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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势必提升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不平衡性,这无疑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倍增,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同时,也给反贪侦查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广大反贪侦查人员应当从内部着眼,提升反贪侦查能力,以适应新的执法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落实律师法,应当重点加强如下经营线索,初查,突破案件,证明犯罪,沟通协调。应用政策六个方面的反贪侦查能力建设,其中证明犯罪能力是侦查能力的重中之重。
侦查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一切侦查手段、侦查措施、侦查谋略都是围绕证明开展的。可以说,证明犯罪的能力是侦查能力的重中之重。新律师法的实施,对收集、审查、固定、纠偏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以证明为中心的侦查理念。努力提高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固定证据、纠偏证据的技能和本领,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一、收集证据的能力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强化取证能力:一是强化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方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要因为某一个细微的瑕疵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强化证据的准确性。侦查人员要围绕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获取证据。即对涉及到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赃款来源、赃款去向、犯罪故意等与构成要件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三是强化证据的全面性。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实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又要收集涉案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还要收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生证据、派生证据等。四是强化证据的时效性。证据容易湮灭,侦查人员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证据,防止律师介入导致取证困难。五是强化证据的体系性。侦查人员要充分估计到犯罪嫌疑人口供可能发生的变化。突破口供后要乘胜追击,迅速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涉案证据,而且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对于证据链条上的缺口要想方设法予以补救。
二、审查证据的能力
审查证据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的过程,通过审查证据,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识。这种能力对侦查人员来说极其重要的,因为审查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影响到证据的可采性,对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到案子诉不诉得出,判不判得了。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审查证据的重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排他性。
三、固定证据的能力
固定证据,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用一定形式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全。固定证据的能力属于操作能力。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采用笔录、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对物证进行原物提取、拍照来固定,对书证通过直接提取、复制或拍照的方式进行固定等能力。固定证据要确保合法、及时、客观,否则就失去证据的证明能力。
四、纠偏证据的能力
纠偏证据的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后,侦查人员对翻供、翻证现象进行纠正的能力。新律师法实施后,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大,犯罪嫌疑人由于律师的介入导致翻供现象更加严重,证人则由于律师的“点拨”出现证言的不稳定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强化证据的纠偏能力。对于翻供翻证现象,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其次要采取对策措施,及时弥补证据漏洞,有效解决翻供翻证问题。
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落实律师法,应当重点加强如下经营线索,初查,突破案件,证明犯罪,沟通协调。应用政策六个方面的反贪侦查能力建设,其中证明犯罪能力是侦查能力的重中之重。
侦查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一切侦查手段、侦查措施、侦查谋略都是围绕证明开展的。可以说,证明犯罪的能力是侦查能力的重中之重。新律师法的实施,对收集、审查、固定、纠偏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以证明为中心的侦查理念。努力提高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固定证据、纠偏证据的技能和本领,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一、收集证据的能力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强化取证能力:一是强化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方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要因为某一个细微的瑕疵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强化证据的准确性。侦查人员要围绕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获取证据。即对涉及到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赃款来源、赃款去向、犯罪故意等与构成要件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三是强化证据的全面性。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实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又要收集涉案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还要收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生证据、派生证据等。四是强化证据的时效性。证据容易湮灭,侦查人员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证据,防止律师介入导致取证困难。五是强化证据的体系性。侦查人员要充分估计到犯罪嫌疑人口供可能发生的变化。突破口供后要乘胜追击,迅速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涉案证据,而且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对于证据链条上的缺口要想方设法予以补救。
二、审查证据的能力
审查证据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的过程,通过审查证据,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识。这种能力对侦查人员来说极其重要的,因为审查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影响到证据的可采性,对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到案子诉不诉得出,判不判得了。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审查证据的重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排他性。
三、固定证据的能力
固定证据,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用一定形式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全。固定证据的能力属于操作能力。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采用笔录、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对物证进行原物提取、拍照来固定,对书证通过直接提取、复制或拍照的方式进行固定等能力。固定证据要确保合法、及时、客观,否则就失去证据的证明能力。
四、纠偏证据的能力
纠偏证据的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后,侦查人员对翻供、翻证现象进行纠正的能力。新律师法实施后,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大,犯罪嫌疑人由于律师的介入导致翻供现象更加严重,证人则由于律师的“点拨”出现证言的不稳定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强化证据的纠偏能力。对于翻供翻证现象,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其次要采取对策措施,及时弥补证据漏洞,有效解决翻供翻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