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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我国的社会和谐做了本质的规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把我们的社会和谐简单地理解为没有矛盾的一团和气,或者古代儒家倡导的“和为贵”,也不是其他社会制度中所宣扬的“和谐”,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和谐,是不断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和谐。这种和谐带有社会制度的特征,同毛泽东所讲的“人民利益根本一致”,邓小平所讲的“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所讲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