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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本身是法治型社会推进和形塑的过程,法律监督机制的设立其中显得合理与必然。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身份主体上具有妥适性,在推进法治建设上具有必需性。因此,客观上检察权介入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已实为必要,那么就需要为其介入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构建一条能够融通法理的可行之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