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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且具有较长的研究历史和实践经验,也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中一项重要且发展极快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引入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较少,还处于摸索学习的初级阶段,但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犯罪人的改造革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结合实证调查对社区矫正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以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司法矫正机关的法律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主体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冲突。”在实务操作中,资金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因为落实到各个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得不到合理开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呈现出点多面广、居住人员分散的局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保证进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美好的发展前景。首先,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开辟了我国刑法领域的新天地。因为社区矫正的实施结合当代的人道主义、注重人权的思想,改变了我国以往的牢狱之灾的思想,将行刑于高墙之内转移到高墙之外。其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等快速发展,以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国综合水平各方面的提高,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三、实务分析
现在我们分析实务中社区矫正的落实情况,保山市龙陵县小诺乡(化名)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件。截止2014年为止,本乡有20个接收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被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一直着“保密性”原则,对其实施矫正。根据近三年来,本乡社区矫正的对象以毒品犯罪、故意犯罪、偷盗为主。
在实务操作中,小诺乡采取担保人为主的方式对被矫正人进行担保。每月在该乡司法所进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离开本辖区要向司法所请假;
第二,该乡采取手机定位联系,保证及时联系到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定位手机由司法机关统一配发,落实到个人。
第三,若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当月不到乡镇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需要提交思想汇报表或者打电话进行汇报。
第四,司法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第五,司法所不定期到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对其改造情况进行了解。
在改造过程中,司法机关设定名额向上级审报予以减刑。截止目前为止,小诺乡有2个提前释放名额,因其表现好,改造效果显著。这也给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带来鼓舞,让他们更努力地改造自己,从思想上树立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实际行动上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严格改造自己的行为,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成为了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在小诺乡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一部分是在监狱内执行监禁刑,由于其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改造,思想觉悟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同时更有利于其自己的改造;另一部分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是本来所犯的罪就不必执行监禁刑,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一部分人被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有部分人发犯罪是因为一念之差,但是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对其采取监禁刑,会造成老无所依幼无所养的局面。这对于罪犯的家庭无疑是二次伤害,执法机关出于对社会、对家庭的考虑,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当然,还有部分人员是因为身体因素,需要进行保外就医,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中,司法机关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第一,经费少、点多面广,社区矫正的目标与实际案件的执行有差距。因为是乡镇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案子分布在不同的村。本来的农村就经济条件差,交通落后,且乡镇人员人数少。经费落实不到位,其他的各项工作难以开展。案子分布面广,涉及人员广,执行队伍与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不协调,给社区矫正的执行加大了难度。
第二,跟踪调查难度大。尽管乡镇司法人员采取了手机定位系统对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但是,机器始终有缺陷,有时候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的不配合,就会使社区矫正的目标难以完成。
针对小诺乡的具体情况,笔者也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其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为在实务中,社区矫正的队伍并不完善,出现人力缺乏、物力缺失的现象。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弥补经费缺口,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配备一定素质的司法人员,从而使社区矫正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完善目前司法编制。因为目前该乡每个司法所只有1人编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不够。同时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居住分散,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彻底实施,执法人得不到合理配置,从而致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务中解决矛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黄安年.美国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性质学院学报,2011(01).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
作者简介:张玮,女,彝族,1990年11月,云南民族大学刑法学专业研二学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以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司法矫正机关的法律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主体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冲突。”在实务操作中,资金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因为落实到各个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得不到合理开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呈现出点多面广、居住人员分散的局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保证进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美好的发展前景。首先,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开辟了我国刑法领域的新天地。因为社区矫正的实施结合当代的人道主义、注重人权的思想,改变了我国以往的牢狱之灾的思想,将行刑于高墙之内转移到高墙之外。其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等快速发展,以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国综合水平各方面的提高,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三、实务分析
现在我们分析实务中社区矫正的落实情况,保山市龙陵县小诺乡(化名)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件。截止2014年为止,本乡有20个接收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被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一直着“保密性”原则,对其实施矫正。根据近三年来,本乡社区矫正的对象以毒品犯罪、故意犯罪、偷盗为主。
在实务操作中,小诺乡采取担保人为主的方式对被矫正人进行担保。每月在该乡司法所进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离开本辖区要向司法所请假;
第二,该乡采取手机定位联系,保证及时联系到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定位手机由司法机关统一配发,落实到个人。
第三,若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当月不到乡镇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需要提交思想汇报表或者打电话进行汇报。
第四,司法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第五,司法所不定期到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对其改造情况进行了解。
在改造过程中,司法机关设定名额向上级审报予以减刑。截止目前为止,小诺乡有2个提前释放名额,因其表现好,改造效果显著。这也给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带来鼓舞,让他们更努力地改造自己,从思想上树立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实际行动上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严格改造自己的行为,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成为了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在小诺乡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一部分是在监狱内执行监禁刑,由于其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改造,思想觉悟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同时更有利于其自己的改造;另一部分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是本来所犯的罪就不必执行监禁刑,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一部分人被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有部分人发犯罪是因为一念之差,但是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对其采取监禁刑,会造成老无所依幼无所养的局面。这对于罪犯的家庭无疑是二次伤害,执法机关出于对社会、对家庭的考虑,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当然,还有部分人员是因为身体因素,需要进行保外就医,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中,司法机关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第一,经费少、点多面广,社区矫正的目标与实际案件的执行有差距。因为是乡镇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案子分布在不同的村。本来的农村就经济条件差,交通落后,且乡镇人员人数少。经费落实不到位,其他的各项工作难以开展。案子分布面广,涉及人员广,执行队伍与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不协调,给社区矫正的执行加大了难度。
第二,跟踪调查难度大。尽管乡镇司法人员采取了手机定位系统对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但是,机器始终有缺陷,有时候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的不配合,就会使社区矫正的目标难以完成。
针对小诺乡的具体情况,笔者也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其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为在实务中,社区矫正的队伍并不完善,出现人力缺乏、物力缺失的现象。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弥补经费缺口,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配备一定素质的司法人员,从而使社区矫正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完善目前司法编制。因为目前该乡每个司法所只有1人编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不够。同时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居住分散,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彻底实施,执法人得不到合理配置,从而致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务中解决矛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黄安年.美国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性质学院学报,2011(01).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
作者简介:张玮,女,彝族,1990年11月,云南民族大学刑法学专业研二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