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推出的一部保护我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惠。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设置的相关的特别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四大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看,债权已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规范和保护;股权已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和保护。可作为民事基本法和主要财产法之一的物权法律制度和保护规则一直处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混乱局面。《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这种混乱局面,并对物权制度的统一,物权的取得和利用,以及各个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均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这中,许多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物权法散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物权法》颁布前的物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律法律制度相比较,产生了重大变化。
《物权法》统一了我国物权基本制度。一是确立了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二是确立了物权变更的方式。三是规定了物权的三大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上述三大物权类型各包含的具体物权类型。
《物权法》弥补了原来法律规定中缺漏的物权制度。如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公示制度、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几种特别情形、物权的征收征用制度、物上请求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制度、占有制度等。
《物权法》修正了原有法律中错误或不当的规定。一是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散登记做法。二是限制了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的典型做法。三是变更了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条件。四是明确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五是更改了担保中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六是更改了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
《物权法》完善了原来粗疏的规范。《物权法》理清了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明确了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国有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完善了集体重要财产的管理原则和处分程序,补充了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和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形和依照习惯处理的原则,增加了可以分割共有物的情形、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规定、国有农用地承包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类型和质押的权利类型、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规则,确立了最高额质权类型,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顺序。
《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执法部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认真学习《物权法》、熟知《物权法》规定,才能不断推进《物权法》整个体系的完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物权法》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惠。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设置的相关的特别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四大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看,债权已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规范和保护;股权已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和保护。可作为民事基本法和主要财产法之一的物权法律制度和保护规则一直处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混乱局面。《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这种混乱局面,并对物权制度的统一,物权的取得和利用,以及各个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均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这中,许多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物权法散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物权法》颁布前的物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律法律制度相比较,产生了重大变化。
《物权法》统一了我国物权基本制度。一是确立了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二是确立了物权变更的方式。三是规定了物权的三大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上述三大物权类型各包含的具体物权类型。
《物权法》弥补了原来法律规定中缺漏的物权制度。如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公示制度、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几种特别情形、物权的征收征用制度、物上请求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制度、占有制度等。
《物权法》修正了原有法律中错误或不当的规定。一是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散登记做法。二是限制了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的典型做法。三是变更了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条件。四是明确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五是更改了担保中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六是更改了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
《物权法》完善了原来粗疏的规范。《物权法》理清了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明确了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国有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完善了集体重要财产的管理原则和处分程序,补充了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和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形和依照习惯处理的原则,增加了可以分割共有物的情形、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规定、国有农用地承包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类型和质押的权利类型、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规则,确立了最高额质权类型,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顺序。
《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执法部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认真学习《物权法》、熟知《物权法》规定,才能不断推进《物权法》整个体系的完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