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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主体的确定是行政补偿的首要环节。我国现行与行政补偿有关的法律没有确定补偿主体的指导原则,补偿主体往往就是征收主体,这种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模式极易引发“政群对立”。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补偿应以“受益者补偿”作为其主体确定基准,同时探讨了我国行政补偿主体的现存类型及存在问题,提出健全我国行政补偿主体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