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人作为基本的民商事活动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法人名誉权的保护的正当性往往会受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权益保护的冲击,如法人名誉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博弈、法人名誉权与网络媒体权利的博弈、法人名誉权与同行竞争者权利的博弈等。平等、公平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恰当而有效地解决上述市场主体之间的权益博弈是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的需要,也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