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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范的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着平衡生存权与债权关系的三层结构。这种制衡关系,既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同时又不对债权的实现构成不正当的妨害。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而司法解释又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对生存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有所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