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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作为社会控制力量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尤其是民间关系上,发挥着不同寻常的作用。可是目前我国对习惯的研究还不是很重视。事实上,当前的司法过程,尤其是基础法院的司法过程中,民间习惯总是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法官的思维,也隐约的出现在判决书中。在我国立法中应该将特殊性、专门性的习惯规定扩到成一般性的规范依据,习惯在司法适用中也名正言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