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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保护建议
一、同人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人作品著作权一直得不到承认的很大原因,是人们认为同人作品与原著作相似,极端点的人甚至觉得这是一种抄袭。但作者认为同人作品和原作存在一定的相似度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引用原作的主人物形象和基本的故事情节这是同人作品自身固有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作品种类内在的特点就全盘否认这个类型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独创性。虽然基于同一本原作,不同种类的同人作品会不同程度的借鉴原作,但是不论是何种借鉴,都是建立在同人创作者对原作的喜爱、研究、解读、重新演绎的基础上的,经过这样一个创作过程而产生的同人作品,不仅倾注了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思想感情,结合了作者的相关生活经验和自身思考,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完成这样的一部作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上,融入同人作品作者的个人思想感情、创作思维、表达方式、精神力、劳动力的智力成果,这样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同人作品侵权问题
(一)侵犯原创署名权
作者虽然承认同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同人作者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但是它毕竟是以原作为基础的,而原作也是原作者投入精力和劳动而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以同人作者在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在同人作品完成时,应该对原作品基本内容和原作者身份作出特地说明,清楚的解释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的关系,防止同人作品受众对原作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对原作者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二)侵犯作品保护完整权
由于同人作品的内容是建立在原作的人物和故事情节的基础上的,所以同人作品创作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就是侵犯原作品的作品保护完整权。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侵权纠纷发生,同人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一定要怀着对原作的充分敬意,不得篡改扭曲原作内容。因为一旦原作的作品完整权收到侵犯,以它为基础的同人作品传播时会引起观众对原作的误解,从而损害原作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当然从另一方面而言,我们也要警惕原作者对做作品保护完整权的滥用,因为这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产生限制。所以只要同人作品只是在创作风格、精神内涵、背景构架上不同,不损害作者正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们就不能认定同人作品侵犯了原作品作品保护完整权。
(三)侵犯著作财产权
现在的同人作品圈子里有一个默认的行业规矩,就是同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不以谋利为目的,主要是原作忠实粉丝间的交流,这样看来同人作品似乎不会和原作产生市场竞争,产生经济利益争夺,甚至会反过来促进观众对原作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原作品。但是在众多同人作品中,总有需要商业出版的同人作品,因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一旦原作的财产权保护期限到期,同人作品再进行商业出版,也就不存在著作侵犯财产权问题了。
三、同人作品保护措施建议
(一)充分尊重原作者著作权
首先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在作品中说明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并标注出原作者姓名。其次不得侵犯原作作品保护完整权,不得任意扭曲原作人物形象,篡改原作基本故事情节,丑化原作精神内涵。另外如果需要对同人作品进行二次商业化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尽量减少与原作品的相似痕迹,做到独立创作,从而降低利益冲突风险。对于在财产权保护期间内的原作应该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已经超过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原作,虽然不用支付报酬,但同样应该取得作者同意,尊重其署名权和作品保护完整权。
(二)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个人使用、教學使用、新闻报道等情形,但是还没有对其他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随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而兴起的同人作品的出现对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由于法律一直没有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同人作品的版权一直处于灰色地域。因为为了适应同人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著作权法对这种作品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定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及时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纠纷。
(三)建立同人作品统一授权系统
同人作品之所以经常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很大原因是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在现实中很难取得联系,即使同人作品作者事先想征求原作者意见,也没有具体门路,导致同人作品单独授权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对此,作者建议针对这个现象可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同人作品授权系统,为同人作品作者和原作者搭建一个专门性的沟通平台。同人作品创作者在进行创作之前,可以在授权系统上联系原作者,把相关创作想法传达给作者,征求作者同意后再开始具体创作。而需要进行二次商业化的作品在商业化之前,也可以根据系统中提供的原作者信息,取得原作者同意后再进行商业化,同时通过该系统方便及时向原作者支付相关报酬,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后得经济利益纠纷
四、结语
同人作品作为随互联网而兴起的新型创作方式,体现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了我国文化市场,因此对于同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应给予法律上的肯定、宽容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在给予原作者权利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明确同人作品的合法地位,赋予同人作品应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现同人作品和原作品在文化市场上的双赢局面。
一、同人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人作品著作权一直得不到承认的很大原因,是人们认为同人作品与原著作相似,极端点的人甚至觉得这是一种抄袭。但作者认为同人作品和原作存在一定的相似度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引用原作的主人物形象和基本的故事情节这是同人作品自身固有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作品种类内在的特点就全盘否认这个类型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独创性。虽然基于同一本原作,不同种类的同人作品会不同程度的借鉴原作,但是不论是何种借鉴,都是建立在同人创作者对原作的喜爱、研究、解读、重新演绎的基础上的,经过这样一个创作过程而产生的同人作品,不仅倾注了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思想感情,结合了作者的相关生活经验和自身思考,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完成这样的一部作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上,融入同人作品作者的个人思想感情、创作思维、表达方式、精神力、劳动力的智力成果,这样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同人作品侵权问题
(一)侵犯原创署名权
作者虽然承认同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同人作者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但是它毕竟是以原作为基础的,而原作也是原作者投入精力和劳动而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以同人作者在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在同人作品完成时,应该对原作品基本内容和原作者身份作出特地说明,清楚的解释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的关系,防止同人作品受众对原作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对原作者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二)侵犯作品保护完整权
由于同人作品的内容是建立在原作的人物和故事情节的基础上的,所以同人作品创作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就是侵犯原作品的作品保护完整权。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侵权纠纷发生,同人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一定要怀着对原作的充分敬意,不得篡改扭曲原作内容。因为一旦原作的作品完整权收到侵犯,以它为基础的同人作品传播时会引起观众对原作的误解,从而损害原作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当然从另一方面而言,我们也要警惕原作者对做作品保护完整权的滥用,因为这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产生限制。所以只要同人作品只是在创作风格、精神内涵、背景构架上不同,不损害作者正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们就不能认定同人作品侵犯了原作品作品保护完整权。
(三)侵犯著作财产权
现在的同人作品圈子里有一个默认的行业规矩,就是同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不以谋利为目的,主要是原作忠实粉丝间的交流,这样看来同人作品似乎不会和原作产生市场竞争,产生经济利益争夺,甚至会反过来促进观众对原作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原作品。但是在众多同人作品中,总有需要商业出版的同人作品,因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一旦原作的财产权保护期限到期,同人作品再进行商业出版,也就不存在著作侵犯财产权问题了。
三、同人作品保护措施建议
(一)充分尊重原作者著作权
首先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在作品中说明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并标注出原作者姓名。其次不得侵犯原作作品保护完整权,不得任意扭曲原作人物形象,篡改原作基本故事情节,丑化原作精神内涵。另外如果需要对同人作品进行二次商业化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尽量减少与原作品的相似痕迹,做到独立创作,从而降低利益冲突风险。对于在财产权保护期间内的原作应该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已经超过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原作,虽然不用支付报酬,但同样应该取得作者同意,尊重其署名权和作品保护完整权。
(二)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个人使用、教學使用、新闻报道等情形,但是还没有对其他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随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而兴起的同人作品的出现对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由于法律一直没有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同人作品的版权一直处于灰色地域。因为为了适应同人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著作权法对这种作品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定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及时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纠纷。
(三)建立同人作品统一授权系统
同人作品之所以经常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很大原因是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在现实中很难取得联系,即使同人作品作者事先想征求原作者意见,也没有具体门路,导致同人作品单独授权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对此,作者建议针对这个现象可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同人作品授权系统,为同人作品作者和原作者搭建一个专门性的沟通平台。同人作品创作者在进行创作之前,可以在授权系统上联系原作者,把相关创作想法传达给作者,征求作者同意后再开始具体创作。而需要进行二次商业化的作品在商业化之前,也可以根据系统中提供的原作者信息,取得原作者同意后再进行商业化,同时通过该系统方便及时向原作者支付相关报酬,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后得经济利益纠纷
四、结语
同人作品作为随互联网而兴起的新型创作方式,体现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了我国文化市场,因此对于同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应给予法律上的肯定、宽容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在给予原作者权利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明确同人作品的合法地位,赋予同人作品应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现同人作品和原作品在文化市场上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