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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8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共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均为漳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销货单位均为科技公司,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6410.24元,税额为43589.76元,价税合计30万元。2011年9月,电子公司将30万元通过银行汇到科技公司的账户。科技公司在扣除票面金额的6%即1800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28.2万元返还给电子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