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例规定的官方治安责任

来源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vaname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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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孥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参与到维持社会治安体系中来,然而,在清王朝律例所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是防范与缉捕的汛兵与捕役,以及指挥他们的文武官弁。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王朝的社会秩序,保障王朝的安全,就必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敬业尽职的官方机构与人员,但统治者没有从根本上关注这些官方机构与人员如何达到高素质、高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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