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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行政备案,并向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刻制印章,从而赋予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个别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行为是否具备可诉性、个别业主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及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成为了该类诉讼的争议焦点。本文拟结合多起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纠纷案件,并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