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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出现了一些社会不公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改革方向的怀疑。本文着重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已取得的伟大成就,全国人民都应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同心同德共建和谐社会。同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正义,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创建更加公平的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 促进公平
一、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共创和谐社会
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从20世纪40—50年代直到70年代,拥有世界近1/4人口的中国,国民收入竟不足世界的2%。而持续了近30年高速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至今势头不减,趋势强劲。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1978—2004年我国GDP平均每年递增9.6%,有将近一半年份的年增长速度超过了10%。而同一时期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在3%—4%之间。1999—2004年我国人均GDP平均每年递增8.3%,特别是最近的2003—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10%、10.1%、10.4%和10.7%,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最稳健的时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大城市和沿海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令世界惊叹。但是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一部分人对改革方向的怀疑,出现了不满情绪。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提出通过构建和谐社会来规避转轨风险。
二、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不公现象
(一)收入差距过大
在过去的20年间我国从一个收入分配相当平均的国家,迅速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内部、不同行业贫富差距都相当明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每年以0.01的速度提高,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并有上升趋势,反映了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自20世纪60年代我国工业化启动以来。地区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区域发展差距还表现在区域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上,在东部地区。甚至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京津冀地区,还存在着一个由32个贫困县、3798个贫困村、272.6万贫困人口构成的“京津贫困带”。目前,城市10%的富裕家庭已经拥有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最低收入家庭其财产仅占1.4%。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此外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也越来越明显。1978年收入最高的电力、煤气、供水是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1.81倍,2004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是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的3.55倍。数字是枯燥的。但它以实证的材料向我们提示的关于我国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的现实却是醒目的。
(二)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
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经济和社会待遇。目前,虽然全国清欠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但任务仍然艰巨。如不能从根本上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收入降低或被拖欠现象将不可避免。二是失地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没有着落。当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全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他们失去土地以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既丧失了土地的保障,又极少能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三是城镇被拆迁户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那些收入微薄的被拆迁户。因受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供应结构和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在其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金不足以使其安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成为难点和热点。加上迁拆程序不规范、野蛮拆迁和拆迁补偿不到位问题的存在。由此产生的信访量居高不下,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四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还未正式列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渠道和保障力度没有保证,与其他相关的保障制度在体系上还缺乏有机衔接。
(三)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及导向偏颇
教育投入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教育不公首先体现在教育投入上。统计资料显示,农村小学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75%,但其教育经费仅占48%,初中教育经费农村只占29%。平均教育经费城镇是农村的2倍多。国家目前虽然已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体系,但广大农村办学条件差,公用经费不足,不能正常运转现象还相当普遍。教育不公也体现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城乡之间、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均严重失衡。仍然明显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呈拉大趋势,特别是东、中、西部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使解决办学困难的任务下放到基层,致使学校竞相在微观上“搞活”、“钱权交易”、“钱学交易”、“乱收费”时有发生。此外教育不公还体现在高考招生、高校收费及性别差异等很多方面。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之责
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这一分配制度的总取向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格局。初次分配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竞争对提高效率的作用,使初次分配真正与劳动和贡献挂钩。再次分配的重点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进行合理有效的再分配。当前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福利腐败”现象,一些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优势,将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在福利的名义下形成了行业腐败。这点单靠市场机制是无法也无力消除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调控力度积极干预,否则初次分配领域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再分配是很难加以扭转的。要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继续做好扶贫工作:必须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完善税收制度,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逃、漏税等行为;必须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权钱交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本人认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中心在于重视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维护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各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政府的政策和收入分配应适当地向这些人倾斜,使其通过二次分配得到更多的利益,更多的实惠。同时,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其正当的政治经济权利得到实现。通过制定规章条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在农民在购房、就医、就业、子女上学等权利上就和城市居民不同,甚至在法律制度上他们也无法主张这些权利。因此我们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从重视弱势群体在享受权利上的公平着手。应保障弱势群体由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而经常被忽视的政治上的话语权: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合法收入的获得,从而保障其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必须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障机制,充分重视其生存权,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弱势群体心理和生理状况,减少由于压力导致的身心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于促进其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值,在社会福利中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应注重着力打造弱势群体的能力建设,使其公平地接受教育,培养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以缩小与优势(或强势)群体的后天差距。
和谐社会的教育公平应该表现为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机会和起点的公平。而不应该是金钱、物质、权力和地位的直接再分配。教育是个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改革和发展就很难进行,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与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的基本受义务教育权利。教育部门应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资源时要遵循平等、对等和补差的三原则。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向少数重点小学和大学的局面,在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在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间,以及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等都应有个合理的比例,不宜畸轻畸重。政府对于教育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现象要大力纠正,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办让人们真正满意的教育。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 促进公平
一、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共创和谐社会
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从20世纪40—50年代直到70年代,拥有世界近1/4人口的中国,国民收入竟不足世界的2%。而持续了近30年高速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至今势头不减,趋势强劲。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1978—2004年我国GDP平均每年递增9.6%,有将近一半年份的年增长速度超过了10%。而同一时期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在3%—4%之间。1999—2004年我国人均GDP平均每年递增8.3%,特别是最近的2003—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10%、10.1%、10.4%和10.7%,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最稳健的时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大城市和沿海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令世界惊叹。但是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一部分人对改革方向的怀疑,出现了不满情绪。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提出通过构建和谐社会来规避转轨风险。
二、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不公现象
(一)收入差距过大
在过去的20年间我国从一个收入分配相当平均的国家,迅速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内部、不同行业贫富差距都相当明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每年以0.01的速度提高,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并有上升趋势,反映了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自20世纪60年代我国工业化启动以来。地区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区域发展差距还表现在区域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上,在东部地区。甚至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京津冀地区,还存在着一个由32个贫困县、3798个贫困村、272.6万贫困人口构成的“京津贫困带”。目前,城市10%的富裕家庭已经拥有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最低收入家庭其财产仅占1.4%。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此外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也越来越明显。1978年收入最高的电力、煤气、供水是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1.81倍,2004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是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的3.55倍。数字是枯燥的。但它以实证的材料向我们提示的关于我国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的现实却是醒目的。
(二)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
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经济和社会待遇。目前,虽然全国清欠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但任务仍然艰巨。如不能从根本上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收入降低或被拖欠现象将不可避免。二是失地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没有着落。当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全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他们失去土地以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既丧失了土地的保障,又极少能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三是城镇被拆迁户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那些收入微薄的被拆迁户。因受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供应结构和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在其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金不足以使其安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成为难点和热点。加上迁拆程序不规范、野蛮拆迁和拆迁补偿不到位问题的存在。由此产生的信访量居高不下,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四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还未正式列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渠道和保障力度没有保证,与其他相关的保障制度在体系上还缺乏有机衔接。
(三)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及导向偏颇
教育投入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教育不公首先体现在教育投入上。统计资料显示,农村小学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75%,但其教育经费仅占48%,初中教育经费农村只占29%。平均教育经费城镇是农村的2倍多。国家目前虽然已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体系,但广大农村办学条件差,公用经费不足,不能正常运转现象还相当普遍。教育不公也体现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城乡之间、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均严重失衡。仍然明显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呈拉大趋势,特别是东、中、西部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使解决办学困难的任务下放到基层,致使学校竞相在微观上“搞活”、“钱权交易”、“钱学交易”、“乱收费”时有发生。此外教育不公还体现在高考招生、高校收费及性别差异等很多方面。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之责
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这一分配制度的总取向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格局。初次分配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竞争对提高效率的作用,使初次分配真正与劳动和贡献挂钩。再次分配的重点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进行合理有效的再分配。当前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福利腐败”现象,一些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优势,将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在福利的名义下形成了行业腐败。这点单靠市场机制是无法也无力消除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调控力度积极干预,否则初次分配领域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再分配是很难加以扭转的。要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继续做好扶贫工作:必须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完善税收制度,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逃、漏税等行为;必须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权钱交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本人认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中心在于重视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维护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各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政府的政策和收入分配应适当地向这些人倾斜,使其通过二次分配得到更多的利益,更多的实惠。同时,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其正当的政治经济权利得到实现。通过制定规章条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在农民在购房、就医、就业、子女上学等权利上就和城市居民不同,甚至在法律制度上他们也无法主张这些权利。因此我们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从重视弱势群体在享受权利上的公平着手。应保障弱势群体由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而经常被忽视的政治上的话语权: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合法收入的获得,从而保障其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必须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障机制,充分重视其生存权,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弱势群体心理和生理状况,减少由于压力导致的身心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于促进其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值,在社会福利中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应注重着力打造弱势群体的能力建设,使其公平地接受教育,培养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以缩小与优势(或强势)群体的后天差距。
和谐社会的教育公平应该表现为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机会和起点的公平。而不应该是金钱、物质、权力和地位的直接再分配。教育是个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改革和发展就很难进行,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与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的基本受义务教育权利。教育部门应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资源时要遵循平等、对等和补差的三原则。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向少数重点小学和大学的局面,在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在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间,以及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等都应有个合理的比例,不宜畸轻畸重。政府对于教育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现象要大力纠正,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办让人们真正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