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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留存收益是否享受免税待遇。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之日,因此,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无论归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还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留存收益,均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问题。
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将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或股东约定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或股本),投资方按股息、红利所得处理,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实收资本(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收上认为是企业股东权利的再次确认,不确认股息和红利收入,也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上述范围仅限于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当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税收与会计是没有差异的。
(五)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没有形式的局限,各种形式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属于股息和红利所得,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因此,投资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时要按照股票的面值确认投资收益,并且在增加股票数量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企业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基本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允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基本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是指低于25%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資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予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之日,因此,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无论归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还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留存收益,均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问题。
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将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或股东约定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或股本),投资方按股息、红利所得处理,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实收资本(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收上认为是企业股东权利的再次确认,不确认股息和红利收入,也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上述范围仅限于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当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税收与会计是没有差异的。
(五)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没有形式的局限,各种形式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属于股息和红利所得,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因此,投资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时要按照股票的面值确认投资收益,并且在增加股票数量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企业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基本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允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基本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是指低于25%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資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予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