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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延续和变迁的统一体,市场经济对其产生深刻影响。体现在内容,执行等方面。人们更看重个人利益,其执行者以增加收入为目标参与调解。民族习惯法的变迁伴随着混乱和扭曲。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少数民族习惯法 个人利益 变迁
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传承。凉山位于横断山脉大雪山南部,是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过度地带,境内山势起伏,峰峦叠嶂,“林箐险阻,道路难进”。中原王朝没有实行过有效统治,这里家支林立,成为被称为“独立倮倮”地区,要深入凉山,须找到势力强大的保护人方可成行。其经济形态主要为农业,还有畜牧、捕鱼、狩猎、伐木、采集、养蜂等副业,商品交换未成为独立经济部门,没有集市贸易和专业商人,人们靠家支完成经济互助。民主改革废除等级制度,建立完善基层政权,削弱家支制度。民改后,家支、习惯法被视为奴隶主统治工具,屡屡遭批判。改革开放后,各种新思潮,新观念渗透彝区,人们价值系统面临数千年最深刻的变迁。年青人走出彝区,到外面打工,接受现代知识和观念。以前羞于卖东西的彝人开始做生意,人们越来越看重经济利益。这些对习惯法产生深刻影响。
在目前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仍然为当地人民所信仰和需要,被他们用来解决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当前,除由国家法直接管辖的案件外,凉山彝族的绝大部分纠纷,仍由习惯法解决。家支内纠纷由家支头人依据习惯法解决,家支之间的纠纷也通过习惯法处理。凉山彝族人的宗教鬼神思想也约束当事人采用习惯法调解纠纷,并遵守遵守习惯法的解决结果。由于彝族习惯法更着重调解人的道德品格和实践能力,当地人民服从其权威。调解人德古依习惯法调解时,多用“尔比”之类的格言、警句和谚语等充满诗性的彝语。这类格言警句多借用自然事物作为譬喻,形式生动活泼,广涉习惯法规则、道德戒律、宗教禁忌、常识常理等各方面内容,它们源远流长,承载祖先乃至族群的古训,被彝人所喜闻乐见,在纠纷解决中颇具感召力和说服力。而且,除非出现反复多次调解的情况,习惯法的处理更经济,能够为彝人们承受。最后,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与结果方面,习惯法注重调解和谈判,也受到彝族人的欢迎。
习惯法解决纠纷模式是和解性质的。法人类学家兰贝特区分习惯法和国家法两种模式为“协议的判决”和“命令的判决”,而科里尔称为“获得补偿与妥协的机制”和“报复的继续敌对的机制。”在乡土社会,关系的维续很重要,当事人的首要目的是修补受损的关系,习惯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强调双方关系的恢复。与博安南研究的非洲蒂夫人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事实”难以捉摸,顺畅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比事实的精确更具有文化价值。调解的结果是是通过各方积极的同意过程而达致,不是被动的默认。是三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共同参与和努力的结果,不是由外在强压的判决,尽管这种判决貌似公正与合理。这也并非意味着双方特别喜欢此处理结果,但纵观全局,该结果是所能达致的方案中最有利的,即使比他们原来所期待的要低。在凉山,“为了一天不与他人发生纠纷,宁愿无偿地送一匹马给别人骑;一天不闹事,有百年的福气;一夜睡不好,重铺三次毡子。朋友多为上,仇人少为妙。”所以,一旦出现纠纷,人们渴望尽快处理,从而使原来的关系得以恢复和重建。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家支习惯法。家支,意为“同祖先兄弟”,是同一父系血缘连接起来的社会群体。家支对全部彝人是绝对重要和必须依赖的。“不能不有的是牛羊,不可不吃的是粮食,不能不有的是家支”。家支成员若遇婚丧、建房、赈灾、赔偿命价等等大事,有相互帮助,相互支援、分摊费用的义务;对家支鳏寡孤独,有抚养义务。家支帮助是通过习惯法的“尔普”实现的,固定型指家支成员在协商好的项目内,如遇灾难,其他成员即按既定标准统一缴纳。游动型指单靠原有的“尔普”群体不能完全解决,该家支成员买酒给“尔普”群体外的家支成员喝,请求帮助。受市场的影响,“爾普”出现变化,范围缩小。如“阿比惹你惹史家支家规”的摊派适用于三代以内的家支成员。“尔其家规”规定,“家支里的人员与外部的人打架受伤,或死亡,要赔偿,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不关家支里其他成员的事情。”根据习惯法,外家支对本家成员的赔偿,由所有成员分享。但有的成员为避免赔偿被分去,专门上法院起诉。有的在得到赔偿后,不按习惯法分配,独自享用。如1997年9月,昭觉县一干部的儿子被车压死。按习惯法,应赔人命金44锭银子,折3000元。小孩母亲要4万元~5万元人民币,司机只赔3万元,女方同意。按习惯法,小孩家应把1500元给德古, 5000元给小孩舅舅,1000元给小孩姐妹,约占总赔金的三分之二。但小孩母亲把赔偿金拿回家独占,第二年30多岁病死,德古和邻居们认为得到报应。彝谚说“者阿格木者”即不该吃的吃了,吃胀了,就会“牛黑格黑”会受到天神——太阳、月亮或天老爷的惩罚。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调解人德古非世袭继承,不是集体选举,而靠个人能力产生。他们见多识广、熟知习惯法和判例、能言善辩,在家支,及家支所在社区,都有影响和号召力;当威望和影响力超出本家支,甚至得到敌对家支尊敬和认可的,称为“德古阿莫”。社会对德古的评价最高,“勇者杀敌排第三,富豪神气居中间,德古沉稳数第一”。“德古的神彩比烈日更烤人”。成“德古阿莫”最重要的条件是,“大仁大义,大智大慧,大彻大悟”。德古体现“道德、修养、能力、知识、责任和胆识”,是“彝族社会精英”,德古调解很辛苦,“德古有几分苦,圣人有几分愚,愚人有几分智。”“调解三日成人奴”。德古甘愿穷困,甚至自己出钱帮无力赔偿的当事人垫付,即使得到辛苦费,也是象征性的。人们说:“苏尼死时,心脏内有很多肥油;毕摩死时,心脏内有一粒干血;德古死时,只有一滴涎水。”公正、能干、辛苦和穷困,造就德古崇高地位,成为人人尊敬的对象。
但现在有德古在利用习惯法进行调解时,故意提高赔偿,“赚取”调解费。彝族当地人认为这不算德古,只是“调解人”,“中间人”。从“调解纠纷好比平屋基,为人办事,犹如搭座桥”,救人于危难的道德楷模,到赚调解费的“调解人”“中间人”,习惯法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可见一斑。
有的德古甚至“走火入魔”,成为违法活动“帮凶”。他们调解毒贩子和拐卖婴儿的人贩子间的纠纷。如下面的两份协议书所显示:
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调解人:(签名)
经调解人调解,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由乙方赔偿甲方柒万肆仟元正(74000.00元),在2004年2月6日前付叁万肆仟元(34000.00元),2004年3月5日前付肆万元正(40000.00元)。2.甲方得到全部赔偿后,不管甲方的被抢决或判无期徒刑都不得将乙方的事供出来,如果甲方将乙方的人和事供出来,甲方不但要退回柒万肆仟元(74000.00),并且为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负责。3.甲方家女儿和乙方家儿子在此协议生效后不得吵闹,如果哪家人不遵守一切后果由哪家负责。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调解人持一份,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担保人(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调解人(签字)
2004年1月6日
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关于甲方和乙方等三家,因为拐卖婴儿,经过当地老人民间调解,达成协议:1.经调解,双方同意,甲方付给乙方二家婴儿生活费16000元(壹万陆仟元正)。乙方两家同意接受。2.二犯罪出狱后,如乙方没有保密,将把已给两家的钱不差一分一零全部退还。以上三条协议双方遵守,签名盖章。3.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调解人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担保人:(签字) 中间担保人:(签字)
调解人:(签字)
2005年元月5日
参与上述调解的德古声明:“我们不是视国法不顾,如民间恩怨不处理,易引起家支冲突,当事人找我们,是因我们办事公道,由我们帮助调和关系,弥补当事人经济、名誉损失,才不得不参与到法律不允许的调解中。”但不可否认,德古利用彝族习惯法调解这些纠纷是希望得更多“辛苦费”。当地人讲,非法案子数额较大,调解人“提成”相对多。
当然,这不是普遍现象,我们听到、看到许多有高尚精神境界,在人们心中有崇高地位的德古,他们展现非凡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公正无私,在生活中以身作则、礼数周全、风度翩翩。他们高度的责任心、不求名利的奉献精神和超越家支、民族甚至敌我的宽宏大度,让我们佩服和感概。
不可否认,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习惯法本身已产生矛盾、断裂,有时候显得面目狰狞,甚至“为虎作伥”。诚然,习惯法“并非都是宝”,“也不是‘绝代佳人’”,我们不能以一种教徒式的虔诚来审视习惯法,用“现代化之后”的理论美酒来浇现代化落后的实践块垒。应对习惯法的缺陷,特别是市场经济导致的混乱和扭曲保持警醒。如否认现代法治秩序建构的必要性,听任习惯法完全“自生自发”,拒绝对其合理引导,最终结果是“非人道,反自由,不平等”。
苏力提出,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重要的也许是时间,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时间本身不可能有神力,只是一种简便化的标记,标记各种资源的累积,传统的承接或转换,合法性的确立。在凉山,法治的建立更需耐心和时间。在这里,问题不是要否定现代、理性和先进的国家法。现代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进程,我们不能无视此事实而抱残守缺,凉山彝区的人民有权利,有能力,有必要实现现代化。问题是,现代化的进程太快,太猛,太简单,传统的制度和权威悉数被抛弃、摧毁,只能导致虚无和秩序的破坏。传统的制度,包括习惯法,经过了变迁和“重新阐释”,依然顽强存在,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化变革应该是审慎、渐进和全面的,如此,“随着时间推移和变革范围扩大,这些变革和效果显现起来,就足可以带来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社会变革既没有人去刻意赞美,也不会引起恐慌,……生活于其的人们就可以有机会调整自己”。文化人类学提出,如果被新引进的文化未与社会先前的模式在功能,意义上取得协调,它一定会被拒绝或修正。当原有文化愿意接纳创新时,传播才有可能,在此意义上,接受独立的发明或外文化的传播的条件是一样的,两者都是有秩序的变迁。它们都首先被整合进文化的整体之中,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过去型构了未来,历史的变革必须要以一种适应文化进化的宽松方式进行,如此,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才能既有秩序又有预测性。我们应有一种开放的“本土论”。面对传统,我们既应该虚怀若谷,有一种谦逊和宽仁,同时,也应该积极引导习惯法,逐渐淘汰其非人道,反自由,不平等的内容,使之朝着更现代的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
[2]海贝勒于长江译:凉山彝族企业家——社会和制度变迁的承载者.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3]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
[4]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6年刊
[6]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
[7]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學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
[8]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郑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9]王斐:国家法失效的民间法救济.刘超: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婚姻纠纷.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六),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1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少数民族习惯法 个人利益 变迁
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传承。凉山位于横断山脉大雪山南部,是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过度地带,境内山势起伏,峰峦叠嶂,“林箐险阻,道路难进”。中原王朝没有实行过有效统治,这里家支林立,成为被称为“独立倮倮”地区,要深入凉山,须找到势力强大的保护人方可成行。其经济形态主要为农业,还有畜牧、捕鱼、狩猎、伐木、采集、养蜂等副业,商品交换未成为独立经济部门,没有集市贸易和专业商人,人们靠家支完成经济互助。民主改革废除等级制度,建立完善基层政权,削弱家支制度。民改后,家支、习惯法被视为奴隶主统治工具,屡屡遭批判。改革开放后,各种新思潮,新观念渗透彝区,人们价值系统面临数千年最深刻的变迁。年青人走出彝区,到外面打工,接受现代知识和观念。以前羞于卖东西的彝人开始做生意,人们越来越看重经济利益。这些对习惯法产生深刻影响。
在目前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仍然为当地人民所信仰和需要,被他们用来解决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当前,除由国家法直接管辖的案件外,凉山彝族的绝大部分纠纷,仍由习惯法解决。家支内纠纷由家支头人依据习惯法解决,家支之间的纠纷也通过习惯法处理。凉山彝族人的宗教鬼神思想也约束当事人采用习惯法调解纠纷,并遵守遵守习惯法的解决结果。由于彝族习惯法更着重调解人的道德品格和实践能力,当地人民服从其权威。调解人德古依习惯法调解时,多用“尔比”之类的格言、警句和谚语等充满诗性的彝语。这类格言警句多借用自然事物作为譬喻,形式生动活泼,广涉习惯法规则、道德戒律、宗教禁忌、常识常理等各方面内容,它们源远流长,承载祖先乃至族群的古训,被彝人所喜闻乐见,在纠纷解决中颇具感召力和说服力。而且,除非出现反复多次调解的情况,习惯法的处理更经济,能够为彝人们承受。最后,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与结果方面,习惯法注重调解和谈判,也受到彝族人的欢迎。
习惯法解决纠纷模式是和解性质的。法人类学家兰贝特区分习惯法和国家法两种模式为“协议的判决”和“命令的判决”,而科里尔称为“获得补偿与妥协的机制”和“报复的继续敌对的机制。”在乡土社会,关系的维续很重要,当事人的首要目的是修补受损的关系,习惯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强调双方关系的恢复。与博安南研究的非洲蒂夫人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事实”难以捉摸,顺畅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比事实的精确更具有文化价值。调解的结果是是通过各方积极的同意过程而达致,不是被动的默认。是三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共同参与和努力的结果,不是由外在强压的判决,尽管这种判决貌似公正与合理。这也并非意味着双方特别喜欢此处理结果,但纵观全局,该结果是所能达致的方案中最有利的,即使比他们原来所期待的要低。在凉山,“为了一天不与他人发生纠纷,宁愿无偿地送一匹马给别人骑;一天不闹事,有百年的福气;一夜睡不好,重铺三次毡子。朋友多为上,仇人少为妙。”所以,一旦出现纠纷,人们渴望尽快处理,从而使原来的关系得以恢复和重建。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家支习惯法。家支,意为“同祖先兄弟”,是同一父系血缘连接起来的社会群体。家支对全部彝人是绝对重要和必须依赖的。“不能不有的是牛羊,不可不吃的是粮食,不能不有的是家支”。家支成员若遇婚丧、建房、赈灾、赔偿命价等等大事,有相互帮助,相互支援、分摊费用的义务;对家支鳏寡孤独,有抚养义务。家支帮助是通过习惯法的“尔普”实现的,固定型指家支成员在协商好的项目内,如遇灾难,其他成员即按既定标准统一缴纳。游动型指单靠原有的“尔普”群体不能完全解决,该家支成员买酒给“尔普”群体外的家支成员喝,请求帮助。受市场的影响,“爾普”出现变化,范围缩小。如“阿比惹你惹史家支家规”的摊派适用于三代以内的家支成员。“尔其家规”规定,“家支里的人员与外部的人打架受伤,或死亡,要赔偿,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不关家支里其他成员的事情。”根据习惯法,外家支对本家成员的赔偿,由所有成员分享。但有的成员为避免赔偿被分去,专门上法院起诉。有的在得到赔偿后,不按习惯法分配,独自享用。如1997年9月,昭觉县一干部的儿子被车压死。按习惯法,应赔人命金44锭银子,折3000元。小孩母亲要4万元~5万元人民币,司机只赔3万元,女方同意。按习惯法,小孩家应把1500元给德古, 5000元给小孩舅舅,1000元给小孩姐妹,约占总赔金的三分之二。但小孩母亲把赔偿金拿回家独占,第二年30多岁病死,德古和邻居们认为得到报应。彝谚说“者阿格木者”即不该吃的吃了,吃胀了,就会“牛黑格黑”会受到天神——太阳、月亮或天老爷的惩罚。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调解人德古非世袭继承,不是集体选举,而靠个人能力产生。他们见多识广、熟知习惯法和判例、能言善辩,在家支,及家支所在社区,都有影响和号召力;当威望和影响力超出本家支,甚至得到敌对家支尊敬和认可的,称为“德古阿莫”。社会对德古的评价最高,“勇者杀敌排第三,富豪神气居中间,德古沉稳数第一”。“德古的神彩比烈日更烤人”。成“德古阿莫”最重要的条件是,“大仁大义,大智大慧,大彻大悟”。德古体现“道德、修养、能力、知识、责任和胆识”,是“彝族社会精英”,德古调解很辛苦,“德古有几分苦,圣人有几分愚,愚人有几分智。”“调解三日成人奴”。德古甘愿穷困,甚至自己出钱帮无力赔偿的当事人垫付,即使得到辛苦费,也是象征性的。人们说:“苏尼死时,心脏内有很多肥油;毕摩死时,心脏内有一粒干血;德古死时,只有一滴涎水。”公正、能干、辛苦和穷困,造就德古崇高地位,成为人人尊敬的对象。
但现在有德古在利用习惯法进行调解时,故意提高赔偿,“赚取”调解费。彝族当地人认为这不算德古,只是“调解人”,“中间人”。从“调解纠纷好比平屋基,为人办事,犹如搭座桥”,救人于危难的道德楷模,到赚调解费的“调解人”“中间人”,习惯法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可见一斑。
有的德古甚至“走火入魔”,成为违法活动“帮凶”。他们调解毒贩子和拐卖婴儿的人贩子间的纠纷。如下面的两份协议书所显示:
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调解人:(签名)
经调解人调解,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由乙方赔偿甲方柒万肆仟元正(74000.00元),在2004年2月6日前付叁万肆仟元(34000.00元),2004年3月5日前付肆万元正(40000.00元)。2.甲方得到全部赔偿后,不管甲方的被抢决或判无期徒刑都不得将乙方的事供出来,如果甲方将乙方的人和事供出来,甲方不但要退回柒万肆仟元(74000.00),并且为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负责。3.甲方家女儿和乙方家儿子在此协议生效后不得吵闹,如果哪家人不遵守一切后果由哪家负责。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调解人持一份,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担保人(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调解人(签字)
2004年1月6日
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关于甲方和乙方等三家,因为拐卖婴儿,经过当地老人民间调解,达成协议:1.经调解,双方同意,甲方付给乙方二家婴儿生活费16000元(壹万陆仟元正)。乙方两家同意接受。2.二犯罪出狱后,如乙方没有保密,将把已给两家的钱不差一分一零全部退还。以上三条协议双方遵守,签名盖章。3.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调解人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担保人:(签字) 中间担保人:(签字)
调解人:(签字)
2005年元月5日
参与上述调解的德古声明:“我们不是视国法不顾,如民间恩怨不处理,易引起家支冲突,当事人找我们,是因我们办事公道,由我们帮助调和关系,弥补当事人经济、名誉损失,才不得不参与到法律不允许的调解中。”但不可否认,德古利用彝族习惯法调解这些纠纷是希望得更多“辛苦费”。当地人讲,非法案子数额较大,调解人“提成”相对多。
当然,这不是普遍现象,我们听到、看到许多有高尚精神境界,在人们心中有崇高地位的德古,他们展现非凡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公正无私,在生活中以身作则、礼数周全、风度翩翩。他们高度的责任心、不求名利的奉献精神和超越家支、民族甚至敌我的宽宏大度,让我们佩服和感概。
不可否认,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习惯法本身已产生矛盾、断裂,有时候显得面目狰狞,甚至“为虎作伥”。诚然,习惯法“并非都是宝”,“也不是‘绝代佳人’”,我们不能以一种教徒式的虔诚来审视习惯法,用“现代化之后”的理论美酒来浇现代化落后的实践块垒。应对习惯法的缺陷,特别是市场经济导致的混乱和扭曲保持警醒。如否认现代法治秩序建构的必要性,听任习惯法完全“自生自发”,拒绝对其合理引导,最终结果是“非人道,反自由,不平等”。
苏力提出,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重要的也许是时间,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时间本身不可能有神力,只是一种简便化的标记,标记各种资源的累积,传统的承接或转换,合法性的确立。在凉山,法治的建立更需耐心和时间。在这里,问题不是要否定现代、理性和先进的国家法。现代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进程,我们不能无视此事实而抱残守缺,凉山彝区的人民有权利,有能力,有必要实现现代化。问题是,现代化的进程太快,太猛,太简单,传统的制度和权威悉数被抛弃、摧毁,只能导致虚无和秩序的破坏。传统的制度,包括习惯法,经过了变迁和“重新阐释”,依然顽强存在,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化变革应该是审慎、渐进和全面的,如此,“随着时间推移和变革范围扩大,这些变革和效果显现起来,就足可以带来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社会变革既没有人去刻意赞美,也不会引起恐慌,……生活于其的人们就可以有机会调整自己”。文化人类学提出,如果被新引进的文化未与社会先前的模式在功能,意义上取得协调,它一定会被拒绝或修正。当原有文化愿意接纳创新时,传播才有可能,在此意义上,接受独立的发明或外文化的传播的条件是一样的,两者都是有秩序的变迁。它们都首先被整合进文化的整体之中,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过去型构了未来,历史的变革必须要以一种适应文化进化的宽松方式进行,如此,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才能既有秩序又有预测性。我们应有一种开放的“本土论”。面对传统,我们既应该虚怀若谷,有一种谦逊和宽仁,同时,也应该积极引导习惯法,逐渐淘汰其非人道,反自由,不平等的内容,使之朝着更现代的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
[2]海贝勒于长江译:凉山彝族企业家——社会和制度变迁的承载者.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3]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
[4]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6年刊
[6]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
[7]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學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
[8]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郑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9]王斐:国家法失效的民间法救济.刘超: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婚姻纠纷.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六),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1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