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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空白背书及背书涂销;关于背书的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含义不清;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司法解释对质押背书时"质押"字样记载的效力的规定易生歧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建议<票据法>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