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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近年来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私主体食品安全自我规制对传统政府规制的补强作用日益受到关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在立法理念上更加重视私主体通过自我规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对私主体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具体形式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出了系列安排。但新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我国食品安全自我规制存在自我规制动力不足、集体性自我规制发展滞后、确保规制实效性的约束机制过于单一等问题。应当通过健全自我规制激励机制、完善自我规制形式和丰富自我规制的约束机制等多元化手段,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食品安全自我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