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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该规定只说明内部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坏账准备的合并抵销,但没有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抵销,制度本身明显有漏洞,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详解并提出规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