税两部门已就“税务登记、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等5项工作合作办理。2015年10月1日,“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实现了“进一个门,办两家事”。“营改增”中,国地税部门共同举办代征业务培训班等,合作更加深入。
(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初步建立
建立沙河市综合治税共享目录,共同采集、梳理,共享信息资料。2016年5月24日, 国地税金三系统办税服务厅网络互通,实现了涉税信息共享,任何一方的办税服务厅均可查找、获得对方的税收信息。
(三)国地税合作逐步延伸
在实施部分税收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合作深度逐步延伸。譬如,国地税部门定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的信息,分析、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完善征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风险。
(四)征管资源合作开始
国税、地税互派人员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设立联合服务区域,建立对方办税窗口。实现了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一些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开始。
(五)国地税合作渐趋规范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以下简称“规范(2.0版”)发布后,国地税部门对《规范》(2.0版)中涉及的县(市)级35项合作事项,明确责任、层层分解,制作《国地税合作资料传递单》,对发生的合作事项及时登记《国地税合作登记台账》,确保合作信息传递顺畅、合作行为规范。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合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待完善
《规范(2.0版)》中对每一项合作工作都列示了“操作流程”。但是,有的合作流程在实际税收活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由于“金三工程系统”中没有设置“国地税两部门之间相互传递信息”的功能。若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清税申报,国税部门难以在网上得到这一信息。可见,《规范(2.0版)》中合作的操作流程还不够完善,导致有的合作在操作流程上出现不畅等问题,直接影响办税时效。
(二)合作行为的法制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国地税合作需要两部门多方面的相互配合。为确保合作行为依法、合规,《规范(2.0版)》对每一项合作项目都列出“制度保障”。但是。其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法律支持。显然合作工作的法制化程度有待提升。
(三)合作的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
国地税合作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合作的基础设施。目前国地税合作仅有“办税服务厅网络互通”平台,难以适应深度合作的需要。《规范(2.0版)》中提到的“合作平台和机制”,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并沒有构建,有的则不够完善。现在国地税部门各有一个“金三工程系统”,互不相通。而且均没有设置“双方信息共享渠道”,致使有些“合作流程”不能实现。
另外,合作的政策、管理研究等研究相对滞后。
三、进一步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建议
(一)深入开展综合合作
随着国地税合作的深化,合作成为“业务、组织、资源”等方面的综合合作。一要统筹国地税合作改革,制定整体规划设计,有序扩展合作范围。二要先行对执法、信息和其它合作事项类的合作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做到情况明,路子请,流程顺畅,合得来,合作好。三要慎重开展每一类的合作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税,维护合作的严肃性、法制性。
(二)强化资源合作
强化税收资源合作,一要树立税收资源合作理念。要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二要对资源优化配置。国地税部门都有一定量的相同资源。资源合作不是简单地将双方资源合并使用,而是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
一要根据合作事项建立国地税职能部门联系常态机制,使任何一项合作都能顺畅地实现。二要建立“月分析、季初评、年终总评”的合作成效评价机制。三要建立合作的研究、部署机制。四要建立国地税联合办公机制。对于合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通过联合办公会及时分析,解决。
(四)力推网上合作实现全覆盖
一要尽快实现国地税金三工程系统网络互通和国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应用功能的互访,实现税收信息共享。二要建立网上合作平台。可分两步走。第一步,传统式合作与网上合作并存。第二步,构建统一的国地税税收信息平台,全部涉税事项网上合作办理。三要助力传统式合作向网上合作转变等。
(五)加大深度合作的力度
一要立足合作创新。合作的形式、方式、流程、途径等要因时而变,与时而改,实现在合作中创新,以创新促进合作。二要加快深度合作法规的建设。要全面审视现有的税收法规,适用的留;过时,或不适用的停止使用;部分不适用的要完善、修改;对一些新的合作行为,现有法律没有覆盖的,要加紧立法。建立起合作的法规体系。还要加强对深度合作的引导、督查、考核等。
(作者单位:韩凯轩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韩利恒 中国农业银行沙河市支行)
关键词:国地税部门;合作;建议
基层国地税合作内容具体,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意义深远。2015年6月30日,“三证合一”制度实施,标志着国地税合作开始。以沙河市国地税合作为例,合作已在下述几方面展开。
一、基层国地税合作办税的现状
(一)税收业务合作开展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发布前,沙河市国地税两部门已就“税务登记、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等5项工作合作办理。2015年10月1日,“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实现了“进一个门,办两家事”。“营改增”中,国地税部门共同举办代征业务培训班等,合作更加深入。
(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初步建立
建立沙河市综合治税共享目录,共同采集、梳理,共享信息资料。2016年5月24日, 国地税金三系统办税服务厅网络互通,实现了涉税信息共享,任何一方的办税服务厅均可查找、获得对方的税收信息。
(三)国地税合作逐步延伸
在实施部分税收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合作深度逐步延伸。譬如,国地税部门定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的信息,分析、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完善征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风险。
(四)征管资源合作开始
国税、地税互派人员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设立联合服务区域,建立对方办税窗口。实现了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一些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开始。
(五)国地税合作渐趋规范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以下简称“规范(2.0版”)发布后,国地税部门对《规范》(2.0版)中涉及的县(市)级35项合作事项,明确责任、层层分解,制作《国地税合作资料传递单》,对发生的合作事项及时登记《国地税合作登记台账》,确保合作信息传递顺畅、合作行为规范。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合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待完善
《规范(2.0版)》中对每一项合作工作都列示了“操作流程”。但是,有的合作流程在实际税收活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由于“金三工程系统”中没有设置“国地税两部门之间相互传递信息”的功能。若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清税申报,国税部门难以在网上得到这一信息。可见,《规范(2.0版)》中合作的操作流程还不够完善,导致有的合作在操作流程上出现不畅等问题,直接影响办税时效。
(二)合作行为的法制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国地税合作需要两部门多方面的相互配合。为确保合作行为依法、合规,《规范(2.0版)》对每一项合作项目都列出“制度保障”。但是。其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法律支持。显然合作工作的法制化程度有待提升。
(三)合作的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
国地税合作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合作的基础设施。目前国地税合作仅有“办税服务厅网络互通”平台,难以适应深度合作的需要。《规范(2.0版)》中提到的“合作平台和机制”,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并沒有构建,有的则不够完善。现在国地税部门各有一个“金三工程系统”,互不相通。而且均没有设置“双方信息共享渠道”,致使有些“合作流程”不能实现。
另外,合作的政策、管理研究等研究相对滞后。
三、进一步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建议
(一)深入开展综合合作
随着国地税合作的深化,合作成为“业务、组织、资源”等方面的综合合作。一要统筹国地税合作改革,制定整体规划设计,有序扩展合作范围。二要先行对执法、信息和其它合作事项类的合作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做到情况明,路子请,流程顺畅,合得来,合作好。三要慎重开展每一类的合作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税,维护合作的严肃性、法制性。
(二)强化资源合作
强化税收资源合作,一要树立税收资源合作理念。要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二要对资源优化配置。国地税部门都有一定量的相同资源。资源合作不是简单地将双方资源合并使用,而是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
一要根据合作事项建立国地税职能部门联系常态机制,使任何一项合作都能顺畅地实现。二要建立“月分析、季初评、年终总评”的合作成效评价机制。三要建立合作的研究、部署机制。四要建立国地税联合办公机制。对于合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通过联合办公会及时分析,解决。
(四)力推网上合作实现全覆盖
一要尽快实现国地税金三工程系统网络互通和国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应用功能的互访,实现税收信息共享。二要建立网上合作平台。可分两步走。第一步,传统式合作与网上合作并存。第二步,构建统一的国地税税收信息平台,全部涉税事项网上合作办理。三要助力传统式合作向网上合作转变等。
(五)加大深度合作的力度
一要立足合作创新。合作的形式、方式、流程、途径等要因时而变,与时而改,实现在合作中创新,以创新促进合作。二要加快深度合作法规的建设。要全面审视现有的税收法规,适用的留;过时,或不适用的停止使用;部分不适用的要完善、修改;对一些新的合作行为,现有法律没有覆盖的,要加紧立法。建立起合作的法规体系。还要加强对深度合作的引导、督查、考核等。
(作者单位:韩凯轩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韩利恒 中国农业银行沙河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