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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很多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存在皇权和宗族两种秩序和力量,并把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然而基层权力机构远不如想象中“县下唯宗族”的单方面和谐自治那么简单。以清末民初闽南地区为例,中国闽南侨乡的基层控制由中央下派的官吏逐渐转移到新兴资产阶级手中。这个特殊时期的闽南侨乡已可用“国权不下县”来概括,然而它并非“县下唯宗族”,也并非仅靠伦理形成地方自治,基层管理者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绅。同时期的不同基层地区同样存在有别于中央权力的基层力量,国内出现了大范围的地方基层自治,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无力管控时期下的复杂的综合反应。
关键词:基层控制;乡绅;闽南侨乡;绅商
《传统十轮》中提到,很多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存在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国家力量,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但是只到达州、县,或都市地区、次都市地区;另一种是民间力量,以家族(宗族)、村落的小共同体自治与和谐为中心。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社会是一个二元控制体系,皇权不下县,行政机构管理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把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传统乡村社会中,乡绅、宗族元老在乡村民众中拥有较高的文化地位,在民众或族人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能够对乡村社会治安进行管理和裁决。乡绅权力的生成来源于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微弱控制力,并且由于乡绅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使他们获得地方上的社会声望,能够受到民众的敬仰和服从,从而在思想和行为上影响当地民众。
中国多数朝代将儒家思想作为传统社会的一种官方意识形态,它不仅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及行为规则提供了范本,也强化了宗族伦理与宗族血缘纽带意识。居住于本籍的乡绅与乡村民众之间或者有着血缘关系,或者有着地缘关系,民众对乡绅自然而然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和身份上的认同。此外,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考试内容具有明显的儒家色彩,乡绅中的一部分人士是通过了科举考核的学者。赫秉健曾写道:“具有文化知识的士绅,熟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被人们看作是规范的解释者和象征。”单由以上这些辅助元素来看,“县下唯宗族”的说法似乎是可以推导出来的结论。
但且不说乡绅中一部分科举出生者,他们对地方宗族的控制本身就是“儒表法里”的一种体现,实际上除了乡绅,县以下还存在许多基层权力机构。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对乡吏的设定,乡吏属于官府势力,是县里下派的驻村干部,也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代替国家行使对基层的管理。这些管理包括劝农、制度、征税役调、吏民户籍管理、维护官方文化统治等。乡吏是基层管理势力的一部分,代表皇权的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要复杂得多,远不如想象中“县下唯宗族”的单方面和谐自治那么简单。但也存在一些政治混乱、朝代更替的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权力无法顺利下达民间基层,清末民初就属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
晚清中国社会,尽管有大一统的中央国家政权存在,但这种政权力量薄弱,真正落实到基层事务的治理上,政府的控制力仅能在小范围内发挥作用或者甚至发挥不了作用。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也是有限的。国家的权力基本只能延伸到县一级,控制广大地方基层社会的主导力量就掌握在乡绅这个特殊的群体手中,整体表现出“皇权—绅权”二元社会控制体系的特征。
清末的官场政治生态展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此时乡绅在基层社会起到协调官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作用。吴晗先生曾说:“在通常的情形下,地方官到任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绅士,联欢绅士,要求地方绅士的支持。”甲午战争结束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兴绅权”的思潮,绅权日渐兴起,各地乡绅成为官府在地依赖的主要政治力量。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乡绅可以进行各种地方建设,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包括兴修水利、兴办慈善、赈济灾民等等。这个时期一部分没有通过科举考取功名的人士也可通过造福家乡福利,获取国家认同而进入乡绅阶层,早期闽南华侨的许多社会公益活动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乡绅拥有官僚政权无法替代的社会控制能力,这也是晚清国家试图利用地方势力治理基层社会的一种策略,国家的默许和促进为乡村自治奠定了基础。
清朝末期,清政府对内无法安抚民众,对外无力抵抗强敌,面对国库亏空入不敷出的形势,便试图通过卖官鬻爵来增加财政收入,在海外經商发家的华侨归国后正是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正式的乡绅身份。庄国土写道:“晚清时期华侨捐款主要用于赈灾和买爵,而这两方面有时又是互相联系的,即捐款济灾后清政府常授以爵位。”乡绅是一个受人们敬仰并在事实上掌控着地方经济命脉与社会权力的阶层,早期富裕起来的华侨憧憬着跻身其中,他们因此能拥有乡绅的头衔,也满足了荣宗耀祖的心愿,但在基层事务处理上是否出于效忠朝廷就另当别论了。
早期明清两朝政府将出国的侨民视为化外之民,国民出洋或归国都会被严厉惩罚,直到1893年,关于华侨回国相关问题,清政府颁布法令:“除华侨海禁,自今商民在外洋,无问久暂,概许回国治生置业,经商出洋亦听之。”侨民可以自由来往于国内海外之间。此后具有跨国活动性质的华侨商人,在许多方面起着与传统时期乡绅同样的作用,在侨乡的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可以看出在晚清社会的侨乡地区,原本属于传统乡绅的社会角色逐渐转移到华侨群体手中。
朝廷授予了官职爵位,华侨乡绅理应是国家权力在地方基层的权力代表,由于清政府长期歧视和压迫海外华侨,实际上在晚清时期由卖官鬻爵制度而来的乡绅或为虚职无实权,或并不代表朝廷来行使对底层的管理,他们不是须对国家下达的命令负责的执行者。在闽南地区,财资雄厚的华侨能够跻身基层乡村社会的主导阶层,介入宗族管理、乡村械斗、文化教育、商业纠纷等公共事务,协调各种关系,参与包括修建公路、铁路等各种公共建设。郑振满认为:“这些大型的公共工程,原来照例是由官府或士绅发起修建的,自晚清以降则主要由华侨或侨眷主持修建,由此不难看出当地社会权势的转移。”他们为地方所做的是出于造福乡里的桑梓情怀,出于对传统乡绅行为的继承,与其浓厚的乡族观念密不可分。华侨富商对反清革命抱有观望态度,大多数华侨捐纳官爵只是为了自保,未必是真心效忠清王朝,因此晚清社会表现出“皇权—绅权”二元社会控制体系。 清朝覆灭后,新政权成立前,闽南侨乡的基层控制发生了另一种转变,华侨热衷于乡绅身份的群体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取而代之的是新兴民族资产阶级意识。但是民国时期这种转变过程并不彻底,大多数时候处于新旧意识并存状态。
以厦门地区为例,当时厦门及周边的旧政权已经垮塌,厦门的地方政权转移到了以商人为主的绅商界代表人士手上,参与者已不再单单由地方乡绅为主导。厦门参事会是辛亥革命结束后新成立的地方决策机构,吸收了当地的绅界、商界、学界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同盟会会员。厦门地方的各种内政、外交,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实际上都由厦门参事会参与主持,再由参事会交厦门道尹实施执行。旧政权政府官员在辛亥革命期间仓皇逃逸,新政权暂未建立,地方政治无人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厦门基层和民众的安危很大程度上仰仗于厦门参事会这个自发性组织。参事会成员在支持革命势力的同时,维持着地方稳定,担任起地方管理的职责,这也是以商人为主导的绅商阶层在清末民初的短暂真空期对执掌地方政权的一次尝试。
厦门参事会作为绅商代表、社会名流和地方宗族的结合体,其中厦门商务总会会员5人,占其总成员的1/3,地方大姓和乡绅代表仅各占1人,华侨富商与乡绅的社会地位开始发生对流现象。章开沉认为:“商会是清政府最为重视和倡导最强的半官方性质,商会也是近代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市民特征最突出的新型商人组织。”在经济结构以商业为主的地方基层,商会在财力、声望、市场运行、地方管理经验方面均高于传统乡绅,实际上是地方实权的持有者。它的成立代表着绅商阶层的一次重新组合,在厦门或其他以商贸为主的基层社会中作用巨大。
在清末民初世代嬗替的特殊时期,中国闽南侨乡的基层控制发生了重大转变,地方主导力量由中央下派的官吏逐渐转移到绅商阶层手中。绅商阶层成为地方经济命脉的掌控者和地方财政的提供者,也是政府仰赖的对象。这个特殊时期的闽南侨乡已可用“国权不下县”来概括,然而它并非“縣下唯宗族”,也并非仅靠伦理形成地方自治,基层管理者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绅,而是新兴资产阶级。同时期的不同基层地区同样存在有别于中央权力的基层力量,实行大范围的地方基层自治是中央政府无力管控时期下的复杂的综合反应。
参考文献:
[1] 秦晖.传统十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154.
[2] 郭权.台湾内渡士绅施士洁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3:117-269.
[3] 庄国土.晚清政府争取华侨经济的措施及其成效——晚清华侨政策研究之三[J].南洋问题,1984(08):43.
[4] 李岳川.近代闽南与潮汕侨乡建筑文化比较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12-164.
关键词:基层控制;乡绅;闽南侨乡;绅商
《传统十轮》中提到,很多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存在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国家力量,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但是只到达州、县,或都市地区、次都市地区;另一种是民间力量,以家族(宗族)、村落的小共同体自治与和谐为中心。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社会是一个二元控制体系,皇权不下县,行政机构管理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把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传统乡村社会中,乡绅、宗族元老在乡村民众中拥有较高的文化地位,在民众或族人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能够对乡村社会治安进行管理和裁决。乡绅权力的生成来源于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微弱控制力,并且由于乡绅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使他们获得地方上的社会声望,能够受到民众的敬仰和服从,从而在思想和行为上影响当地民众。
中国多数朝代将儒家思想作为传统社会的一种官方意识形态,它不仅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及行为规则提供了范本,也强化了宗族伦理与宗族血缘纽带意识。居住于本籍的乡绅与乡村民众之间或者有着血缘关系,或者有着地缘关系,民众对乡绅自然而然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和身份上的认同。此外,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考试内容具有明显的儒家色彩,乡绅中的一部分人士是通过了科举考核的学者。赫秉健曾写道:“具有文化知识的士绅,熟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被人们看作是规范的解释者和象征。”单由以上这些辅助元素来看,“县下唯宗族”的说法似乎是可以推导出来的结论。
但且不说乡绅中一部分科举出生者,他们对地方宗族的控制本身就是“儒表法里”的一种体现,实际上除了乡绅,县以下还存在许多基层权力机构。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对乡吏的设定,乡吏属于官府势力,是县里下派的驻村干部,也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代替国家行使对基层的管理。这些管理包括劝农、制度、征税役调、吏民户籍管理、维护官方文化统治等。乡吏是基层管理势力的一部分,代表皇权的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要复杂得多,远不如想象中“县下唯宗族”的单方面和谐自治那么简单。但也存在一些政治混乱、朝代更替的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权力无法顺利下达民间基层,清末民初就属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
晚清中国社会,尽管有大一统的中央国家政权存在,但这种政权力量薄弱,真正落实到基层事务的治理上,政府的控制力仅能在小范围内发挥作用或者甚至发挥不了作用。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也是有限的。国家的权力基本只能延伸到县一级,控制广大地方基层社会的主导力量就掌握在乡绅这个特殊的群体手中,整体表现出“皇权—绅权”二元社会控制体系的特征。
清末的官场政治生态展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此时乡绅在基层社会起到协调官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作用。吴晗先生曾说:“在通常的情形下,地方官到任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绅士,联欢绅士,要求地方绅士的支持。”甲午战争结束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兴绅权”的思潮,绅权日渐兴起,各地乡绅成为官府在地依赖的主要政治力量。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乡绅可以进行各种地方建设,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包括兴修水利、兴办慈善、赈济灾民等等。这个时期一部分没有通过科举考取功名的人士也可通过造福家乡福利,获取国家认同而进入乡绅阶层,早期闽南华侨的许多社会公益活动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乡绅拥有官僚政权无法替代的社会控制能力,这也是晚清国家试图利用地方势力治理基层社会的一种策略,国家的默许和促进为乡村自治奠定了基础。
清朝末期,清政府对内无法安抚民众,对外无力抵抗强敌,面对国库亏空入不敷出的形势,便试图通过卖官鬻爵来增加财政收入,在海外經商发家的华侨归国后正是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正式的乡绅身份。庄国土写道:“晚清时期华侨捐款主要用于赈灾和买爵,而这两方面有时又是互相联系的,即捐款济灾后清政府常授以爵位。”乡绅是一个受人们敬仰并在事实上掌控着地方经济命脉与社会权力的阶层,早期富裕起来的华侨憧憬着跻身其中,他们因此能拥有乡绅的头衔,也满足了荣宗耀祖的心愿,但在基层事务处理上是否出于效忠朝廷就另当别论了。
早期明清两朝政府将出国的侨民视为化外之民,国民出洋或归国都会被严厉惩罚,直到1893年,关于华侨回国相关问题,清政府颁布法令:“除华侨海禁,自今商民在外洋,无问久暂,概许回国治生置业,经商出洋亦听之。”侨民可以自由来往于国内海外之间。此后具有跨国活动性质的华侨商人,在许多方面起着与传统时期乡绅同样的作用,在侨乡的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可以看出在晚清社会的侨乡地区,原本属于传统乡绅的社会角色逐渐转移到华侨群体手中。
朝廷授予了官职爵位,华侨乡绅理应是国家权力在地方基层的权力代表,由于清政府长期歧视和压迫海外华侨,实际上在晚清时期由卖官鬻爵制度而来的乡绅或为虚职无实权,或并不代表朝廷来行使对底层的管理,他们不是须对国家下达的命令负责的执行者。在闽南地区,财资雄厚的华侨能够跻身基层乡村社会的主导阶层,介入宗族管理、乡村械斗、文化教育、商业纠纷等公共事务,协调各种关系,参与包括修建公路、铁路等各种公共建设。郑振满认为:“这些大型的公共工程,原来照例是由官府或士绅发起修建的,自晚清以降则主要由华侨或侨眷主持修建,由此不难看出当地社会权势的转移。”他们为地方所做的是出于造福乡里的桑梓情怀,出于对传统乡绅行为的继承,与其浓厚的乡族观念密不可分。华侨富商对反清革命抱有观望态度,大多数华侨捐纳官爵只是为了自保,未必是真心效忠清王朝,因此晚清社会表现出“皇权—绅权”二元社会控制体系。 清朝覆灭后,新政权成立前,闽南侨乡的基层控制发生了另一种转变,华侨热衷于乡绅身份的群体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取而代之的是新兴民族资产阶级意识。但是民国时期这种转变过程并不彻底,大多数时候处于新旧意识并存状态。
以厦门地区为例,当时厦门及周边的旧政权已经垮塌,厦门的地方政权转移到了以商人为主的绅商界代表人士手上,参与者已不再单单由地方乡绅为主导。厦门参事会是辛亥革命结束后新成立的地方决策机构,吸收了当地的绅界、商界、学界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同盟会会员。厦门地方的各种内政、外交,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实际上都由厦门参事会参与主持,再由参事会交厦门道尹实施执行。旧政权政府官员在辛亥革命期间仓皇逃逸,新政权暂未建立,地方政治无人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厦门基层和民众的安危很大程度上仰仗于厦门参事会这个自发性组织。参事会成员在支持革命势力的同时,维持着地方稳定,担任起地方管理的职责,这也是以商人为主导的绅商阶层在清末民初的短暂真空期对执掌地方政权的一次尝试。
厦门参事会作为绅商代表、社会名流和地方宗族的结合体,其中厦门商务总会会员5人,占其总成员的1/3,地方大姓和乡绅代表仅各占1人,华侨富商与乡绅的社会地位开始发生对流现象。章开沉认为:“商会是清政府最为重视和倡导最强的半官方性质,商会也是近代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市民特征最突出的新型商人组织。”在经济结构以商业为主的地方基层,商会在财力、声望、市场运行、地方管理经验方面均高于传统乡绅,实际上是地方实权的持有者。它的成立代表着绅商阶层的一次重新组合,在厦门或其他以商贸为主的基层社会中作用巨大。
在清末民初世代嬗替的特殊时期,中国闽南侨乡的基层控制发生了重大转变,地方主导力量由中央下派的官吏逐渐转移到绅商阶层手中。绅商阶层成为地方经济命脉的掌控者和地方财政的提供者,也是政府仰赖的对象。这个特殊时期的闽南侨乡已可用“国权不下县”来概括,然而它并非“縣下唯宗族”,也并非仅靠伦理形成地方自治,基层管理者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绅,而是新兴资产阶级。同时期的不同基层地区同样存在有别于中央权力的基层力量,实行大范围的地方基层自治是中央政府无力管控时期下的复杂的综合反应。
参考文献:
[1] 秦晖.传统十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154.
[2] 郭权.台湾内渡士绅施士洁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3:117-269.
[3] 庄国土.晚清政府争取华侨经济的措施及其成效——晚清华侨政策研究之三[J].南洋问题,1984(08):43.
[4] 李岳川.近代闽南与潮汕侨乡建筑文化比较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1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