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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812) 3月公告称,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已就原告、美国Ranis公司诉其全资子公司河北维尔康涉嫌垄断维生素C(VC)市场一案作出判决,责令维尔康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华北制药20.8%)连带赔偿1.533亿美元(约10亿人民币,是华北制药2012年1779万元净利润的56倍)。河北维尔康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极不公正,声称将“继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判决前曾经就此案数次明确告知美国法院,被告实施的相关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要求所作出的,要求法院予以理解。但美国法院仍然维持对维尔康的判决。华北制药被判高额赔偿背后,中国企业“走出去”暗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不公诉讼VS失当应对
有评论形容该案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并不为过。
就本案而言,也许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打包诉讼”,维尔康及华北制药集团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则?自2008年以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VC占美国市场份额的80%,而维尔康的出口量只占其中16%。按美国反垄断法涉及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来衡量,单就维尔康本身所占份额,应该不至于构成垄断。但结果何以至此呢?原来,美国原告起诉了包括维尔康在内的5家中国企业构成美国VC市场垄断,这些企业“捆绑”或“打包”一起应该构成了市场垄断,分开来则不一定!不幸的是,其他几家中国企业都与原告选择了诉讼和解,赔偿了事。剩下维尔康一个人去“战斗”,结果可想而知。
又比如,商务部有关该案的态度和立场也值得商榷。作为政府,当我国企业在海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该挺身而出。面对美国反垄断这么复杂的国际经济法纠纷问题,政府应该从法律技术本身入手给企业提供帮助:可以组织所有涉讼企业联合应诉并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施压,而不是向美国法院交涉。否则,会事倍功半!
涉外法律环境或已逆转
不难发现,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各类企业涉外经营越来越多,同时遇到的国际法律风险或麻烦也越来越多。
首先是贸易壁垒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双反”调查。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双反”调查的受害国。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仍有蔓延之势,世界经济发展前景仍不乐观,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各国或地区一定会采取更多的“双反”措施,来排挤外来竞争者。一如对中国光伏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双反”。
其次是海外投资并购风险。我国一些大型企业进军海外,会更倾向于通过并购的方式,这就带来复杂的法律风险。海外并购涉及众多法律和较多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一般说来,企业海外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而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并购协议、并购程序的合法性、并购对象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体系不对称等。
再次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科技发展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这就容易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去。再者,挑起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成为国际商业惯用的游戏规则(如近年来热闹的苹果公司起诉三星),这是尤其要警醒的。
此外,劳工与环保法律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此前常在海外遇到麻烦,但大多数属于浅层次的“双反”(反倾销与反贴补)法律风险,因为它们只涉及我国企业尤其民企能否走出国门、能走多远的问题。而现在,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制裁则涉及外国企业能否做大做强。华北制药一案也许表明,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逆转。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一旦散发蝴蝶效应,微观上势必影响我国企业的海外贸易及投资活动,进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树立规则意识预先防范
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办法。逻辑上,应遵循预防+控制+救济的思路,具体路径应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事先防范如何做?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尤其强调事先预防,这要求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基本的国际公约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投资国的法律有所理解与掌握。比如,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和评估,要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要按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维尔康VC垄断案发之前,我国对VC等36种产品的出口采取了所谓“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是指特定商品出口之前将购销合同报送专业商会,由其对产品价格审核并在出口合同上盖章,并以此作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前提。该制度宗旨是在商会“统一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议,以维持商品出口价格稳定,避免出口企业竞相恶意降价招致反倾销调查。比如,由于国际VC价格暴跌,为避免招致反倾销调查,我国医保商会组织相关企业于2001年达成出口价格协议,但该协议成为了美国法院认定维尔康行为构成VC垄断特征的铁证。
法理上,该制度完全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就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达成一致,并起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作用。于是乎,我国企业虽然躲开美国“双反”的“刀山”,却跳进了美国反垄断的“火海”。所以,树立规则意识,还不能顾此失彼!
构建防控机制巧用救济
从VC案可以看出,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比较业余。规避法律风险要树立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法律防控机制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构建,聘请具有国际法律知识的人才,并充分参与涉外贸易或投资业务决策,而不仅仅是扮演合同起草、诉讼应对等辅助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这就要求涉外企业应建立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程序。此外,还应建立涉外法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企业境外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定期分析,并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涉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机构,对涉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中国企业进军海外,除了树立规则意识,构建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外,当真正遇到海外“双反”和“反垄断”等法律纠纷时,需沉着应对,巧用涉外法律救济机制。具体来说,涉外企业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涉外法律或国际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企业遇到上述麻烦时,应善用WTO纠纷机制解决“双反”难题;可巧用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与调节机制应对涉外合同纠纷;可活用国外主要是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制度和诉讼机制解决反垄断纠纷。
(万国华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商法学会会长)
不公诉讼VS失当应对
有评论形容该案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并不为过。
就本案而言,也许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打包诉讼”,维尔康及华北制药集团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则?自2008年以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VC占美国市场份额的80%,而维尔康的出口量只占其中16%。按美国反垄断法涉及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来衡量,单就维尔康本身所占份额,应该不至于构成垄断。但结果何以至此呢?原来,美国原告起诉了包括维尔康在内的5家中国企业构成美国VC市场垄断,这些企业“捆绑”或“打包”一起应该构成了市场垄断,分开来则不一定!不幸的是,其他几家中国企业都与原告选择了诉讼和解,赔偿了事。剩下维尔康一个人去“战斗”,结果可想而知。
又比如,商务部有关该案的态度和立场也值得商榷。作为政府,当我国企业在海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该挺身而出。面对美国反垄断这么复杂的国际经济法纠纷问题,政府应该从法律技术本身入手给企业提供帮助:可以组织所有涉讼企业联合应诉并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施压,而不是向美国法院交涉。否则,会事倍功半!
涉外法律环境或已逆转
不难发现,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各类企业涉外经营越来越多,同时遇到的国际法律风险或麻烦也越来越多。
首先是贸易壁垒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双反”调查。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双反”调查的受害国。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仍有蔓延之势,世界经济发展前景仍不乐观,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各国或地区一定会采取更多的“双反”措施,来排挤外来竞争者。一如对中国光伏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双反”。
其次是海外投资并购风险。我国一些大型企业进军海外,会更倾向于通过并购的方式,这就带来复杂的法律风险。海外并购涉及众多法律和较多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一般说来,企业海外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而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并购协议、并购程序的合法性、并购对象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体系不对称等。
再次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科技发展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这就容易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去。再者,挑起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成为国际商业惯用的游戏规则(如近年来热闹的苹果公司起诉三星),这是尤其要警醒的。
此外,劳工与环保法律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此前常在海外遇到麻烦,但大多数属于浅层次的“双反”(反倾销与反贴补)法律风险,因为它们只涉及我国企业尤其民企能否走出国门、能走多远的问题。而现在,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制裁则涉及外国企业能否做大做强。华北制药一案也许表明,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逆转。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一旦散发蝴蝶效应,微观上势必影响我国企业的海外贸易及投资活动,进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树立规则意识预先防范
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办法。逻辑上,应遵循预防+控制+救济的思路,具体路径应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事先防范如何做?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尤其强调事先预防,这要求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基本的国际公约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投资国的法律有所理解与掌握。比如,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和评估,要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要按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维尔康VC垄断案发之前,我国对VC等36种产品的出口采取了所谓“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是指特定商品出口之前将购销合同报送专业商会,由其对产品价格审核并在出口合同上盖章,并以此作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前提。该制度宗旨是在商会“统一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议,以维持商品出口价格稳定,避免出口企业竞相恶意降价招致反倾销调查。比如,由于国际VC价格暴跌,为避免招致反倾销调查,我国医保商会组织相关企业于2001年达成出口价格协议,但该协议成为了美国法院认定维尔康行为构成VC垄断特征的铁证。
法理上,该制度完全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就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达成一致,并起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作用。于是乎,我国企业虽然躲开美国“双反”的“刀山”,却跳进了美国反垄断的“火海”。所以,树立规则意识,还不能顾此失彼!
构建防控机制巧用救济
从VC案可以看出,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比较业余。规避法律风险要树立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法律防控机制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构建,聘请具有国际法律知识的人才,并充分参与涉外贸易或投资业务决策,而不仅仅是扮演合同起草、诉讼应对等辅助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这就要求涉外企业应建立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程序。此外,还应建立涉外法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企业境外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定期分析,并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涉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机构,对涉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中国企业进军海外,除了树立规则意识,构建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外,当真正遇到海外“双反”和“反垄断”等法律纠纷时,需沉着应对,巧用涉外法律救济机制。具体来说,涉外企业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涉外法律或国际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企业遇到上述麻烦时,应善用WTO纠纷机制解决“双反”难题;可巧用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与调节机制应对涉外合同纠纷;可活用国外主要是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制度和诉讼机制解决反垄断纠纷。
(万国华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商法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