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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对民事证据规则仅仅停留在一般规则意义上的分析,即仅仅注意了规则逻辑上的自治性和经验上的合理性。因此,不仅缺乏对证据规则之法理的考量,而且缺乏把证据规则与诉讼结构相结合的思想。民事证据收集和调查制度亦如此。所以,完善其制度必须根据其法理来界定民事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含义,并将其法理与诉讼结构相结合来构建正当性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