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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主要有两组主要矛盾表现突出,一是从时间的角度协调历史问题与当前新要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从空间角度去调整生态红线要求的一致性与各保护区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要通过立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主体及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监测与管控平台、建设项目的准入制度、生态补偿、评估和考核等因应这两组矛盾。沟通行动理论对于立法观念和方法的转变具有积极的价值。城乡规划是生态保护红线立法路径的切入点,立法宜地方先行、谨慎探索、相互借鉴、区域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