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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认真学习和领会四中全会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四中全会决定,深化认识和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方针、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的丰富内涵与深远意义,深入探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法治规律与特色法治的关系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一步探讨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依法治国是重大改革的制度保障等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无疑有助于从政治高度上提升对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认知,在理论深度上加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同,在实践维度上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历史地、现实地和面向未来地看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对不断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理论; 法治中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吹响了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新的进军号,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标志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促进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关于法治建设形成的重要共识是: 依法治国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是伟大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必须全面深化法制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法治的含义
对法治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我们可以分别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来理解。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治代表着一种行为方式,是维持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采取的行为手段,执政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全体社会成员是否依法办事等等。从静态的角度看,法治又是一种秩序状态,是法律规范得到实行的结果,代表着社会生活法律化、制度化,公民权利义务明确,社会公平、正义、民主、理性的一种状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治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都至关重要。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权利、华侨侨眷权利等。其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应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三)对老百姓来说,法治是什么?
笔者认为,老百姓眼中的法治,除了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更重要还是安身立命、在社会中生活的存在感和安全感,法治就是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合法财产遭受非法损失,房屋遭遇暴力强拆,选举、意见表达等各项权利受到限制和约束,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和保障不能合法享有的时候,有一个可以信任和依赖的对象,它能让侵犯付出应有的代价,它是一个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也是最牢固的一道防线。
(四)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要分清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就要先弄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需求依法出让部分权利形成的。没有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根源。相反,没有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与法治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是公民权利的认同者,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公民权利是私权,相对国家权力而言,在实现过程中若不依靠公权力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法律的保障。反之,若不能保证基本的公民权利,那么法律体系也是不健全的,法治社会也无从谈起。所以,法治与公民权利应该是基础与保障的关系,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是实现民权利的保障。法治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法治作为重要内容,其中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等目标的实现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因此法治也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核心”。
二、从法治中国构建看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也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还有很多问题不容忽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司法角度,近年来舆论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等,都是司法过程中造成的冤假错案,造成当事人权利被严重侵害,在社会引发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执法角度,非法强拆、执法犯法的事件频发,公民合法财产被非法破坏,维权道路阻力重重。立法角度,法律体系不健全导安全事故、贪污腐败屡禁不止,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立法过程中群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高,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充分,人大代表在立法方面的履职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职能交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制定不够合理等等。
二是依法执政的水平还需提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较低,服务意识淡薄,导致执法不公、行政裁量权滥用、执法犯法、强制执行中公民人身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利益表达权、监督权、申诉抗辩权、受救助权等不能有效行使。
三是司法不够独立。在现实中,人民法院在外部因人事、财政等原因受地方党委政府意志的制约,内部实际上又被上级法院领导,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受到审判制的影响,导致法院和法官审判权不能独立有效行使,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导致很多侵权事件、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公民权利意识不强。受两千多年来官本位思想和重“人伦”轻法律思想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把自己当作主人,有高高在上的思想,服务意识相对淡薄。老百姓“民怕官”的观念根深蒂固,同时受到几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权利自主性较差,权利受到侵犯后也是感到无计可施,忍气吞声
三、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在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要求我们在统筹实施法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高度重视公民权利保障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中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们要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出发切实做好公民权利保障工作。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决定》指出,要坚持依宪治国,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确保公民参与,以权利保障为重点,建立高效可行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坚持依法执政,科学公正执法
依法執政方面《决定》指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行政执法方面: 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营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和谐的执环境,坚决杜绝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二是探索人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突出人性关怀,以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执法底线,严格坚持“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条红线,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被非法侵犯。三是要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健全执法救济制度。落实好行政复议、信访等的处理工作,确保执法过程中公民权利遭受损失时的救济渠道。
(三)依法治国呼唤司法独立
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最关键一环,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司法独立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必不可少,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就公民权利保障而言,《决定》指出: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是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当事人的知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保障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四)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权利意识,并不能仅从表面上鼓励或简单地倡导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应从更深的层面来努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意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实践的推进,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形成。同时,也应该把公民的权利意识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宏观上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民人格。要建立健全普法教育机制,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倡导遇事找法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广泛的法治氛围。
(五) 加强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
一方面,司法公正与否离不开透明有效的监督,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法检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全方位建立司法活动的监督体系,探索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序,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及时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公民权利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遭受侵犯时,能依法得到处理和补偿。
四、结语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概念更换,而是通过法治中国这一术语扩充了法治国家的外延和内涵。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中国超越了早期法治国家的概念,具有了囊括政党、国家和社会的意义,具有广泛和深刻的意蕴,其广泛性遍及整个社会,其深刻性嵌入政党政治。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解和把握《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需要将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紧密联系起来。法治中国在形式上不是四中全会决定的主题词,但却是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灵魂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表达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意愿和决定。法治中国的概念具有广泛和深远意义,应当强调三个方面,即法治中国建设所内含的三个重要取向。
一是法治中国深化和扩展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和外延。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中的“法治国家”相比,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中的“法治国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超越,除了继续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观念和将国家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外,更加强调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整体性,尤其强调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战略选择,将执政权、社会权纳入法治轨道。“无论是党的执政权,还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确保宪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是法治中国突出和强化了法治国家的个性和特色。推进国家制度民主化和法治化是世界潮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世界法治之林中与其他国家的法治并行。法治国家不是笼统的更不是抽象的法治国家,而是有历史文化根基和由中国国情规定法治国家,它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和道路的有机统一。
三是法治中国表明和强调了在国际秩序和规则构建中的话语权。建立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各国在世界规则构建中激烈竞争话语权。适应全球化和世界强国建设需要,中国政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事务,以法治姿态重塑和发双边和多边关系,这无疑有利于作为一个法治大国不断扩大和增强对国际关系规则制定的参权和发言权,有助于发挥一个法治国家对国际社会规则重建和秩序重构的建设性作用。如前所言,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并非简单的概念转换,这是一种法治认识上的飞跃,也提出了高的法治实践要求。
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所内含的三个重要取向,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布局,将会逐步形成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常态,并将法治国家与国际社会关联起来,在国际关系中释放出法治中国的能量。
参考文献:
[1]徐学庆. 论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 中州学刊,2015,(02):5-9.
[2]奚广庆. 依法治国需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1):12-16.
[3]肖金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J]. 山东社会科学,2015,(01):23-30.
[4]耿鹏. 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J].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7(04):21-23.
[5]张书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 党政研究,2014,(06):50-56.
[6]李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03):37-45.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理论; 法治中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吹响了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新的进军号,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标志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促进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关于法治建设形成的重要共识是: 依法治国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是伟大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必须全面深化法制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法治的含义
对法治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我们可以分别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来理解。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治代表着一种行为方式,是维持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采取的行为手段,执政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全体社会成员是否依法办事等等。从静态的角度看,法治又是一种秩序状态,是法律规范得到实行的结果,代表着社会生活法律化、制度化,公民权利义务明确,社会公平、正义、民主、理性的一种状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治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都至关重要。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权利、华侨侨眷权利等。其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应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三)对老百姓来说,法治是什么?
笔者认为,老百姓眼中的法治,除了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更重要还是安身立命、在社会中生活的存在感和安全感,法治就是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合法财产遭受非法损失,房屋遭遇暴力强拆,选举、意见表达等各项权利受到限制和约束,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和保障不能合法享有的时候,有一个可以信任和依赖的对象,它能让侵犯付出应有的代价,它是一个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也是最牢固的一道防线。
(四)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要分清法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就要先弄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需求依法出让部分权利形成的。没有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根源。相反,没有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与法治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是公民权利的认同者,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公民权利是私权,相对国家权力而言,在实现过程中若不依靠公权力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法律的保障。反之,若不能保证基本的公民权利,那么法律体系也是不健全的,法治社会也无从谈起。所以,法治与公民权利应该是基础与保障的关系,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是实现民权利的保障。法治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法治作为重要内容,其中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等目标的实现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因此法治也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核心”。
二、从法治中国构建看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也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还有很多问题不容忽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司法角度,近年来舆论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等,都是司法过程中造成的冤假错案,造成当事人权利被严重侵害,在社会引发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执法角度,非法强拆、执法犯法的事件频发,公民合法财产被非法破坏,维权道路阻力重重。立法角度,法律体系不健全导安全事故、贪污腐败屡禁不止,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立法过程中群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高,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充分,人大代表在立法方面的履职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职能交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制定不够合理等等。
二是依法执政的水平还需提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较低,服务意识淡薄,导致执法不公、行政裁量权滥用、执法犯法、强制执行中公民人身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利益表达权、监督权、申诉抗辩权、受救助权等不能有效行使。
三是司法不够独立。在现实中,人民法院在外部因人事、财政等原因受地方党委政府意志的制约,内部实际上又被上级法院领导,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受到审判制的影响,导致法院和法官审判权不能独立有效行使,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导致很多侵权事件、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公民权利意识不强。受两千多年来官本位思想和重“人伦”轻法律思想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把自己当作主人,有高高在上的思想,服务意识相对淡薄。老百姓“民怕官”的观念根深蒂固,同时受到几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权利自主性较差,权利受到侵犯后也是感到无计可施,忍气吞声
三、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在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要求我们在统筹实施法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高度重视公民权利保障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中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们要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出发切实做好公民权利保障工作。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决定》指出,要坚持依宪治国,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确保公民参与,以权利保障为重点,建立高效可行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坚持依法执政,科学公正执法
依法執政方面《决定》指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行政执法方面: 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营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和谐的执环境,坚决杜绝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二是探索人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突出人性关怀,以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执法底线,严格坚持“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条红线,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被非法侵犯。三是要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健全执法救济制度。落实好行政复议、信访等的处理工作,确保执法过程中公民权利遭受损失时的救济渠道。
(三)依法治国呼唤司法独立
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最关键一环,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司法独立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必不可少,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就公民权利保障而言,《决定》指出: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是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当事人的知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保障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四)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权利意识,并不能仅从表面上鼓励或简单地倡导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应从更深的层面来努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意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实践的推进,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形成。同时,也应该把公民的权利意识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宏观上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民人格。要建立健全普法教育机制,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倡导遇事找法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广泛的法治氛围。
(五) 加强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
一方面,司法公正与否离不开透明有效的监督,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法检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全方位建立司法活动的监督体系,探索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序,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及时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公民权利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遭受侵犯时,能依法得到处理和补偿。
四、结语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概念更换,而是通过法治中国这一术语扩充了法治国家的外延和内涵。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中国超越了早期法治国家的概念,具有了囊括政党、国家和社会的意义,具有广泛和深刻的意蕴,其广泛性遍及整个社会,其深刻性嵌入政党政治。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解和把握《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需要将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紧密联系起来。法治中国在形式上不是四中全会决定的主题词,但却是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灵魂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表达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意愿和决定。法治中国的概念具有广泛和深远意义,应当强调三个方面,即法治中国建设所内含的三个重要取向。
一是法治中国深化和扩展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和外延。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中的“法治国家”相比,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中的“法治国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超越,除了继续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观念和将国家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外,更加强调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整体性,尤其强调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战略选择,将执政权、社会权纳入法治轨道。“无论是党的执政权,还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确保宪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是法治中国突出和强化了法治国家的个性和特色。推进国家制度民主化和法治化是世界潮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世界法治之林中与其他国家的法治并行。法治国家不是笼统的更不是抽象的法治国家,而是有历史文化根基和由中国国情规定法治国家,它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和道路的有机统一。
三是法治中国表明和强调了在国际秩序和规则构建中的话语权。建立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各国在世界规则构建中激烈竞争话语权。适应全球化和世界强国建设需要,中国政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事务,以法治姿态重塑和发双边和多边关系,这无疑有利于作为一个法治大国不断扩大和增强对国际关系规则制定的参权和发言权,有助于发挥一个法治国家对国际社会规则重建和秩序重构的建设性作用。如前所言,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并非简单的概念转换,这是一种法治认识上的飞跃,也提出了高的法治实践要求。
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所内含的三个重要取向,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布局,将会逐步形成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常态,并将法治国家与国际社会关联起来,在国际关系中释放出法治中国的能量。
参考文献:
[1]徐学庆. 论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 中州学刊,2015,(02):5-9.
[2]奚广庆. 依法治国需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1):12-16.
[3]肖金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J]. 山东社会科学,2015,(01):23-30.
[4]耿鹏. 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J].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7(04):21-23.
[5]张书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 党政研究,2014,(06):50-56.
[6]李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03):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