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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0年春季苹果公司推出iPad以来,iPad便成为最炙手可热的电子产品。iPad商标究竟是谁的?唯冠是否涉嫌故意欺诈,苹果维权又是否有理有据,这些都成为此次事件中的热点话题。商标转让苹果意外受阻
2010年2月,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苹果公司发现,其无法在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发生这样的事情让苹果颇有些意外。
追查之后苹果发现,当初,苹果公司通过在伦敦注册的IP公司购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其中两个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的,但是签署商标权转让协议的是台湾唯冠。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不同法域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两公司之间商务活动及民事责任均是独立的,因此苹果公司尚未取得深圳唯冠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
为了获得在中国大陆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苹果公司开始与深圳唯冠接触,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但是由于双方的期望值差距过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因全球金融危机出现债务危机。2010年3月,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开发银行等8家银行查封了深圳唯冠的资产(包括iPad商标),这样,8家银行成了iPad商标的实际控制人。
据透露,为了获取iPad商标所有权,苹果公司曾经与前述8家银行进行沟通,其解决方案是希望深圳唯冠进入破产程序,然后将iPad商标权进行拍卖,苹果再以合适的价格买走该商标权。不过,此方案遭到了各家银行的拒绝。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在未取得iPad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不过,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估算,iPad在中国如果少销售一天,损失就可能高达100万美元。或许苹果深谙中国商标法这一短板,因此才敢于在iPad未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将iPad推向中国大陆市场。苹果率先发难
为了获取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苹果公司主动出击。2010年5月,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起以深圳唯冠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确权(即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确定商标归属的行为)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两项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2月23日,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商标确权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这场官司对双方来说很重要,如果苹果公司败诉,将遭到商标权人的狙击,iPad这个全球统一产品名称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品牌价值将遭受巨大损失;而对于陷入债务危机中的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无疑是其最宝贵的资产。如果深圳唯冠在此次诉讼中失利,不仅将失去iPad商标,还可能要支付给苹果公司高额的赔偿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是否已经转让。
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共同代理律师认为,在与IP公司的谈判过程中,台湾唯冠方面的协商联系人实际上代表了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意思,深圳唯冠自始至终就有转让涉案商标的意图。虽然最终的协议书只有台湾唯冠授权代表的签字,但是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视为取得了深圳唯冠的授权。
除此之外,Ⅲ公司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其律师不懂中文,对中国商标的权利人无法核实。而且在签约时,对所涉及的商标权属无法进行确认,造成相关的文件出现错误,责任应当由深圳唯冠承担。该公司明知中国商标登记在其名下,在唯冠集团整体转移资产时,对该商标权的文件错误不予纠正,应负主要责任。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对苹果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反驳。唯冠方面认为,虽然杨荣山是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这三家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台湾唯冠并不具有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名下的商标。一审败诉苹果面临巨额罚金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随后苹果不服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29日终审。不过,由于苹果缺乏有力的证据,二审想要翻盘基本不可能。
2月14日苹果针对与唯冠的商标纠纷发表简短声明称,“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中国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不过唯冠立即对此进行了反击:“苹果公司以双方诉讼正在进行为由,并引证香港法院的I临时禁制令阻止中国内地工商部门执法,是对中国内地法律的蔑视。”
据悉,苹果一旦在2月29日终审败诉,除了面临深圳唯冠的巨额商标侵权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而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从2010年第四季度到2011年第三季度,苹果iPad系列平板电脑累计在中国销售了362万台。有消息称,即便按照均价每台3000元计算,苹果在中国iPad系列产品营销至2011年第三季度,已经达到了108亿元。若二审败诉后,工商局对iPad的最高罚款可以超过300亿元。
2010年2月,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苹果公司发现,其无法在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发生这样的事情让苹果颇有些意外。
追查之后苹果发现,当初,苹果公司通过在伦敦注册的IP公司购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其中两个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的,但是签署商标权转让协议的是台湾唯冠。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不同法域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两公司之间商务活动及民事责任均是独立的,因此苹果公司尚未取得深圳唯冠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
为了获得在中国大陆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苹果公司开始与深圳唯冠接触,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但是由于双方的期望值差距过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因全球金融危机出现债务危机。2010年3月,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开发银行等8家银行查封了深圳唯冠的资产(包括iPad商标),这样,8家银行成了iPad商标的实际控制人。
据透露,为了获取iPad商标所有权,苹果公司曾经与前述8家银行进行沟通,其解决方案是希望深圳唯冠进入破产程序,然后将iPad商标权进行拍卖,苹果再以合适的价格买走该商标权。不过,此方案遭到了各家银行的拒绝。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在未取得iPad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不过,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估算,iPad在中国如果少销售一天,损失就可能高达100万美元。或许苹果深谙中国商标法这一短板,因此才敢于在iPad未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将iPad推向中国大陆市场。苹果率先发难
为了获取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苹果公司主动出击。2010年5月,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起以深圳唯冠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确权(即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确定商标归属的行为)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两项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2月23日,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商标确权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这场官司对双方来说很重要,如果苹果公司败诉,将遭到商标权人的狙击,iPad这个全球统一产品名称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品牌价值将遭受巨大损失;而对于陷入债务危机中的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无疑是其最宝贵的资产。如果深圳唯冠在此次诉讼中失利,不仅将失去iPad商标,还可能要支付给苹果公司高额的赔偿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是否已经转让。
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共同代理律师认为,在与IP公司的谈判过程中,台湾唯冠方面的协商联系人实际上代表了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意思,深圳唯冠自始至终就有转让涉案商标的意图。虽然最终的协议书只有台湾唯冠授权代表的签字,但是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视为取得了深圳唯冠的授权。
除此之外,Ⅲ公司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其律师不懂中文,对中国商标的权利人无法核实。而且在签约时,对所涉及的商标权属无法进行确认,造成相关的文件出现错误,责任应当由深圳唯冠承担。该公司明知中国商标登记在其名下,在唯冠集团整体转移资产时,对该商标权的文件错误不予纠正,应负主要责任。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对苹果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反驳。唯冠方面认为,虽然杨荣山是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这三家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台湾唯冠并不具有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名下的商标。一审败诉苹果面临巨额罚金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随后苹果不服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29日终审。不过,由于苹果缺乏有力的证据,二审想要翻盘基本不可能。
2月14日苹果针对与唯冠的商标纠纷发表简短声明称,“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中国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不过唯冠立即对此进行了反击:“苹果公司以双方诉讼正在进行为由,并引证香港法院的I临时禁制令阻止中国内地工商部门执法,是对中国内地法律的蔑视。”
据悉,苹果一旦在2月29日终审败诉,除了面临深圳唯冠的巨额商标侵权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而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从2010年第四季度到2011年第三季度,苹果iPad系列平板电脑累计在中国销售了362万台。有消息称,即便按照均价每台3000元计算,苹果在中国iPad系列产品营销至2011年第三季度,已经达到了108亿元。若二审败诉后,工商局对iPad的最高罚款可以超过3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