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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第二卜几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竞争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可批准该项集中,并通过采取救济措施控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