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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速公路BOT+EPC项目是由参与项目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但BOT+EPC是一种新模式,其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一般项目有着很多不同之处。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定义,结合BOT+EPC项目的特点,可以将高速公路BOT+EPC项目的利益相關者定义为:是在高速公路BOT+EPC项目过程中某一阶段投入资产并承担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最终从项目中获取利益的个体或群体。这些群体或个体的活动会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受到项目目标实现过程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界定了高速公路BOT+EPC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分析它们之间的主要利益关系,这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高速公路、BOT+EPC、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
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公益性的社会资源,是地方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同时也是资源流通的主要通道,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发展,带动了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变革,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BOT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和EPC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投资人和总承包企业等对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上的需求。因此,国内部分管理理念先进、实力比较雄厚的组织开始积极地探索新型的适合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BOT+EPC模式被提出并在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高速公路BOT+EPC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对于传统的BOT模式和EPC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参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实现、关系协调和投资/成本控制方面。新模式下项目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多方共赢,是BOT+EPC项目管理的亟待研究的内容。因此,首先需要界定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然后对其的主要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1. 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
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BOT+EPC项目中投入了专用性的资产,如材料设备专用性投资、资本专用性投资、人力专用性投资、技术专用性投资等。只有对BOT+EPC项目行了专用性投资的个体和群体才能成为BOT+EPC项目的利益相关者。
(2)在BOT+EPC项目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项目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与其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程度高低密切相关。投入资本的专用性程度越高,就有越大的套牢效应。面临的风险也就会越大;专用性程度越低,就越容易从项目中推出,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
(3)在BOT+EPC项目中参与了项目活动。这种参与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依据BOT+EPC项目利益相关者特征,政府、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总承包商等都向项目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直接对项目的实施有影响,项目的成败也受到他们的主导作用,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受到项目实施情况的影响。这些参与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以合同或契约为纽带,从项目中直接获取价值。因此,我们认为高速公路BOT+EPC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单位:政府、投资商、项目公司、银行、总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供应商等众多单位。
2.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利益关系分析
对于高速公路BOT+EPC项目,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项目公司为基础,主要体现在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的开展过程中,由于资源整合产生的项目公司与其他相关主体各种利益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公司与投资商的利益关系
股东是以通过投入股本金来参与到项目中的投资者,是BOT+EPC项目的权益投资者。项目资产的合法权益归属股东享有,股东拥有对项目实施中事务的管理权和表决权。股东组成的决定原因主要在于项目对投资的需求分布和项目的融资结构。BOT+EPC项目通过股东合同中对各个股东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定,该合同一般还会附加几个补充协议,如项目融资的协议、项目公司成立的协议等。
(2)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政府将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转让给项目承办方,主要责任是在项目实施进展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经济、政治、信用方面的支持,并担负项目的监控与检査作用,政府一般不会直接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具体责任表现为:招标、引资;项目特许权的转让;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保证政策一致性;承担相关部分的风险,如竞争保护、通货膨胀等。有些特别的情况中,如果项目应用BOT+EPC模式的遇到比较大的困难,这时就要政府较多地参与,譬如政府可以直接投资成为直接的股东,筹集足够的贷款等。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合同,把项目的特许权转让给项目公司。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并约定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路段及周边配套设施进行经营与管理,并通过对项目路段进行收费来收回建设期的投资及相应的投资回报;运营期结束后,将符合标准的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
(3)项目公司与银行的利益关系
贷款财团,也可以叫做辛迪加贷款集团,他们一般会包括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是为BOT+EPC项目提供所需资金的主要参与方。贷款财团作为BOT+EPC项目所需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以合同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项目公司成立后,投资商按联合体投资协议注入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为了项目的融资,项目公司可以与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银团贷款合同,来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可以将银团咨询费作为担保。这样保证了融资资金的持续供给性,在账户上留存少量的余额,使得大部分的钱都流动起来。此外,还使得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除此之外,代理行(牵头行)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在工程量计价和资金流审批过程中全程参与,也使得工程融资更具科学性和持续性。
(4)项目公司与总包单位的利益关系
BOT+EPC项建设具有建设规模比较大、风险比较高的特点,项目的施工、安装、测试、调试等工作的专业性都很强,所以要求承包商都要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项目公司一般都不擅长这些,就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委托给专业的承包商来负责项目的建设。这种建设模式,是以EPC总承包商为中心,项目公司不再有传统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权。总承包除接受项目公司的质量监管外,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层,有足够的自主权。
BOT+EPC项目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建造,总承包执行项目具体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等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任务全面负责,以保证顺利完工。项目公、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合作人之间无直接利益关系,项目建设过程中相互制衡,避免出现一方独大,降低廉政风险。
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利益关系分析与研究,不但有利于高速公路BOT+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主要关系加以界定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同时还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袁经勇.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是实现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J].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008(6).
[2]谢居应.BOT+EPC模式下的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探索[J].科技传播,2013(22).
关键字:高速公路、BOT+EPC、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
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公益性的社会资源,是地方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同时也是资源流通的主要通道,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发展,带动了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变革,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BOT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和EPC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投资人和总承包企业等对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上的需求。因此,国内部分管理理念先进、实力比较雄厚的组织开始积极地探索新型的适合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BOT+EPC模式被提出并在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高速公路BOT+EPC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对于传统的BOT模式和EPC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参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实现、关系协调和投资/成本控制方面。新模式下项目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多方共赢,是BOT+EPC项目管理的亟待研究的内容。因此,首先需要界定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然后对其的主要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1. 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
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BOT+EPC项目中投入了专用性的资产,如材料设备专用性投资、资本专用性投资、人力专用性投资、技术专用性投资等。只有对BOT+EPC项目行了专用性投资的个体和群体才能成为BOT+EPC项目的利益相关者。
(2)在BOT+EPC项目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项目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与其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程度高低密切相关。投入资本的专用性程度越高,就有越大的套牢效应。面临的风险也就会越大;专用性程度越低,就越容易从项目中推出,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
(3)在BOT+EPC项目中参与了项目活动。这种参与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依据BOT+EPC项目利益相关者特征,政府、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总承包商等都向项目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直接对项目的实施有影响,项目的成败也受到他们的主导作用,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受到项目实施情况的影响。这些参与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以合同或契约为纽带,从项目中直接获取价值。因此,我们认为高速公路BOT+EPC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单位:政府、投资商、项目公司、银行、总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供应商等众多单位。
2.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利益关系分析
对于高速公路BOT+EPC项目,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项目公司为基础,主要体现在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的开展过程中,由于资源整合产生的项目公司与其他相关主体各种利益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公司与投资商的利益关系
股东是以通过投入股本金来参与到项目中的投资者,是BOT+EPC项目的权益投资者。项目资产的合法权益归属股东享有,股东拥有对项目实施中事务的管理权和表决权。股东组成的决定原因主要在于项目对投资的需求分布和项目的融资结构。BOT+EPC项目通过股东合同中对各个股东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定,该合同一般还会附加几个补充协议,如项目融资的协议、项目公司成立的协议等。
(2)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政府将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转让给项目承办方,主要责任是在项目实施进展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经济、政治、信用方面的支持,并担负项目的监控与检査作用,政府一般不会直接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具体责任表现为:招标、引资;项目特许权的转让;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保证政策一致性;承担相关部分的风险,如竞争保护、通货膨胀等。有些特别的情况中,如果项目应用BOT+EPC模式的遇到比较大的困难,这时就要政府较多地参与,譬如政府可以直接投资成为直接的股东,筹集足够的贷款等。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合同,把项目的特许权转让给项目公司。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并约定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路段及周边配套设施进行经营与管理,并通过对项目路段进行收费来收回建设期的投资及相应的投资回报;运营期结束后,将符合标准的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
(3)项目公司与银行的利益关系
贷款财团,也可以叫做辛迪加贷款集团,他们一般会包括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是为BOT+EPC项目提供所需资金的主要参与方。贷款财团作为BOT+EPC项目所需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以合同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项目公司成立后,投资商按联合体投资协议注入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为了项目的融资,项目公司可以与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银团贷款合同,来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可以将银团咨询费作为担保。这样保证了融资资金的持续供给性,在账户上留存少量的余额,使得大部分的钱都流动起来。此外,还使得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除此之外,代理行(牵头行)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在工程量计价和资金流审批过程中全程参与,也使得工程融资更具科学性和持续性。
(4)项目公司与总包单位的利益关系
BOT+EPC项建设具有建设规模比较大、风险比较高的特点,项目的施工、安装、测试、调试等工作的专业性都很强,所以要求承包商都要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项目公司一般都不擅长这些,就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委托给专业的承包商来负责项目的建设。这种建设模式,是以EPC总承包商为中心,项目公司不再有传统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权。总承包除接受项目公司的质量监管外,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层,有足够的自主权。
BOT+EPC项目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建造,总承包执行项目具体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等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任务全面负责,以保证顺利完工。项目公、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合作人之间无直接利益关系,项目建设过程中相互制衡,避免出现一方独大,降低廉政风险。
高速公路BOT+EPC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利益关系分析与研究,不但有利于高速公路BOT+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主要关系加以界定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同时还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袁经勇.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是实现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J].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008(6).
[2]谢居应.BOT+EPC模式下的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探索[J].科技传播,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