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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未明确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纠纷类型化问题,在基本概念、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方面,仍需进一步修正。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概念,对于纯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完善“第三人过错”相关表述,合理分配生态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