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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地方主体税种。物业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物业税还能将地方公共品的成本和收益很好地结合起来,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应该成为我国县级财政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方向。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要将物业税的改革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在稳步推进物业税改革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地方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