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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视角看,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消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集体耕种时的偷懒和浪费问题。但家庭承包经营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村逐步出现了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需要相关部门及行业的支持培育,从金融服务方面看,目前其发展仍面临自身管理不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功能欠缺,金融承载力弱等障碍。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配套服务制度,有针对性地创新银行信贷产品及金融支持措施。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的哈特和霍尔姆斯特伦教授创立的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可视为一种契约,管理者要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1]。契约理论虽然是从社会福利角度提出的,但对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都有启迪作用,很适宜分析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
一、 契约理论视角下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从大队社员集体耕种改为家庭成员独自耕种,从契约理论视角分析,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生产队为经营组织形式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偷懒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生产队农民只要参加集体劳动,干好干多一个样,素质高、能力强的农民和素质低、能力弱的农民获得的报酬相差无几,导致农民劳动时懒散、消极怠工,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浪费问题。生产队集体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管理,生产队成员不注重爱惜节约,土地粗放经营,生产资料和工具使用效率低,大家能拿就拿,领导干部更是利用职权便利随意消费集体生产的粮食,侵占集体财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分田到户,农户自种自收自留,多余的可以出售,有些土地还可改种经济作物,增加货币收入,上述两个问题自然消解。这样就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但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形式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一是生产规模小,不适合运用现代机械耕作,投入产出率低,由于人多地少,精耕细作也只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二是耕地按人平均分配,每户家庭按人口数量承包经营土地,不能顾及每户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能力素質的差异性,人不能尽其长,地不能尽其用。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青壮年农民纷纷外出务工,剩下老年、留守妇女和儿童,由于劳动能力不足,只能粗放耕种,可以种两季的改种一季,部分田地出现抛荒,在这种经济背景和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户之间出现了小规模经营权的转让,并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这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各有特点,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基础和人员情况,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规模化生产。与传统分散的家庭经营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经营规模明显扩大,使用现代机械工具,定期或不定期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中规模效益明显;二是商业化经营。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时代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生产、养殖的主要目的是销售,带有明显的商业化特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注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企业化管理。在组织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注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有的还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生产中提高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
上述几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土地流转。部分农户放弃耕种,通过出租或一次性买卖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组织,或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从法理上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也是契约关系变更的过程,最初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大多没有签订合同,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为了保护农户的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出租[2],在实践中通过土地确权、登记、评估议价等环节后流转。从理论上分析,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交易双方都已经建立起了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这样在不损害让出土地的农户既得利益的条件下,扩大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规模,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收益,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达到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金融服务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我国农村新生的市场经济主体,目前尚不规范、不成熟,数量和质量都亟待提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支持及配套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获得金融服务还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承载力弱
一是金融资源趋利避险的公共特性与农业靠天吃饭的禀赋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有趋利避险的内在要求,会自动流向资金回报率高、风险低的行业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效益低,生产靠天吃饭,不确定性大,单笔规模小、地处偏远、信用难以考察等提升了单位资金成本。因此,在与其他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融资能力较弱。二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规范性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匹配。商业银行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发放贷款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自身资产有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财产,资金所要求的风险溢价较高,因此难以获得银行的授信。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了解,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成员年龄大多在41至60岁之间,文化水平多集中于高中或中专,品牌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生产的产品优质特色品种少,初级原料型产品多、深加工产品少,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对信贷资金有效需求不足。 (二)土地流转变现困难,抵押融资功能欠缺
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下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此后,部分农村开展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有限。主要原因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产生不良贷款很难变现,并成为银行负担,而土地流转困难的原因复杂。一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我国农民世代依赖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情谊,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體系不健全,外出打工和本地非农就业收入尚不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户仍将土地视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和生活保障,是外出务工的“退路”和叶落归根的养老依靠,宁愿种“粗放田”“应敷田”,甚至宁愿抛荒,也不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二是土地流转价格偏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没有合理的土地价格流转机制,没有信息公开、交易透明、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多数由受让方随意定价,以致土地流转价格严重低于土地的价值。三是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据调查了解,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缺乏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供需交易平台,特别是在乡镇和村一级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包括流转形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档案和土地价格租金收益动态指标,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规范化的保障。
(三)金融配套服务措施乏力
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政府采取贷款贴息、提供政策性担保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这种政策措施是必要的,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性调控措施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贴息贷款因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不到位,政策性担保机构太少,担保额度太低,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二是行政性调控手段与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理念相冲突,调控效果弱化。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促进乡村振兴,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各级人民银行都加强“窗口指导”,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缺乏强制约束力,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农业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在一定程度上靠天吃饭,农业保险是风险缓释和补偿损失的主要措施。据调查,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较少,覆盖面窄,不足以补偿农业经营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敢经营较大面积的土地。
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金融建议
从契约理论视角看,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首先要保障让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相当的收益;其次要让受让方即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利可图;三是政府部门要创造条件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方面分析,要从以下几方面强化:
(一)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增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
一是加强宣传,淡化农户依赖土地的传统观念。目前农村有比较充足的闲置或半闲置的土地,关键要增强农户转让的意愿。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和组织人员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对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意义。让农户熟悉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政策,帮助农户掌握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减少因程序不合法或合同不完善而引发的土地流转纠纷,鼓励农户把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和优势产业集中。在实际工作中,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结合起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看到新变化、新气象。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出让土地的后顾之忧。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动员多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真正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逐步减弱对土地的依赖。三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将各地可以流转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评估,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公开土地流转面积、价格、流转方式等信息,给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参考和交易便利。四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及时有效调解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转型升级,增强金融承载力
一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管理。要引导督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成为合规有资质的主场主体。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转型升级。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及技能培训,推动高校和农业科研机构对口支持辅导,推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将产业向深加工方向发展,同时积极与互联网对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网络经济接轨,形成“互联网+农业”新格局。
(三)完善农业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
一是完善政策性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应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兜底补偿。二是完善农业商业保险机制。主管部门应制定政策措施,指导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品种,拓宽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投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三是完善惠农直补办法,对粮食规模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量身推出银行信贷产品及金融支持措施
金融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生产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其发展。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健全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建设,将基础性金融服务延展到乡镇。二是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采用差异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按照生产周期合理发放贷款。针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效抵押品不足的特点,金融机构应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采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押质押贷款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资金需求。三是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多方位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提供金融支持的过程中,应采用定期回访、随时暗访的形式,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信息交流,掌握客户的资金去向,进而控制风险。同时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银行机构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贷款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聂辉华.契约理论在中国具有广泛用途[N].上海证券报,2016-10-12(12).
[2]林一民,林巧文,关旭.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J].改革,2020(1):123-132.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的哈特和霍尔姆斯特伦教授创立的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可视为一种契约,管理者要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1]。契约理论虽然是从社会福利角度提出的,但对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都有启迪作用,很适宜分析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
一、 契约理论视角下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从大队社员集体耕种改为家庭成员独自耕种,从契约理论视角分析,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生产队为经营组织形式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偷懒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生产队农民只要参加集体劳动,干好干多一个样,素质高、能力强的农民和素质低、能力弱的农民获得的报酬相差无几,导致农民劳动时懒散、消极怠工,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浪费问题。生产队集体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管理,生产队成员不注重爱惜节约,土地粗放经营,生产资料和工具使用效率低,大家能拿就拿,领导干部更是利用职权便利随意消费集体生产的粮食,侵占集体财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分田到户,农户自种自收自留,多余的可以出售,有些土地还可改种经济作物,增加货币收入,上述两个问题自然消解。这样就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但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形式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一是生产规模小,不适合运用现代机械耕作,投入产出率低,由于人多地少,精耕细作也只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二是耕地按人平均分配,每户家庭按人口数量承包经营土地,不能顾及每户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能力素質的差异性,人不能尽其长,地不能尽其用。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青壮年农民纷纷外出务工,剩下老年、留守妇女和儿童,由于劳动能力不足,只能粗放耕种,可以种两季的改种一季,部分田地出现抛荒,在这种经济背景和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户之间出现了小规模经营权的转让,并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这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各有特点,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基础和人员情况,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规模化生产。与传统分散的家庭经营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经营规模明显扩大,使用现代机械工具,定期或不定期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中规模效益明显;二是商业化经营。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时代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生产、养殖的主要目的是销售,带有明显的商业化特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注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企业化管理。在组织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注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有的还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生产中提高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
上述几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土地流转。部分农户放弃耕种,通过出租或一次性买卖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组织,或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从法理上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也是契约关系变更的过程,最初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大多没有签订合同,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为了保护农户的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出租[2],在实践中通过土地确权、登记、评估议价等环节后流转。从理论上分析,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交易双方都已经建立起了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这样在不损害让出土地的农户既得利益的条件下,扩大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规模,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收益,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达到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金融服务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我国农村新生的市场经济主体,目前尚不规范、不成熟,数量和质量都亟待提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支持及配套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获得金融服务还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承载力弱
一是金融资源趋利避险的公共特性与农业靠天吃饭的禀赋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有趋利避险的内在要求,会自动流向资金回报率高、风险低的行业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效益低,生产靠天吃饭,不确定性大,单笔规模小、地处偏远、信用难以考察等提升了单位资金成本。因此,在与其他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融资能力较弱。二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规范性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匹配。商业银行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发放贷款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自身资产有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财产,资金所要求的风险溢价较高,因此难以获得银行的授信。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了解,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成员年龄大多在41至60岁之间,文化水平多集中于高中或中专,品牌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生产的产品优质特色品种少,初级原料型产品多、深加工产品少,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对信贷资金有效需求不足。 (二)土地流转变现困难,抵押融资功能欠缺
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下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此后,部分农村开展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有限。主要原因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产生不良贷款很难变现,并成为银行负担,而土地流转困难的原因复杂。一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我国农民世代依赖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情谊,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體系不健全,外出打工和本地非农就业收入尚不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户仍将土地视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和生活保障,是外出务工的“退路”和叶落归根的养老依靠,宁愿种“粗放田”“应敷田”,甚至宁愿抛荒,也不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二是土地流转价格偏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没有合理的土地价格流转机制,没有信息公开、交易透明、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多数由受让方随意定价,以致土地流转价格严重低于土地的价值。三是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据调查了解,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缺乏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供需交易平台,特别是在乡镇和村一级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包括流转形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档案和土地价格租金收益动态指标,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规范化的保障。
(三)金融配套服务措施乏力
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政府采取贷款贴息、提供政策性担保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这种政策措施是必要的,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性调控措施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贴息贷款因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不到位,政策性担保机构太少,担保额度太低,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二是行政性调控手段与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理念相冲突,调控效果弱化。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促进乡村振兴,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各级人民银行都加强“窗口指导”,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缺乏强制约束力,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农业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在一定程度上靠天吃饭,农业保险是风险缓释和补偿损失的主要措施。据调查,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较少,覆盖面窄,不足以补偿农业经营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敢经营较大面积的土地。
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金融建议
从契约理论视角看,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首先要保障让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相当的收益;其次要让受让方即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利可图;三是政府部门要创造条件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方面分析,要从以下几方面强化:
(一)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增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
一是加强宣传,淡化农户依赖土地的传统观念。目前农村有比较充足的闲置或半闲置的土地,关键要增强农户转让的意愿。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和组织人员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对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意义。让农户熟悉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政策,帮助农户掌握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减少因程序不合法或合同不完善而引发的土地流转纠纷,鼓励农户把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和优势产业集中。在实际工作中,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结合起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看到新变化、新气象。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出让土地的后顾之忧。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动员多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真正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逐步减弱对土地的依赖。三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将各地可以流转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评估,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公开土地流转面积、价格、流转方式等信息,给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参考和交易便利。四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及时有效调解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转型升级,增强金融承载力
一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管理。要引导督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成为合规有资质的主场主体。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转型升级。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及技能培训,推动高校和农业科研机构对口支持辅导,推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将产业向深加工方向发展,同时积极与互联网对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网络经济接轨,形成“互联网+农业”新格局。
(三)完善农业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
一是完善政策性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应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兜底补偿。二是完善农业商业保险机制。主管部门应制定政策措施,指导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品种,拓宽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投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三是完善惠农直补办法,对粮食规模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量身推出银行信贷产品及金融支持措施
金融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生产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其发展。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健全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建设,将基础性金融服务延展到乡镇。二是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采用差异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按照生产周期合理发放贷款。针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效抵押品不足的特点,金融机构应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采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押质押贷款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资金需求。三是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多方位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提供金融支持的过程中,应采用定期回访、随时暗访的形式,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信息交流,掌握客户的资金去向,进而控制风险。同时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银行机构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贷款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聂辉华.契约理论在中国具有广泛用途[N].上海证券报,2016-10-12(12).
[2]林一民,林巧文,关旭.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J].改革,2020(1):123-132.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