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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就目前而言,中国法学人才的供求关系出现了如下情况:理论性人才供过于求;实践型、管理型人才供不应求。此种情况的存在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有序发展是特别不利的。本文对当前中国高校的法学教学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以期更好地推动法学实践教学在高校的落实,更多更好地培育出法律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 培育 法学实践教学 措施
实践教学属于法学教育的关键构成部分,是重点针对学生展开法律技能培训及实践能力提升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近年来,法律应用型人才短缺已经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学实践教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育,因此,如何在高校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便成了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状况的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过分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而大多数学生也由于长期受应试理念的影响,早已习惯了此种教学方式,他们只会一味地死读书,根本不会主动去实践。如此一来,学生的创造性及主动性自然无法被充分地挖掘出来。学生不懂追求创新,思想过于僵化,不会辩证地看待法律问题,而是轻易得出自己的看法,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灵敏度。此类毕业生进入社会,势必会出现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情况,因其使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低,无法帮助当事人顺利地解决法律纠纷。再者,当前中国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在司法实践时经常会表现出语言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及案件探析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某些学生虽然成了公检法机构的一员,然而他们却无法胜任此项工作……从这些情况我们便能够得出结论: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为社会培育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了当今高校法学教育的必然趋势,培养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当前高校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1]。
二、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育应用型人才的措施
(一)新增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教学计划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学校在拟定教学规划时理应将实践教学置入原有法学教学规划中,以完善教学计划。就课程设置而言,我们可借助如下手段促进学生实践水平的提升:其一,缩减理论课课时,恰当增加实践课课时;其二,增设实用性课程,比方说刑事鉴定、文书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生便可对教师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展开实际操作及检验,如此不但有助于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的积累,同时还能够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了解及掌握,为未来的就职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2]。
(二)選用多样化的教学法,促进学生法律实践水平的提升
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汲取各类杰出实践教学方式的长处,借助此类实践教学方式所具有的不同效果以实现培育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落实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可选的多样化教学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模拟法庭。身为法学实践教学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大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具有异常关键的作用。在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时,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律师及证人等各类诉讼参与人,此时他们便会站在自身所演角色的立场探究及解决法律问题,于此过程中慢慢了解及熟知法律流程,学习法律知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两大层面得到提升。
第二,案例教学法。美国的兰德尔是把案例教学法带到法律教学中的第一人。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学生专业素养的培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案例教学法里,教师属于教学的主导,而学生则属于教学的主体。在此种教学方式下,学生对审判机构判决生效的案例展开探究,选用归纳及演绎的方式于真实案例里了解法学知识,进而促进自身思维能力、探究能力及语言表述能力的提升,为今后从事的实践工作打基础。就好比台湾专家王泽鉴说的:实例研习便是在提升处理案例的水平。
(三)创建完备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由于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各有其特性,所以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评估机制与理论教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实践教学所需要的评估机制通常有如下几种:环境评价制度、过程评价制度、总结评价制度、效果评价制度等。借助实践教学评估机制的创建,教师们可强化自身对教学的宏观调控。当然,也唯有创建一套专门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实践教学的作用方可得到充分展现,实践教学的目标方能最终完成。
(四)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运转
为了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加入到实践教学之中,学校应通过增加经费投入、购置教学所需设备设施、拓展实践教学场地等方式,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支持。此外,学校每年都需预留相应的款项充当实践教学经费,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对于中国的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和社会人才需求,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关注,力求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6(03):116-122.
[2]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等.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01):79-82.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 培育 法学实践教学 措施
实践教学属于法学教育的关键构成部分,是重点针对学生展开法律技能培训及实践能力提升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近年来,法律应用型人才短缺已经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学实践教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育,因此,如何在高校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便成了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状况的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过分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而大多数学生也由于长期受应试理念的影响,早已习惯了此种教学方式,他们只会一味地死读书,根本不会主动去实践。如此一来,学生的创造性及主动性自然无法被充分地挖掘出来。学生不懂追求创新,思想过于僵化,不会辩证地看待法律问题,而是轻易得出自己的看法,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灵敏度。此类毕业生进入社会,势必会出现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情况,因其使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低,无法帮助当事人顺利地解决法律纠纷。再者,当前中国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在司法实践时经常会表现出语言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及案件探析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某些学生虽然成了公检法机构的一员,然而他们却无法胜任此项工作……从这些情况我们便能够得出结论: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为社会培育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了当今高校法学教育的必然趋势,培养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当前高校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1]。
二、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育应用型人才的措施
(一)新增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教学计划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学校在拟定教学规划时理应将实践教学置入原有法学教学规划中,以完善教学计划。就课程设置而言,我们可借助如下手段促进学生实践水平的提升:其一,缩减理论课课时,恰当增加实践课课时;其二,增设实用性课程,比方说刑事鉴定、文书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生便可对教师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展开实际操作及检验,如此不但有助于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的积累,同时还能够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了解及掌握,为未来的就职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2]。
(二)選用多样化的教学法,促进学生法律实践水平的提升
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汲取各类杰出实践教学方式的长处,借助此类实践教学方式所具有的不同效果以实现培育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落实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可选的多样化教学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模拟法庭。身为法学实践教学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大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具有异常关键的作用。在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时,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律师及证人等各类诉讼参与人,此时他们便会站在自身所演角色的立场探究及解决法律问题,于此过程中慢慢了解及熟知法律流程,学习法律知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两大层面得到提升。
第二,案例教学法。美国的兰德尔是把案例教学法带到法律教学中的第一人。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学生专业素养的培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案例教学法里,教师属于教学的主导,而学生则属于教学的主体。在此种教学方式下,学生对审判机构判决生效的案例展开探究,选用归纳及演绎的方式于真实案例里了解法学知识,进而促进自身思维能力、探究能力及语言表述能力的提升,为今后从事的实践工作打基础。就好比台湾专家王泽鉴说的:实例研习便是在提升处理案例的水平。
(三)创建完备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由于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各有其特性,所以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评估机制与理论教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实践教学所需要的评估机制通常有如下几种:环境评价制度、过程评价制度、总结评价制度、效果评价制度等。借助实践教学评估机制的创建,教师们可强化自身对教学的宏观调控。当然,也唯有创建一套专门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实践教学的作用方可得到充分展现,实践教学的目标方能最终完成。
(四)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运转
为了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加入到实践教学之中,学校应通过增加经费投入、购置教学所需设备设施、拓展实践教学场地等方式,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支持。此外,学校每年都需预留相应的款项充当实践教学经费,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对于中国的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和社会人才需求,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关注,力求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6(03):116-122.
[2]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等.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01):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