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须优先

来源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ongyongdezhangh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第三人以物抵债取得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云海大厦工程。2009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1700万元。发包人因资金短缺又向第三人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发包人将云海大厦中部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以抵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其他文献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与肾移植是延长终末期肾衰竭(ESRD)病人生命最有效的措施。但对于高龄体弱且合并多种严重疾病的病人,常因本人或家属不愿意再接受痛苦较大、有创伤性的治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