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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立法体例、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呈现出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趋势,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对照之下,我国《民法总则》代理制度在继承既有立法体例与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汲取两大法系代理法制的优势,但是部分制度仍存在不足与缺失,有待通过民法解释与立法进一步实现地域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