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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开县盐场灶商呈请核免盐斤事件的发生,皆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额盐产量不足,这不仅伤害了盐场的灶商利益,也危及到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受到上级盐务机关的重视,并依据具体实情做出最终裁断。从馆藏档案来看,该事件看似是灶商们为选择利益最大化的举措,但实际却是灶商们在“安全第一”生存伦理下追求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并同时要求盐务机关在附从关系基础上,继续实施对灶商的经济保护与帮助义务。因战时时局等各种因素限制,使得灶商们的呈请终难如愿,灶商们反而遭受到进一步的盘剥。
关键词:开县;灶商;纠纷;盐斤核免;风险分担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1—0003—09
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保障。尤其在国共内战后期,国民政府对战略物资的需求加大,战时面临的偌大压力逐渐辐射内战大后方,亟需确保财政收入以填补急剧增加的军费开支。正是在此迫切需要资金的情势下,国民政府加强对盐税的征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盐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县盐场作为盛极一时的古盐场,因井灶数量众多,产盐量大,其缴纳的盐税自是毋庸言说。而本文论及的诸多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正是发生于此历史背景下,在此需要探究的是透过这一事件反映出灶商的真实意图何在?盐务机关在面对灶商的请求之下,又是如何做出裁断的?通过灶商的合理化诉求与盐务机关为继续加强盐务经济统制之目的的裁断行为,能否揭示双方围绕权利展开的争夺?依据开县档案馆藏关于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资料,通过梳理民国三十七年(1948)开县盐场灶商请求减免盐斤事件的前因后果,由此可看出开县盐场灶商为维护自身利益,以盐场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减产为由呈请核免盐斤。看似简单的灶商呈请核免盐斤事件,实际不仅是灶商要求盐务机关继续履行经济保护与帮助义务之责,更是灶商与上级盐务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双方对盐业权利争夺的具体表现。
一、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之事件发端及缘由
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集中发生于民国三十七年,当时正值国共内战反转期。据资料记载,涉事灶商共23家,所属盐署多为开县河东场务所,事发缘由也各自有所不同。为让此事件涉及灶商、事发时间或处理时间、事发缘由及请求内容一目了然,笔者根据重庆市开县档案馆藏关于灶商请求核免盐斤相关资料特制下表以详细阐述之。
由表可知,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核报的时间主要集中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三月、四月,其中部分报呈于夏季;请求内容多为核免大小不等额盐,其中少部分为请求补足所差额盐或颁发开煎证;请求原因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与人为影响两种。下面将依据开县档案馆藏资料详实分析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具体原因。
(一)自然灾害导致减产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盐额所产不足而请求核免的灶商,据上表可见共8家。3月30日据华义胜灶呈报:“窃查本灶三月二十日开火,于二十六日午后五时垅田倒塌,当即拍火。业经报请备查,二十七日午后六时复火,突于二十八日午后四时垅上又告塌坏,即行罢火。”① 两次垅田坍塌致灶商制盐损失过重,实际盐产不足,难达标准,于是灶商报请政府核免短产盐斤11担,以体恤商艰。其余7家灶商呈报理由均为暴雨山洪导致盐井不同程度受损,以致额产不足。如春生永灶报告称:“窃查本灶卤井原系大码头废井,在三十五年本灶办理起煎时整修,本年夏季河水暴涨将井盘底冲坏以后,每遇涨水即有大股淡水侵入。”① 但因时在夏季,雨水甚多未敢动修,导致该灶每冲火所产额盐均有不足,最后共计13担差额。同样,胜丰元长、高两灶于1月25日呈报:“窃查老井在上年夏季被水冲坏,淡水浸入,各灶均有短产情事。”② 且自该井修理以前,每冲火产量均不足额,虽然经整修后有所增加,但咸量亦不及原产,导致年关罢火后长灶欠额盐8担,高灶欠额盐10担。胜丰元高灶则报告称,本月8日因雨势过猛导致山洪暴发,而本灶恰位于山沟旁侧,因山洪导致泥渣阻隘,沟中之水不能流出,淹没下洞,漫入锅膛,咸鹾亦被冲坏,或是夹杂泥渣。据吉懋灶呈报称,该灶原属吴太昌荒废盐灶,位于崖壳之内,后自重新开煎始,无时不在整补。“本灶与吴太昌上灶共一小井,去岁散漏,曾同吴太昌从简伙振一次,逝被河水猛涨冲坏,内外均有无数大股淡水浸入,兼之上罩崖壳散漏不已,以致产量骤减,折本非微,商鹾积极鸣工振补。因淡水常涨,未敢擅自开淘,且单独无力担此巨费,故拟延至秋凉,待水位落潮后,再行会商吴太昌共同修理,额盐不足堪虑。”③由此可见,盐灶原本年久失修,加上雨水猛涨,对盐产影响甚巨。陈兴和二灶与三太祥灶亦分别于8、9月呈报称,受天雨影响,咸鹾提炼成分不足导致产额短缺,恳请政府核免差额盐斤。
(二)人为之因造成减产
与自然灾害影响比较,人为因素对于灶商额盐减产影响更甚,其中因煎盐器具发生故障导致盐斤减产所占比例略重。从图表可见,兴太和灶、元太韩灶、罗祥上灶、韩上灶均因此减产,其中兴太和灶因“塔炉崩塌,盐盆发生浸漏”而遭受意外损失,请求核减盐斤;元太韩灶因煎盐器具年久失修,“储盆篾箍折断”导致煎盐途中不得不停煎;罗祥上灶經理则称“盐盆浸漏”导致咸鹾受损,加之盐田坍塌致产盐不足额;韩上灶以同样理由声称产盐不足请求核免。而其他灶商则因停煎过久导致盐鹾蚀化过多或者被盗,亦因人为监管不力而导致额盐减产。据3月22日陵春发灶经理陆峰沛呈报:“该灶于废历(阴历)年节及,正在筹购燃料,准备开煎期间,于三月二十一日夜所存咸鹾被窃,损失重大,除照密查缉窃犯外,请派员来灶查勘。”④ 陵春发灶因灶商监管疏忽导致咸鹾被窃,实非人力不可抵抗。而吴泰昌灶、人和发灶、裕济灶分别呈报:“自旧历年关及因资金短绌,停放日久,咸鹾回潮,且又被盗”;“该灶自废历年关及停放日久,咸鹾被雨湿化,加之小偷窃取”;“该灶停煎过久,咸鹾蚀化兼又被窃数次”,以请求上级核查减免所缺额盐。由此,盐场停煎过久造成盐鹾蚀化过多,且停煎期间被盗严重,亦是灶商重新开煎初期产额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因修井时遭淡水浸入导致额产不足,当属人为因素引起。1月9日巨利生老灶呈报:“窃查本灶上冲火适遇修井时期淡水浸入,咸鹾大减,又兼储水盆使用年久,盆底朽坏漏水,在本(九)日四对周时始发觉,虽经整好而关于本冲火产量实有所差异。”① 灶商在组织修井过程中未全面考虑合理性,加之对于煎盐器具未经常做维修处理,导致额盐减产,并非巨利生灶一家,如和发永灶亦报告:“本灶前冲火,适遇修井淡水浸入”导致额盐不足额,请求核免5担。同样,裕元灶于1月27日报告称,因修井时淡水浸入导致咸卤不足而减产,请求核免7担。
作为井盐生产者,灶商为追寻利益最大化而竭力减小额盐生产过程中自然或人为阻碍,人为因素具有人力可抗性,灶商必努力减弱一切妨碍井盐生产的可避免因素。但事在人为,生产过程中某些未预料到或来不及避免的破坏性事件总会悄然而至,灶商无法企及。自然因素导致卤水受损或盐井坍塌虽说可尽早预防,但天命难违,面对双重压力导致额盐的减产,生产者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灶商作为统筹盐工生产的底层管理者,必须接受上层盐务机构的监督与管控。民国政府为刺激盐业生产,扩大盐税征收,对灶商管理从严从实。当遇见自然或人为因素阻碍盐产时,灶商在竭尽全力挽救的同时,据实以呈报上级,请求上层体恤成为化解利益损失的唯一出路。面对灶商的艰辛与不易,开县盐场公署势必作出裁断与处理。为减小损失,扩大额盐生产,盐务管理局在解决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同时亦将制定或实施某些管理措施以保证盐税的征收,从而让灶商管理更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盐务局的裁断及其后期管理
面对灶商以“人力不可抗”和“体恤商艰”为由的请求,开县盐务管理局作为上层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行使其职能,以有效解决灶商请示减免盐斤大事件,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制定相关政策亦成为重中之重。
(一)盐务局的裁断
纵观开县盐务局就灶商请示减免盐斤的回馈,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根据不同灶商的不同实际情况,处理主要分为三类:一、准许;二、暂时准许,后期补足;三、禁止。准许多针对“人力不可抗”导致生产不足的灶商;暂时准许主要针对由自然灾害造成,但本可避免造成额产不足的灶商;禁止则主要针对“非人力不可抗”导致额盐减产的灶商。具体分析如下:
据统计,准许减免的灶商共计7家,为巨利生老灶、春生永灶、信义和灶、吉懋灶、裕济灶、胜丰元高灶及罗祥上灶。巨利生老灶因修井遭淡水浸入,加之盐盆年久失修导致额盐减产而请求核免盐斤,开县盐场公署给予的“处理办法:既據查明确属实,在拟准备查差额鹾准免补,以恤商艰”②。同样,春生永灶亦因春季涨水导致额盐减产,经开县场务署查照属实,准予减免。与之不同的是,信义和灶因商灶停放过久导致额盐不足,开县盐场公署考虑到正值食盐旺销期,经查照该灶咸鹾确实损失五分之一,于是同意头转火减免五分之一,但着重强调下转火须照额产生产足额食盐。膏井区吉懋灶因盐井被洪水冲坏,加之上罩崖壳散漏,导致额盐减少十分之三,报请后经“钧署派员查勘,以明真伪,并恳照现实产量,准予每冲火暂减额盐20担,一矣振补竣事后,即行恢复原额”③。裕济灶因咸鹾蚀化,无法达到开县场署所核定的20担额产,经盐务总署7月12日查照后呈公文表示,该灶所称确属实情,并转裕济灶公文称,其损失二分之一以上,因此该灶欠额盐5担准予减免,以恤商艰。而胜丰元高灶因暴雨导致盐灶被淹,开县盐场公署虽然准予核减该灶额产盐斤,但同时叮嘱该灶必须“预先防范,否则不予核减”,旨在警策灶商在选址时应考虑自然灾害因素,力求减小甚至避免灾害造成减产的损失。罗祥上灶因盐盆浸漏导致咸鹾损失,加之垅田倒塌造成盐产不足,据钧署查实,“准予复煎八对周重炼咸鹾,以免下转火不足少产盐斤……,并乞准予免补,以示体恤所请之处”①。综上,除罗祥上灶外,上层盐务管理部门准许减免额盐均为自然界“人力不可抵抗”所导致,并及时鞭策灶商预先防范以减少损失,可见其为保证额盐顺利生产所付诸之努力。
暂时被准许免减,后期补足额盐的灶商主要有吴泰昌灶、人和发灶、韩上灶、裕济灶。据上可知,吴泰昌灶因咸鹾回潮且被盗导致盐斤减产,经查实,开县盐场公署根据具体情况对该灶作如下处理:“甲、头转火准减少五分之一。乙、下转火仍应照额产足,不准短少。丙、该灶仍应具结鹾头转火起,将前欠产盐数分批补足。”② 盐场公署允许头转火减少额盐,但需后期分批补足,只是缓解暂时危机。以同样理由上报的人和发灶所接到的处理意见与吴泰昌灶相同,准予头转火照额盐减少四分之一,下转火不允许短少,后期应分批补足头转火所欠额盐。韩上灶因盐盆浸漏及垅田坍塌额盐遭受损失,开县盐场公署据实照准拟进30担,所差两担需在下冲火中补足,并要求查产警密切注意。由于咸鹾蚀化造成短产的裕济灶则接到盐场公署公文:“据该所查照,裕济灶咸鹾损失二分之一,姑准该灶头转火产额最少须进足二十担,如有超产,仍须扫数进仓至以前欠额产,并应照案奉令分批补足。”③ 允许减产,但需按照奉令分批补足。此种情况多受自然因素影响,但亦有人为的不作为因素的存在。如若灶商预先引起重视则可避免,但事实既已发生,考虑灶商后期额盐供应不致倒闭,盐场公署只得以暂时允许减产缓解灶商压力,以刺激生产。
严厉禁止核免主要针对“人力可抵抗”但不作为的灶商,主要有元太韩灶、陵春发灶、华义胜灶。1月19日,开县河东场务所就元太韩灶制盐器具发生故障为由报请开县盐场公署核免盐斤,经查实,盐场公署认为“制盐器具发生故障系由经理人督饬不力,并非人力不可抗争之因”④,要求该灶照短产额盐足额补进,决不允许减免。陵春发灶因咸卤被盗,损失五分之一咸鹾,损失重大,报请上级体恤以核免。但经开县盐场公署调查认为“咸鹾被盗五分之一,该灶当时并未发觉追回,实系疏于防范,并非人力不可抵抗,拟饬该灶不及据此请求减少额产”⑤。以此明确表明禁止减产,需该灶自行寻找补救方法补足被盗额盐。因垅田两次坍塌导致共短产17担盐的华义胜灶请求核免盐斤同样遭拒。据材料所示,钧署批令该灶本冲火及下冲火产不足额以第二冲火填补,不允许核免,并要求查明第二次垅田坍塌之原因。据此,开县盐场公署直接回复:“呈悉,所请不准,仰仍遵前令补呈!此批。”⑥其旨在拒绝华义胜灶减免盐斤的请求。 (二)盐务局的后期管理
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额盐数量的扩大,让盐场公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之贩卖私盐、盗窃盐斤现象时常发生,开县盐场公署以及盐务总署由此制定各种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的规章制度,旨在保证开县井盐的正常产销,以达到国民政府征收盐税的要求。据开县档案馆所存资料显示,国民政府加强了对灶商的管理,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首先是手续健全严格化。据《中国盐政史》辑录的“盐法”之第二章“场产”第九条规定:“盐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采制。制盐许可条例另定之。”①同样,1946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盐政条例》第三章“制盐”之第十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制盐人必须持有制盐许可证,且不得任意停歇业。可见,灶商在熬盐前需向国民政府申请制盐许可证,如若需要转移灶产权亦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勒令停煎。例如,据财政部财盐产42113号代电核示:“以福星灶产权既已转移,应饬原制盐人将所领制盐许可证缴销,至受让人在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领得制盐许可证以前,本无经营制盐业务之依据,经处罚后及限期办理过户手续,后仍不遵办应以违反《盐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论,依同条例第三、四条处办,仰即转饬遵照并分饬各场布告通知等。因查各井灶产权转移,为便于管理起见,应限于一个月以内向该管场署呈报并申请换发制盐许可证,为逾期隐匿不报,一经查明,即照部电所饬办理处分。”②财政部以福星灶为例,告知全体灶商应依照程序办理制盐或过户手续,原领证人在转移灶产权后必须缴还制盐许可证,以表明失去制盐资格,而受让人必须依法申请制盐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私制私售食盐同属违法行为,将依照《盐政条例》第三、四条给予处分。国民政府对盐产制度化、规则化的推行,意在保证盐的国有化,以保证盐税的正常征收。
其次是对于盐场查产警职责的明晰化。制盐场警编制,自民国二十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的新《盐法》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行政机关上下所属,“关于盐务机关之规定,中央设盐政署及稽核总所,直隶于财政部,各产盐场区设盐场公署及稽核所分所,隶属于盐政署及稽核总所。盐政署及所属机关掌理盐务行政、场警编制、仓坨管理及盐之检验收放事宜”③。虽说场警制在民国二十年前即已成立,新《盐法》亦进一步明确要求“产盐场区应划定稽查线,配置相当之水陆场警稽查盐之出入并保卫盐场仓坨”④。开县盐警管理主要针对查产警,进一步将查产警工作细致化。1948年3月23日,川康盐务管理局首先就查产簿的制定发文:“兹为便于考核查产员警服务情形起见,拟设置查产簿一种,由各警查填回队呈核所有应行订定各种必要查核之项目,仰饬各场查产员警就平时查产实际情形建议本局,以便统一规定办理及有关查产方法,并仰饬以平时查产经验缮具报告书呈由本局拟订领行,俾于各警执行查产任务时,易于明了各种查产技术。除分令外,仰即遵照!”⑤由此,为有效管理各灶商,确保盐产,川康盐务管理局拟听取各盐场查产警实际意见,制定查产簿,以便明确各种查产技术。4月2日,开县河东场务所就加强管理灶产提出意见,明确查产警的三大职责:“(一)查灶警士须常驻场务所,以便本所随时问询,经常照瞭各灶开火、罢火及中途拍火之实际情形,作合法合理之解决;(二)每日查灶表务于午前送至场务所,以资核对当日进仓盐斤,以作次晨进仓盐斤之标准;(三)查灶警士负查灶填表责任,至核对是否相符,完全由场务所办理,严禁查灶警士先抄进仓(中途乘机走私)或仅将进仓盐数合并灶存盐数,即为实产数目之流弊,而失察产真义。”①河东场务所的管理意见让盐场查产警职责更加明晰,亦更便于管理各灶商,以杜绝食盐走私偷漏。除此,河东场务所还要求查产警每日及夜间正常三次查产,并随时前往盐灶抽查,以防偷漏。查产时间应随时变换,以防灶商准备检查,拂晓时需增加抽查次数,以防止灶商走私。同时,查产警需注意灶商产盐数量及查询产出之盐是否登记于循环簿上,以及进仓等事项。查产员警工作如此细致明晰,可见国民政府为保证盐产、防止食盐走私所付诸之努力。
三、由开县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引发的思考
开县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发生于1948年,此时正值国共内战后期,国民党处于崩溃阶段,战前方节节败退,战后方民心涣散。为扩大政府财政收入,弥补军费支出及战后重建所需的大量财政支出,国民政府对盐场灶商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在国民政府更为苛刻的管控下,盐场灶商所能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小,部分盐场甚至倒闭破产。面对1948年的洪水灾害,国民政府并未发放盐场建设整补款项,而责问灶商未防范于未然,应自行承担盐斤损失的责任,导致多场灶商联名上书请求核免盐斤。虽说此次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并不能说明灶商对国民政府的对抗,但亦足以表明其不愿承受战争所带来的危及生命与生计的心态,灶商总是企图以传统诉求和呈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与保障生命安全。
首先,就国民政府财政状况来看,据当时中央银行总裁张公权估计,军费实际支出数占当年财政实支数的比重:1946年为59.9%,1947年为54.8%,1948年1-7月為68.5%。另有研究指出:“据粗略统计,1946年全年的军费支出已达到6万亿元之上,占该年岁出总额的83.3%。1947年和1948年上半年的军费支出虽无具体数据可查,但从当时情况看,只会高于这个比例,不会低于这个比例。”②可见,国共内战导致国民党军费支出急剧膨胀,加之善后救济和建设费、政务费等支出,通货膨胀严重。但是,国民政府并未采取阻止通货膨胀的财政手段,仍然“继续奉行增发纸币的方针,以银行垫款为财政之挹注,对通货膨胀的恶性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③。毫无疑问,国民政府财政在恶性通货膨胀中已经走向崩溃,但国民党仍怀抱一丝希望,紧紧地抓住四川各盐场的盐产税收,疯狂地从盐的生产和销售中攫取利润和税收。虽说开县盐场规模和盐产量不敌四川的其他盐场,如犍为和乐山盐场,但因战争时局,加之通货膨胀加剧,国民政府多次调整税率。但税率始终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国民政府的实际收入日益下降,于是国民政府对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重视也就理所当然。据资料记载,国民党不仅派员查勘灶商说呈是否属实,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人力不可抗拒”导致的减产给予免补;“人力可抗拒”的要求自行解决问题并照额盐补齐,而像吴泰昌灶、人和发灶因资金短促停产过久而导致的咸鹾损失,日后开煎仍需补齐实属艰难,灶商必须以损害自身利益才能补足缺失。就某种程度而言,国民政府的行为或多或少会引起灶商的不满,以致后期灶商集体请求核免盐斤。 其次,就开县盐场灶商而言,盐法制度的改革让灶商由原来“产盐机器”的身份逐渐转变为“产盐主人”的身份,他们虽仍受国民政府统治及监管,但其自身的话语权亦日渐显现。据资料记载,民国食盐销售政策先后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自由贸易三个阶段,1942年,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盐专卖制,确定由“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制度取代“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检验,食盐专卖制弊端层出不穷,国民政府不得不于1945年取消食盐专卖,并于1946年1月制定《盐政纲领》,又将“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改为“民制、民运、民销”,但仍由政府负责管理。就厂区实行就场征税,“在产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场产管理,以防止私盐,而裕税收”①。1947年3月,国民政府为保障盐税征收,再次公布《盐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1)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捐税……(3)盐非经财政部的许可不得采制。产盐的区域及每年产盐数量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再由盐政机关斟酌各盐场及各制盐人的生产能力、成本及运输情况分别核定其产量。”② 盐税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加之国民政府经济急剧通货膨胀,政府对盐税征收格外重视。开县盐场及其灶商于1948年初开始,就以各种不同理由请求政府减免所差盐斤,亦反映出“民制、民运、民销”制度推行背后仍由国民政府监控管理的事实。
但新的盐法条例所规定的“民制、民运、民销”宗旨亦表明人民的权利正逐渐扩大。面对春季雨水泛滥,加之开县盐井本身卤水咸度不足其他盐场等各种导致减产的原因,开县盐场灶商益发裕经理、韩上经理、积玉经理、永泰新经理、宝康经理于1948年6月8日联名请求“钧署鉴核,准予减低额盐,以恤商困”,并陈述“初以国税攸关,力谋挣扎,奈因病根未除,天赋素弱,仍难如愿。盖本场产额月有等差,早蒙体察其情,商等素守规章,向不后人亏折血本,诚属天灾为患,唯恐实情不明,反受无故短产之咎。当此物价飞涨,场情暗淡,无米之炊恐不易为引”③的情形。虽未明确反抗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但亦从侧面显现出对国民政府当前经济现状的不满与失望。三天后,元太韩灶、巨利生灶、和发永灶、腾丰元长灶、芨生灶、裕太灶、华义胜灶经理以“老井区在本年二三月间计有十四灶开煎,兹因井坏,产量骤减,均赔折不堪,无力煎熬也,没已停歇者计有半数。虽现有半数开火,实因维持场情关系勉强挣扎。而在开火时间一冲火内如未遇天雨,井水稍好,亏折稍轻。查日前天雨,河水增涨,井内较前淡水浸入更为剧烈,而开火各灶此冲火之产量实难预计”④为由联名呈请钧署体恤核免盐斤,亦是不满国民政府未考虑灶商利益的反映。
综上所述,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虽属一地之典型案例,却体现了特定时期的“历史真实”,即盐业产销利益共同体中的灶商一方,从表面上看来是为追求收入的最大化,但从深层观之,在“安全第一”生存伦理导引下,追求的则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说,灶商们在当时是“接近于生存边缘的小商人”,他们在生存边缘拼命劳作,受有限的制盐技术和变幻无常的天气等因素的制约,这些食盐生产者面临着更大的难以避免的风险。因此他们也要分散风险,毕竟“分散风险的技术并非为农民所专有”①。灶商们同样需要分散风险,以确保稳定的收入。譬如,灶商们组建盐业公会、盐业生产委员会等组织,避免将引盐分销给一家销商,还有就是如上文中提及的呈请核免盐斤事件,如此这般来分散风险。问题的分析远没有结束,耐人寻味的是分散风险行为,实则成为对原有盐务机关同灶商之间奠定的附从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秩序的召唤,也就是灶商要求盐务机关对其帮助、保护义务的履行,毕竟“对社会权威的最为宽泛的表述,也暗示了那些要求社会特权的人应尽义务的规范结构”②。所以,盐务机关的权威合理性是在对灶商负有责任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基础的。就本文而言,盐务机关的权威规范是来自于承担灶商的义务之上,就是要求盐务机关履行帮助和保护的义务,帮助灶商核免盐斤。若不能如愿,或者是义务得不到履行,灶商与盐务机关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就必然会破坏权利的规范基础,盐务机关权威也会因此失去正当性与合理性。当然,从当时时局来看,国民政府对盐税征收的迫切性,亦难以顾及广大民众的生存权利以及社会权威的规范基础。因此,灶商在面临不利于自身利益时,愤而要求恢復权利便成为理所当然。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The event of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requesting salt tax exemption in the salt fields of Kaixian county was resuletd from the insufficient salt production due to natural or human factors, which not only hurt the interests of the salt market, but also endangere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fiscal revenue. Therefore, it was subject to the superior salt administration. Judging from the archives, the incident seemed to be a measure for the buyer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but in reality, they were pursuing lower risk distribution and higher survival guarantee under the “safety first” survival ethics. At the same time,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was required to continue to implement the economic protection and assistance obligations of the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ed attachment relationship. The request of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did not come true but suffered further exploitation because of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wartime situation.
Key words: National Government; Kaixian County;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disputes; exemption; risk sharing
关键词:开县;灶商;纠纷;盐斤核免;风险分担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1—0003—09
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保障。尤其在国共内战后期,国民政府对战略物资的需求加大,战时面临的偌大压力逐渐辐射内战大后方,亟需确保财政收入以填补急剧增加的军费开支。正是在此迫切需要资金的情势下,国民政府加强对盐税的征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盐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县盐场作为盛极一时的古盐场,因井灶数量众多,产盐量大,其缴纳的盐税自是毋庸言说。而本文论及的诸多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正是发生于此历史背景下,在此需要探究的是透过这一事件反映出灶商的真实意图何在?盐务机关在面对灶商的请求之下,又是如何做出裁断的?通过灶商的合理化诉求与盐务机关为继续加强盐务经济统制之目的的裁断行为,能否揭示双方围绕权利展开的争夺?依据开县档案馆藏关于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资料,通过梳理民国三十七年(1948)开县盐场灶商请求减免盐斤事件的前因后果,由此可看出开县盐场灶商为维护自身利益,以盐场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减产为由呈请核免盐斤。看似简单的灶商呈请核免盐斤事件,实际不仅是灶商要求盐务机关继续履行经济保护与帮助义务之责,更是灶商与上级盐务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双方对盐业权利争夺的具体表现。
一、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之事件发端及缘由
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集中发生于民国三十七年,当时正值国共内战反转期。据资料记载,涉事灶商共23家,所属盐署多为开县河东场务所,事发缘由也各自有所不同。为让此事件涉及灶商、事发时间或处理时间、事发缘由及请求内容一目了然,笔者根据重庆市开县档案馆藏关于灶商请求核免盐斤相关资料特制下表以详细阐述之。
由表可知,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核报的时间主要集中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三月、四月,其中部分报呈于夏季;请求内容多为核免大小不等额盐,其中少部分为请求补足所差额盐或颁发开煎证;请求原因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与人为影响两种。下面将依据开县档案馆藏资料详实分析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具体原因。
(一)自然灾害导致减产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盐额所产不足而请求核免的灶商,据上表可见共8家。3月30日据华义胜灶呈报:“窃查本灶三月二十日开火,于二十六日午后五时垅田倒塌,当即拍火。业经报请备查,二十七日午后六时复火,突于二十八日午后四时垅上又告塌坏,即行罢火。”① 两次垅田坍塌致灶商制盐损失过重,实际盐产不足,难达标准,于是灶商报请政府核免短产盐斤11担,以体恤商艰。其余7家灶商呈报理由均为暴雨山洪导致盐井不同程度受损,以致额产不足。如春生永灶报告称:“窃查本灶卤井原系大码头废井,在三十五年本灶办理起煎时整修,本年夏季河水暴涨将井盘底冲坏以后,每遇涨水即有大股淡水侵入。”① 但因时在夏季,雨水甚多未敢动修,导致该灶每冲火所产额盐均有不足,最后共计13担差额。同样,胜丰元长、高两灶于1月25日呈报:“窃查老井在上年夏季被水冲坏,淡水浸入,各灶均有短产情事。”② 且自该井修理以前,每冲火产量均不足额,虽然经整修后有所增加,但咸量亦不及原产,导致年关罢火后长灶欠额盐8担,高灶欠额盐10担。胜丰元高灶则报告称,本月8日因雨势过猛导致山洪暴发,而本灶恰位于山沟旁侧,因山洪导致泥渣阻隘,沟中之水不能流出,淹没下洞,漫入锅膛,咸鹾亦被冲坏,或是夹杂泥渣。据吉懋灶呈报称,该灶原属吴太昌荒废盐灶,位于崖壳之内,后自重新开煎始,无时不在整补。“本灶与吴太昌上灶共一小井,去岁散漏,曾同吴太昌从简伙振一次,逝被河水猛涨冲坏,内外均有无数大股淡水浸入,兼之上罩崖壳散漏不已,以致产量骤减,折本非微,商鹾积极鸣工振补。因淡水常涨,未敢擅自开淘,且单独无力担此巨费,故拟延至秋凉,待水位落潮后,再行会商吴太昌共同修理,额盐不足堪虑。”③由此可见,盐灶原本年久失修,加上雨水猛涨,对盐产影响甚巨。陈兴和二灶与三太祥灶亦分别于8、9月呈报称,受天雨影响,咸鹾提炼成分不足导致产额短缺,恳请政府核免差额盐斤。
(二)人为之因造成减产
与自然灾害影响比较,人为因素对于灶商额盐减产影响更甚,其中因煎盐器具发生故障导致盐斤减产所占比例略重。从图表可见,兴太和灶、元太韩灶、罗祥上灶、韩上灶均因此减产,其中兴太和灶因“塔炉崩塌,盐盆发生浸漏”而遭受意外损失,请求核减盐斤;元太韩灶因煎盐器具年久失修,“储盆篾箍折断”导致煎盐途中不得不停煎;罗祥上灶經理则称“盐盆浸漏”导致咸鹾受损,加之盐田坍塌致产盐不足额;韩上灶以同样理由声称产盐不足请求核免。而其他灶商则因停煎过久导致盐鹾蚀化过多或者被盗,亦因人为监管不力而导致额盐减产。据3月22日陵春发灶经理陆峰沛呈报:“该灶于废历(阴历)年节及,正在筹购燃料,准备开煎期间,于三月二十一日夜所存咸鹾被窃,损失重大,除照密查缉窃犯外,请派员来灶查勘。”④ 陵春发灶因灶商监管疏忽导致咸鹾被窃,实非人力不可抵抗。而吴泰昌灶、人和发灶、裕济灶分别呈报:“自旧历年关及因资金短绌,停放日久,咸鹾回潮,且又被盗”;“该灶自废历年关及停放日久,咸鹾被雨湿化,加之小偷窃取”;“该灶停煎过久,咸鹾蚀化兼又被窃数次”,以请求上级核查减免所缺额盐。由此,盐场停煎过久造成盐鹾蚀化过多,且停煎期间被盗严重,亦是灶商重新开煎初期产额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因修井时遭淡水浸入导致额产不足,当属人为因素引起。1月9日巨利生老灶呈报:“窃查本灶上冲火适遇修井时期淡水浸入,咸鹾大减,又兼储水盆使用年久,盆底朽坏漏水,在本(九)日四对周时始发觉,虽经整好而关于本冲火产量实有所差异。”① 灶商在组织修井过程中未全面考虑合理性,加之对于煎盐器具未经常做维修处理,导致额盐减产,并非巨利生灶一家,如和发永灶亦报告:“本灶前冲火,适遇修井淡水浸入”导致额盐不足额,请求核免5担。同样,裕元灶于1月27日报告称,因修井时淡水浸入导致咸卤不足而减产,请求核免7担。
作为井盐生产者,灶商为追寻利益最大化而竭力减小额盐生产过程中自然或人为阻碍,人为因素具有人力可抗性,灶商必努力减弱一切妨碍井盐生产的可避免因素。但事在人为,生产过程中某些未预料到或来不及避免的破坏性事件总会悄然而至,灶商无法企及。自然因素导致卤水受损或盐井坍塌虽说可尽早预防,但天命难违,面对双重压力导致额盐的减产,生产者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灶商作为统筹盐工生产的底层管理者,必须接受上层盐务机构的监督与管控。民国政府为刺激盐业生产,扩大盐税征收,对灶商管理从严从实。当遇见自然或人为因素阻碍盐产时,灶商在竭尽全力挽救的同时,据实以呈报上级,请求上层体恤成为化解利益损失的唯一出路。面对灶商的艰辛与不易,开县盐场公署势必作出裁断与处理。为减小损失,扩大额盐生产,盐务管理局在解决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同时亦将制定或实施某些管理措施以保证盐税的征收,从而让灶商管理更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盐务局的裁断及其后期管理
面对灶商以“人力不可抗”和“体恤商艰”为由的请求,开县盐务管理局作为上层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行使其职能,以有效解决灶商请示减免盐斤大事件,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制定相关政策亦成为重中之重。
(一)盐务局的裁断
纵观开县盐务局就灶商请示减免盐斤的回馈,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根据不同灶商的不同实际情况,处理主要分为三类:一、准许;二、暂时准许,后期补足;三、禁止。准许多针对“人力不可抗”导致生产不足的灶商;暂时准许主要针对由自然灾害造成,但本可避免造成额产不足的灶商;禁止则主要针对“非人力不可抗”导致额盐减产的灶商。具体分析如下:
据统计,准许减免的灶商共计7家,为巨利生老灶、春生永灶、信义和灶、吉懋灶、裕济灶、胜丰元高灶及罗祥上灶。巨利生老灶因修井遭淡水浸入,加之盐盆年久失修导致额盐减产而请求核免盐斤,开县盐场公署给予的“处理办法:既據查明确属实,在拟准备查差额鹾准免补,以恤商艰”②。同样,春生永灶亦因春季涨水导致额盐减产,经开县场务署查照属实,准予减免。与之不同的是,信义和灶因商灶停放过久导致额盐不足,开县盐场公署考虑到正值食盐旺销期,经查照该灶咸鹾确实损失五分之一,于是同意头转火减免五分之一,但着重强调下转火须照额产生产足额食盐。膏井区吉懋灶因盐井被洪水冲坏,加之上罩崖壳散漏,导致额盐减少十分之三,报请后经“钧署派员查勘,以明真伪,并恳照现实产量,准予每冲火暂减额盐20担,一矣振补竣事后,即行恢复原额”③。裕济灶因咸鹾蚀化,无法达到开县场署所核定的20担额产,经盐务总署7月12日查照后呈公文表示,该灶所称确属实情,并转裕济灶公文称,其损失二分之一以上,因此该灶欠额盐5担准予减免,以恤商艰。而胜丰元高灶因暴雨导致盐灶被淹,开县盐场公署虽然准予核减该灶额产盐斤,但同时叮嘱该灶必须“预先防范,否则不予核减”,旨在警策灶商在选址时应考虑自然灾害因素,力求减小甚至避免灾害造成减产的损失。罗祥上灶因盐盆浸漏导致咸鹾损失,加之垅田倒塌造成盐产不足,据钧署查实,“准予复煎八对周重炼咸鹾,以免下转火不足少产盐斤……,并乞准予免补,以示体恤所请之处”①。综上,除罗祥上灶外,上层盐务管理部门准许减免额盐均为自然界“人力不可抵抗”所导致,并及时鞭策灶商预先防范以减少损失,可见其为保证额盐顺利生产所付诸之努力。
暂时被准许免减,后期补足额盐的灶商主要有吴泰昌灶、人和发灶、韩上灶、裕济灶。据上可知,吴泰昌灶因咸鹾回潮且被盗导致盐斤减产,经查实,开县盐场公署根据具体情况对该灶作如下处理:“甲、头转火准减少五分之一。乙、下转火仍应照额产足,不准短少。丙、该灶仍应具结鹾头转火起,将前欠产盐数分批补足。”② 盐场公署允许头转火减少额盐,但需后期分批补足,只是缓解暂时危机。以同样理由上报的人和发灶所接到的处理意见与吴泰昌灶相同,准予头转火照额盐减少四分之一,下转火不允许短少,后期应分批补足头转火所欠额盐。韩上灶因盐盆浸漏及垅田坍塌额盐遭受损失,开县盐场公署据实照准拟进30担,所差两担需在下冲火中补足,并要求查产警密切注意。由于咸鹾蚀化造成短产的裕济灶则接到盐场公署公文:“据该所查照,裕济灶咸鹾损失二分之一,姑准该灶头转火产额最少须进足二十担,如有超产,仍须扫数进仓至以前欠额产,并应照案奉令分批补足。”③ 允许减产,但需按照奉令分批补足。此种情况多受自然因素影响,但亦有人为的不作为因素的存在。如若灶商预先引起重视则可避免,但事实既已发生,考虑灶商后期额盐供应不致倒闭,盐场公署只得以暂时允许减产缓解灶商压力,以刺激生产。
严厉禁止核免主要针对“人力可抵抗”但不作为的灶商,主要有元太韩灶、陵春发灶、华义胜灶。1月19日,开县河东场务所就元太韩灶制盐器具发生故障为由报请开县盐场公署核免盐斤,经查实,盐场公署认为“制盐器具发生故障系由经理人督饬不力,并非人力不可抗争之因”④,要求该灶照短产额盐足额补进,决不允许减免。陵春发灶因咸卤被盗,损失五分之一咸鹾,损失重大,报请上级体恤以核免。但经开县盐场公署调查认为“咸鹾被盗五分之一,该灶当时并未发觉追回,实系疏于防范,并非人力不可抵抗,拟饬该灶不及据此请求减少额产”⑤。以此明确表明禁止减产,需该灶自行寻找补救方法补足被盗额盐。因垅田两次坍塌导致共短产17担盐的华义胜灶请求核免盐斤同样遭拒。据材料所示,钧署批令该灶本冲火及下冲火产不足额以第二冲火填补,不允许核免,并要求查明第二次垅田坍塌之原因。据此,开县盐场公署直接回复:“呈悉,所请不准,仰仍遵前令补呈!此批。”⑥其旨在拒绝华义胜灶减免盐斤的请求。 (二)盐务局的后期管理
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额盐数量的扩大,让盐场公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之贩卖私盐、盗窃盐斤现象时常发生,开县盐场公署以及盐务总署由此制定各种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的规章制度,旨在保证开县井盐的正常产销,以达到国民政府征收盐税的要求。据开县档案馆所存资料显示,国民政府加强了对灶商的管理,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首先是手续健全严格化。据《中国盐政史》辑录的“盐法”之第二章“场产”第九条规定:“盐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采制。制盐许可条例另定之。”①同样,1946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盐政条例》第三章“制盐”之第十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制盐人必须持有制盐许可证,且不得任意停歇业。可见,灶商在熬盐前需向国民政府申请制盐许可证,如若需要转移灶产权亦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勒令停煎。例如,据财政部财盐产42113号代电核示:“以福星灶产权既已转移,应饬原制盐人将所领制盐许可证缴销,至受让人在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领得制盐许可证以前,本无经营制盐业务之依据,经处罚后及限期办理过户手续,后仍不遵办应以违反《盐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论,依同条例第三、四条处办,仰即转饬遵照并分饬各场布告通知等。因查各井灶产权转移,为便于管理起见,应限于一个月以内向该管场署呈报并申请换发制盐许可证,为逾期隐匿不报,一经查明,即照部电所饬办理处分。”②财政部以福星灶为例,告知全体灶商应依照程序办理制盐或过户手续,原领证人在转移灶产权后必须缴还制盐许可证,以表明失去制盐资格,而受让人必须依法申请制盐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私制私售食盐同属违法行为,将依照《盐政条例》第三、四条给予处分。国民政府对盐产制度化、规则化的推行,意在保证盐的国有化,以保证盐税的正常征收。
其次是对于盐场查产警职责的明晰化。制盐场警编制,自民国二十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的新《盐法》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行政机关上下所属,“关于盐务机关之规定,中央设盐政署及稽核总所,直隶于财政部,各产盐场区设盐场公署及稽核所分所,隶属于盐政署及稽核总所。盐政署及所属机关掌理盐务行政、场警编制、仓坨管理及盐之检验收放事宜”③。虽说场警制在民国二十年前即已成立,新《盐法》亦进一步明确要求“产盐场区应划定稽查线,配置相当之水陆场警稽查盐之出入并保卫盐场仓坨”④。开县盐警管理主要针对查产警,进一步将查产警工作细致化。1948年3月23日,川康盐务管理局首先就查产簿的制定发文:“兹为便于考核查产员警服务情形起见,拟设置查产簿一种,由各警查填回队呈核所有应行订定各种必要查核之项目,仰饬各场查产员警就平时查产实际情形建议本局,以便统一规定办理及有关查产方法,并仰饬以平时查产经验缮具报告书呈由本局拟订领行,俾于各警执行查产任务时,易于明了各种查产技术。除分令外,仰即遵照!”⑤由此,为有效管理各灶商,确保盐产,川康盐务管理局拟听取各盐场查产警实际意见,制定查产簿,以便明确各种查产技术。4月2日,开县河东场务所就加强管理灶产提出意见,明确查产警的三大职责:“(一)查灶警士须常驻场务所,以便本所随时问询,经常照瞭各灶开火、罢火及中途拍火之实际情形,作合法合理之解决;(二)每日查灶表务于午前送至场务所,以资核对当日进仓盐斤,以作次晨进仓盐斤之标准;(三)查灶警士负查灶填表责任,至核对是否相符,完全由场务所办理,严禁查灶警士先抄进仓(中途乘机走私)或仅将进仓盐数合并灶存盐数,即为实产数目之流弊,而失察产真义。”①河东场务所的管理意见让盐场查产警职责更加明晰,亦更便于管理各灶商,以杜绝食盐走私偷漏。除此,河东场务所还要求查产警每日及夜间正常三次查产,并随时前往盐灶抽查,以防偷漏。查产时间应随时变换,以防灶商准备检查,拂晓时需增加抽查次数,以防止灶商走私。同时,查产警需注意灶商产盐数量及查询产出之盐是否登记于循环簿上,以及进仓等事项。查产员警工作如此细致明晰,可见国民政府为保证盐产、防止食盐走私所付诸之努力。
三、由开县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引发的思考
开县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发生于1948年,此时正值国共内战后期,国民党处于崩溃阶段,战前方节节败退,战后方民心涣散。为扩大政府财政收入,弥补军费支出及战后重建所需的大量财政支出,国民政府对盐场灶商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在国民政府更为苛刻的管控下,盐场灶商所能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小,部分盐场甚至倒闭破产。面对1948年的洪水灾害,国民政府并未发放盐场建设整补款项,而责问灶商未防范于未然,应自行承担盐斤损失的责任,导致多场灶商联名上书请求核免盐斤。虽说此次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并不能说明灶商对国民政府的对抗,但亦足以表明其不愿承受战争所带来的危及生命与生计的心态,灶商总是企图以传统诉求和呈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与保障生命安全。
首先,就国民政府财政状况来看,据当时中央银行总裁张公权估计,军费实际支出数占当年财政实支数的比重:1946年为59.9%,1947年为54.8%,1948年1-7月為68.5%。另有研究指出:“据粗略统计,1946年全年的军费支出已达到6万亿元之上,占该年岁出总额的83.3%。1947年和1948年上半年的军费支出虽无具体数据可查,但从当时情况看,只会高于这个比例,不会低于这个比例。”②可见,国共内战导致国民党军费支出急剧膨胀,加之善后救济和建设费、政务费等支出,通货膨胀严重。但是,国民政府并未采取阻止通货膨胀的财政手段,仍然“继续奉行增发纸币的方针,以银行垫款为财政之挹注,对通货膨胀的恶性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③。毫无疑问,国民政府财政在恶性通货膨胀中已经走向崩溃,但国民党仍怀抱一丝希望,紧紧地抓住四川各盐场的盐产税收,疯狂地从盐的生产和销售中攫取利润和税收。虽说开县盐场规模和盐产量不敌四川的其他盐场,如犍为和乐山盐场,但因战争时局,加之通货膨胀加剧,国民政府多次调整税率。但税率始终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国民政府的实际收入日益下降,于是国民政府对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的重视也就理所当然。据资料记载,国民党不仅派员查勘灶商说呈是否属实,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人力不可抗拒”导致的减产给予免补;“人力可抗拒”的要求自行解决问题并照额盐补齐,而像吴泰昌灶、人和发灶因资金短促停产过久而导致的咸鹾损失,日后开煎仍需补齐实属艰难,灶商必须以损害自身利益才能补足缺失。就某种程度而言,国民政府的行为或多或少会引起灶商的不满,以致后期灶商集体请求核免盐斤。 其次,就开县盐场灶商而言,盐法制度的改革让灶商由原来“产盐机器”的身份逐渐转变为“产盐主人”的身份,他们虽仍受国民政府统治及监管,但其自身的话语权亦日渐显现。据资料记载,民国食盐销售政策先后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自由贸易三个阶段,1942年,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盐专卖制,确定由“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制度取代“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检验,食盐专卖制弊端层出不穷,国民政府不得不于1945年取消食盐专卖,并于1946年1月制定《盐政纲领》,又将“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改为“民制、民运、民销”,但仍由政府负责管理。就厂区实行就场征税,“在产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场产管理,以防止私盐,而裕税收”①。1947年3月,国民政府为保障盐税征收,再次公布《盐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1)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捐税……(3)盐非经财政部的许可不得采制。产盐的区域及每年产盐数量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再由盐政机关斟酌各盐场及各制盐人的生产能力、成本及运输情况分别核定其产量。”② 盐税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加之国民政府经济急剧通货膨胀,政府对盐税征收格外重视。开县盐场及其灶商于1948年初开始,就以各种不同理由请求政府减免所差盐斤,亦反映出“民制、民运、民销”制度推行背后仍由国民政府监控管理的事实。
但新的盐法条例所规定的“民制、民运、民销”宗旨亦表明人民的权利正逐渐扩大。面对春季雨水泛滥,加之开县盐井本身卤水咸度不足其他盐场等各种导致减产的原因,开县盐场灶商益发裕经理、韩上经理、积玉经理、永泰新经理、宝康经理于1948年6月8日联名请求“钧署鉴核,准予减低额盐,以恤商困”,并陈述“初以国税攸关,力谋挣扎,奈因病根未除,天赋素弱,仍难如愿。盖本场产额月有等差,早蒙体察其情,商等素守规章,向不后人亏折血本,诚属天灾为患,唯恐实情不明,反受无故短产之咎。当此物价飞涨,场情暗淡,无米之炊恐不易为引”③的情形。虽未明确反抗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但亦从侧面显现出对国民政府当前经济现状的不满与失望。三天后,元太韩灶、巨利生灶、和发永灶、腾丰元长灶、芨生灶、裕太灶、华义胜灶经理以“老井区在本年二三月间计有十四灶开煎,兹因井坏,产量骤减,均赔折不堪,无力煎熬也,没已停歇者计有半数。虽现有半数开火,实因维持场情关系勉强挣扎。而在开火时间一冲火内如未遇天雨,井水稍好,亏折稍轻。查日前天雨,河水增涨,井内较前淡水浸入更为剧烈,而开火各灶此冲火之产量实难预计”④为由联名呈请钧署体恤核免盐斤,亦是不满国民政府未考虑灶商利益的反映。
综上所述,开县盐场灶商请求核免盐斤事件,虽属一地之典型案例,却体现了特定时期的“历史真实”,即盐业产销利益共同体中的灶商一方,从表面上看来是为追求收入的最大化,但从深层观之,在“安全第一”生存伦理导引下,追求的则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说,灶商们在当时是“接近于生存边缘的小商人”,他们在生存边缘拼命劳作,受有限的制盐技术和变幻无常的天气等因素的制约,这些食盐生产者面临着更大的难以避免的风险。因此他们也要分散风险,毕竟“分散风险的技术并非为农民所专有”①。灶商们同样需要分散风险,以确保稳定的收入。譬如,灶商们组建盐业公会、盐业生产委员会等组织,避免将引盐分销给一家销商,还有就是如上文中提及的呈请核免盐斤事件,如此这般来分散风险。问题的分析远没有结束,耐人寻味的是分散风险行为,实则成为对原有盐务机关同灶商之间奠定的附从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秩序的召唤,也就是灶商要求盐务机关对其帮助、保护义务的履行,毕竟“对社会权威的最为宽泛的表述,也暗示了那些要求社会特权的人应尽义务的规范结构”②。所以,盐务机关的权威合理性是在对灶商负有责任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基础的。就本文而言,盐务机关的权威规范是来自于承担灶商的义务之上,就是要求盐务机关履行帮助和保护的义务,帮助灶商核免盐斤。若不能如愿,或者是义务得不到履行,灶商与盐务机关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就必然会破坏权利的规范基础,盐务机关权威也会因此失去正当性与合理性。当然,从当时时局来看,国民政府对盐税征收的迫切性,亦难以顾及广大民众的生存权利以及社会权威的规范基础。因此,灶商在面临不利于自身利益时,愤而要求恢復权利便成为理所当然。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The event of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requesting salt tax exemption in the salt fields of Kaixian county was resuletd from the insufficient salt production due to natural or human factors, which not only hurt the interests of the salt market, but also endangere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fiscal revenue. Therefore, it was subject to the superior salt administration. Judging from the archives, the incident seemed to be a measure for the buyer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but in reality, they were pursuing lower risk distribution and higher survival guarantee under the “safety first” survival ethics. At the same time,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was required to continue to implement the economic protection and assistance obligations of the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ed attachment relationship. The request of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did not come true but suffered further exploitation because of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wartime situation.
Key words: National Government; Kaixian County; salt producing households; disputes; exemption; risk 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