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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微观视域下,“自由”有着多种划分,其中经济自由占有基础性地位,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此外,“经济自由”的实现又与“经济体制”有着内在联系,这为分析“自由”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媒介和可行性。
关键词:自由;经济自由;计划体制;市场体制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15-021-2
一、自由概念简述
自由是一个看似准确,但实际上却是模糊至极的概念。正如林肯所言,全部的美国人都声称为自由而奋斗,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自由的指称显然不尽相同。原因就在于,自由作为一个概念,它是思辨的产物,形式上是单一的。但是,将其放诸于现实的生产生活的话,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具体的,因而势必形式不一。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自由的“歧义”。
在不同人文社会学科视域下,自由有着不同表述。笔者以具有代表性的人文社会学科为例,将其粗分为哲学自由、政治自由、伦理自由、社会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但以上四种自由仅仅是微观视域下的自由,要想对“自由”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必须诉诸于宏观。
洛克说:“离了思想,离了意欲,离了意志就无所谓自由。”因而,宏观上的自由这一概念,与人的“思想”、“意欲”以及“意志”有着密切关系。黑格尔对这一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可见,自由是指个体可以在自身“思想”、“意欲”以及“意志”的支配下独立选择行为的一种“行为状态”。这一行为状态的达成,意味着对以“物”、“我”为代表的必然性的克服。“物”,即一种外部障碍,它可能有国家机器、社会坏境等因素造成;而“我”则是内在于个体的一种障碍,很多情况下它是由个体的生理、心理等因素造成的。根据这两种外部障碍的划分,柏林又进一步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对外在障碍的克服)和“消极自由”(对内在障碍的克服)。据此,我们可以大体从宏观的角度对自由这一概念做出界定:自由,是指行为主体不受任何障碍约束的一种行为状态。
二、经济自由及其基础性地位
经济自由这一概念有着多重实践指向,笔者以为,它涵盖了个体、社会以及国家三个层面。就个体经济自由而言,它首先指的是私人财产占有的自由。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合法性来源于“人类劳动”——使“自然物”脱离了“天然状态”,从而使其具有了依附的属性;其次,“交换自由”也是个体经济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因为互通有无是人类的本性之一,更因为“交换自由”是“社会分工”逻辑链条下的必然产物,舍此,“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生产过程便不复完整。社会层面上的经济自由首先是个体经济自由的延伸,是社会全体成员经济自由程度的总体反映,其内容构成主体是个体具体的“经济自由”。其次,它也是“政府——市场”关系的反映,体现了政府对市场定位以及规律认识和把握程度。最后,国家层面的经济自由,主要指贸易自由,它涉及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毋庸置疑,在个体、社会以及国家三个层面的经济自由中,个体经济自由占有基础性地位。
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这是赋予经济自由以基础性地位的根本原因。人之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是“会思想的芦苇”,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因此,人类的全部生活是由“目的”和“需要”构成的,而在众多“目的”和“需要”之中,“经济目的”或者说“经济需要”始终是最基础和最根本的。但是基础性的“经济目的”并非人类生活的“最终目的”或“唯一目的”,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经济目的。换言之,“经济目的”仅仅只是人类达成其他一般性目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但这并不影响其基础性地位。然而,位于人类生活“目的链”底端的“经济目的”的达成,绝非“无中生有”,它依赖于特定的条件——经济自由,亦即依赖于“私人财产占有的自由”和“交换的自由”。前者的实现程度决定了人们有无权利通过自身有意识的努力来积累财富,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又决定了人们有无权利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两者的共同作用就间接决定了个体有无绝对的权力控制自身的全部生活。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
“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分为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所谓计划经济体制,是指政府按照统一的计划,通过行政指导,按照行政指标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所谓市场经济体制,则是指通过价格、供求关系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自由程度可谓天上地下。
上文已经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资源配置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实现的。这意味着国家所有的资源配置都服从于特定的“计划”,而“计划”的逻辑一旦落地生根,势必要求更多的与“原初计划”相配套的“子计划”。因此,国家在经济层面所作的各项“经济计划”,最终会通过事无巨细的“子计划”影响个体的“经济自由”,其中就包括了对职业的选择(创造财富)以及自身对财富的支配(交换自由)等方面。它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将不再允许去决定什么是我们所认为的边际需要。”哈耶克所说的“我们所认为的边际需要”,亦即经济生活以外的政治、文化等生活。可见,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经济计划”拒斥任何“波动因素”,因而它最终会导致人们的全部经济生活受控于“经济计划”、经济自由受到限制,而基础性的“经济自由”一旦受到限制,其他层面的“自由”也就就陷入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综上,通过国家的行政权力来分配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个体经济自由严重受限,用于制定计划的“公”权力对人们生活介入过多,个体“私人空间”被挤压。
市场作为一种通过价格、供求关系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用竞争原则代替了过去的“计划原则”,从而使人们错综复杂的需求以及满足需求的方式得到了最合适的安排。之所以说它是最合适的,原因就在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自身既有的需求面前,没有一个更合适的人,能够代替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优劣排序。此外,在竞争的原则之下,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职业,因而依靠有意识的努力去积累财富的行为也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个人财富的积累”为“交换自由”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市场经济体制直接赋予了个体“经济自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推论:在“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自由”具有逻辑必然性,而“计划经济体制”拒斥“经济自由”。
四、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
从狭义上来看,“自由”可以分为“经济自由”、“哲学自由”、“伦理自由”、“社会自由”以及“政治自由”多个层面,其中“经济自由”占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它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因而,将对“自由”的分析等同于对“经济自由”的分析,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意义上,“自由”的问题也就成了“经济自由”的问题。“经济自由”在不同经济体制视域下的实现程度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拒斥“经济自由”,原因在于“经济自由”携带的“不稳定”基因有可能会干扰“计划”的实施,关键环节的差错甚至会否定计划本身。“市场经济体制”则是“经济自由”的代名词,竞争原则孕育的“选择自由”赋予了个体创造财富以及交换商品的自由(经济自由)。因而,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至此,我们已经大体可以理清“自由”、“经济自由”、“经济体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由”的本质在于“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在“经济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方面,“经济自由”为计划的体制所不容,而只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肯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计划”与“自由”之间存在着绝对矛盾——有“计划”就无“自由”,有“自由”就无“计划”,只要“计划”不成主要矛盾,“自由”就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实上,绝对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理论上才有存在的可能。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推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才能成为一项现实的权利,抛开经济自由谈政治自由、伦理自由等其他自由是不切实际的,对其他自由的追求要以“经济自由”的实现为前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洛克.人类理解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5]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哈耶克.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7]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谭培文.社会主义自由的张力与限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4(06).
[9]王海明.论自由概念[J].华侨大学学报,2006(03).
关键词:自由;经济自由;计划体制;市场体制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15-021-2
一、自由概念简述
自由是一个看似准确,但实际上却是模糊至极的概念。正如林肯所言,全部的美国人都声称为自由而奋斗,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自由的指称显然不尽相同。原因就在于,自由作为一个概念,它是思辨的产物,形式上是单一的。但是,将其放诸于现实的生产生活的话,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具体的,因而势必形式不一。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自由的“歧义”。
在不同人文社会学科视域下,自由有着不同表述。笔者以具有代表性的人文社会学科为例,将其粗分为哲学自由、政治自由、伦理自由、社会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但以上四种自由仅仅是微观视域下的自由,要想对“自由”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必须诉诸于宏观。
洛克说:“离了思想,离了意欲,离了意志就无所谓自由。”因而,宏观上的自由这一概念,与人的“思想”、“意欲”以及“意志”有着密切关系。黑格尔对这一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可见,自由是指个体可以在自身“思想”、“意欲”以及“意志”的支配下独立选择行为的一种“行为状态”。这一行为状态的达成,意味着对以“物”、“我”为代表的必然性的克服。“物”,即一种外部障碍,它可能有国家机器、社会坏境等因素造成;而“我”则是内在于个体的一种障碍,很多情况下它是由个体的生理、心理等因素造成的。根据这两种外部障碍的划分,柏林又进一步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对外在障碍的克服)和“消极自由”(对内在障碍的克服)。据此,我们可以大体从宏观的角度对自由这一概念做出界定:自由,是指行为主体不受任何障碍约束的一种行为状态。
二、经济自由及其基础性地位
经济自由这一概念有着多重实践指向,笔者以为,它涵盖了个体、社会以及国家三个层面。就个体经济自由而言,它首先指的是私人财产占有的自由。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合法性来源于“人类劳动”——使“自然物”脱离了“天然状态”,从而使其具有了依附的属性;其次,“交换自由”也是个体经济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因为互通有无是人类的本性之一,更因为“交换自由”是“社会分工”逻辑链条下的必然产物,舍此,“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生产过程便不复完整。社会层面上的经济自由首先是个体经济自由的延伸,是社会全体成员经济自由程度的总体反映,其内容构成主体是个体具体的“经济自由”。其次,它也是“政府——市场”关系的反映,体现了政府对市场定位以及规律认识和把握程度。最后,国家层面的经济自由,主要指贸易自由,它涉及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毋庸置疑,在个体、社会以及国家三个层面的经济自由中,个体经济自由占有基础性地位。
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这是赋予经济自由以基础性地位的根本原因。人之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是“会思想的芦苇”,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因此,人类的全部生活是由“目的”和“需要”构成的,而在众多“目的”和“需要”之中,“经济目的”或者说“经济需要”始终是最基础和最根本的。但是基础性的“经济目的”并非人类生活的“最终目的”或“唯一目的”,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经济目的。换言之,“经济目的”仅仅只是人类达成其他一般性目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但这并不影响其基础性地位。然而,位于人类生活“目的链”底端的“经济目的”的达成,绝非“无中生有”,它依赖于特定的条件——经济自由,亦即依赖于“私人财产占有的自由”和“交换的自由”。前者的实现程度决定了人们有无权利通过自身有意识的努力来积累财富,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又决定了人们有无权利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两者的共同作用就间接决定了个体有无绝对的权力控制自身的全部生活。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
“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分为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所谓计划经济体制,是指政府按照统一的计划,通过行政指导,按照行政指标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所谓市场经济体制,则是指通过价格、供求关系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自由程度可谓天上地下。
上文已经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资源配置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实现的。这意味着国家所有的资源配置都服从于特定的“计划”,而“计划”的逻辑一旦落地生根,势必要求更多的与“原初计划”相配套的“子计划”。因此,国家在经济层面所作的各项“经济计划”,最终会通过事无巨细的“子计划”影响个体的“经济自由”,其中就包括了对职业的选择(创造财富)以及自身对财富的支配(交换自由)等方面。它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将不再允许去决定什么是我们所认为的边际需要。”哈耶克所说的“我们所认为的边际需要”,亦即经济生活以外的政治、文化等生活。可见,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经济计划”拒斥任何“波动因素”,因而它最终会导致人们的全部经济生活受控于“经济计划”、经济自由受到限制,而基础性的“经济自由”一旦受到限制,其他层面的“自由”也就就陷入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综上,通过国家的行政权力来分配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个体经济自由严重受限,用于制定计划的“公”权力对人们生活介入过多,个体“私人空间”被挤压。
市场作为一种通过价格、供求关系来分配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用竞争原则代替了过去的“计划原则”,从而使人们错综复杂的需求以及满足需求的方式得到了最合适的安排。之所以说它是最合适的,原因就在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自身既有的需求面前,没有一个更合适的人,能够代替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优劣排序。此外,在竞争的原则之下,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职业,因而依靠有意识的努力去积累财富的行为也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个人财富的积累”为“交换自由”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市场经济体制直接赋予了个体“经济自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推论:在“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自由”具有逻辑必然性,而“计划经济体制”拒斥“经济自由”。
四、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
从狭义上来看,“自由”可以分为“经济自由”、“哲学自由”、“伦理自由”、“社会自由”以及“政治自由”多个层面,其中“经济自由”占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它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因而,将对“自由”的分析等同于对“经济自由”的分析,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意义上,“自由”的问题也就成了“经济自由”的问题。“经济自由”在不同经济体制视域下的实现程度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拒斥“经济自由”,原因在于“经济自由”携带的“不稳定”基因有可能会干扰“计划”的实施,关键环节的差错甚至会否定计划本身。“市场经济体制”则是“经济自由”的代名词,竞争原则孕育的“选择自由”赋予了个体创造财富以及交换商品的自由(经济自由)。因而,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至此,我们已经大体可以理清“自由”、“经济自由”、“经济体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由”的本质在于“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先决条件;在“经济自由”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方面,“经济自由”为计划的体制所不容,而只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肯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计划”与“自由”之间存在着绝对矛盾——有“计划”就无“自由”,有“自由”就无“计划”,只要“计划”不成主要矛盾,“自由”就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实上,绝对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理论上才有存在的可能。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推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才能成为一项现实的权利,抛开经济自由谈政治自由、伦理自由等其他自由是不切实际的,对其他自由的追求要以“经济自由”的实现为前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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