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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中,由于审查员和发明人所面临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因而重构发明和发明创造所经历的技术改进路径也可能不同。因此,当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为应用对象或用途时,创造性的前景把握存在困难。对此,本文基于审查实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评判思维方法,以期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