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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已三十年,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断开放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一面崭新的旗帜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然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社会矛盾有加剧的倾向,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观愿望相违背,其中拆迁问题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关键词:强拆 暴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法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从社会稳定,环境,法律法规,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差距。众所周知,如今,强拆已经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巨大的社会毒瘤,从去年开始,各种拆迁的新闻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一、强拆问题愈演愈烈
强拆,对应的就是钉子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前些年,钉子户还是一个贬义词,如今,钉子户这个词被赋予的更像是一种精神,一种面对强势与不公勇于抗争的精神。
在一幅网友制作的全国各地强拆的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越是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方,强拆出现的频率就越频繁,尤其是以东南沿海地区高速发展的城市最为显着。而且在强拆过程中,双方的暴力冲突愈加明显,自焚,暴力抗拆,屡见不鲜。由于传媒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使暴力拆迁的事件在社会中引起的巨大的影响,无一例外,网友都选择站在钉子户的一边。
二、悲剧产生的原因
究其原因,客观的来说,我们也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执法者或是拆迁者在拆迁活动中的强硬,霸道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在拆迁补偿中层层克扣,经济因素造成对抗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来说,部分被拆迁人员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使拆迁一方不能接受而造成冲突,但笔者认为,第一方面才是悲剧发生的源头。毕竟强势的是拆迁人员,而拆迁人员以城管,政府相关机构的人员为主,我们可以看到,强拆往往是集消防人员,城管,公安局,等城市执法部门为一体,集社会力量于一身的倚强凌弱的行为,反观所谓的“钉子户”,手无寸铁,只能依仗血肉之躯去阻挡拆迁的进行,激进一点的,会使用汽油,酒精等阻挡,但只是杯水车薪,相反,如果拆迁人员进入了住户,还会以暴力抗拒执法的名义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最后一方面,出现两方对峙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尤其是有些法律相互冲突,却并没有一个更高级别的部门进行解释,“钉子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拆迁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拆迁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两方互不相让,都根据所持法律,造成局面的不可调和。
我们在看一下这些行为发生的地点,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经济发达程度较多,但最多的并不是经济最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南京等,最恶劣的行为也并不是发生在这些地方,相反,最多最恶劣的大多发生在沿海的二三线城市。究其原因,一,这些地方经济正在高速发展,需要拆迁重建的地方很多,而上海等城市市区基本已接近饱和,郊区又都是近期才发展的,不存在拆迁问题;二,这些地方不如大型城市关注率高,政治影响也较小,而在大城市中,传媒完善,出现这些事故后难以摆脱媒体的视线;三,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在这些相对较小的地界,一个差不多的官就可以摆平一切,现行中国社会的官场相护现象,比如之前炒的很火热的“李刚门”事件,为什么儿子撞车后敢喊老子的名字,而李刚不过是一个副科级的干部,连个“七品芝麻官”都不算。如此如此造成一次又一次的强拆,一个又一个的惨案。
三、日益进化的强拆
现代文明基因是否注入了拆迁之中?答案不言而喻,而还有多少暴力拆迁的动作大片在各地上演呢?通常情况下,面对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软硬兼施”,面对暴力拆迁,被逼无奈的民众往往选择两种方式来达到捍卫私权的效果。第一种属于被迫自残,第二种是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来赢得正义的眷顾,这两种化解冲突的方式,都不在现代法治文明的框架以内,也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城市发展秩序、推进长远的政治文明。
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利益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当然,对于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要求每一名官员都能熟知各项法律制度,能够公公正正的按照法律制度一步一步的来处理各项问题也不太现实。法律的种类何其之多,所要解决的事情又复杂多变。但官员们对于自己职权下的相关法律的学习是需要一天一天来加强的。另一方面,退一步来说,即使不熟知相关法律,但对于征求相关法律人士意见这个方面更需要去完善,否则既不懂又不问,那后果可想而知。
在经济不断开放发展中,我们引进外资,技术只是社会发展的一方面,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才是和平时代发展是主线。经济发展结果不仅仅是国富,更应该让发展成果能真正的惠及到每一个人。在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的时代,更应该避免这种流血执法,暴力执法甚至抗法的行为发生,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张军兴.暴力拆迁何时休[N].重庆日报
[2]《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自焚悲剧或加速恶法废除》.新华网
关键词:强拆 暴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法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从社会稳定,环境,法律法规,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差距。众所周知,如今,强拆已经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巨大的社会毒瘤,从去年开始,各种拆迁的新闻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一、强拆问题愈演愈烈
强拆,对应的就是钉子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前些年,钉子户还是一个贬义词,如今,钉子户这个词被赋予的更像是一种精神,一种面对强势与不公勇于抗争的精神。
在一幅网友制作的全国各地强拆的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越是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方,强拆出现的频率就越频繁,尤其是以东南沿海地区高速发展的城市最为显着。而且在强拆过程中,双方的暴力冲突愈加明显,自焚,暴力抗拆,屡见不鲜。由于传媒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使暴力拆迁的事件在社会中引起的巨大的影响,无一例外,网友都选择站在钉子户的一边。
二、悲剧产生的原因
究其原因,客观的来说,我们也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执法者或是拆迁者在拆迁活动中的强硬,霸道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在拆迁补偿中层层克扣,经济因素造成对抗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来说,部分被拆迁人员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使拆迁一方不能接受而造成冲突,但笔者认为,第一方面才是悲剧发生的源头。毕竟强势的是拆迁人员,而拆迁人员以城管,政府相关机构的人员为主,我们可以看到,强拆往往是集消防人员,城管,公安局,等城市执法部门为一体,集社会力量于一身的倚强凌弱的行为,反观所谓的“钉子户”,手无寸铁,只能依仗血肉之躯去阻挡拆迁的进行,激进一点的,会使用汽油,酒精等阻挡,但只是杯水车薪,相反,如果拆迁人员进入了住户,还会以暴力抗拒执法的名义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最后一方面,出现两方对峙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尤其是有些法律相互冲突,却并没有一个更高级别的部门进行解释,“钉子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拆迁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拆迁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两方互不相让,都根据所持法律,造成局面的不可调和。
我们在看一下这些行为发生的地点,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经济发达程度较多,但最多的并不是经济最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南京等,最恶劣的行为也并不是发生在这些地方,相反,最多最恶劣的大多发生在沿海的二三线城市。究其原因,一,这些地方经济正在高速发展,需要拆迁重建的地方很多,而上海等城市市区基本已接近饱和,郊区又都是近期才发展的,不存在拆迁问题;二,这些地方不如大型城市关注率高,政治影响也较小,而在大城市中,传媒完善,出现这些事故后难以摆脱媒体的视线;三,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在这些相对较小的地界,一个差不多的官就可以摆平一切,现行中国社会的官场相护现象,比如之前炒的很火热的“李刚门”事件,为什么儿子撞车后敢喊老子的名字,而李刚不过是一个副科级的干部,连个“七品芝麻官”都不算。如此如此造成一次又一次的强拆,一个又一个的惨案。
三、日益进化的强拆
现代文明基因是否注入了拆迁之中?答案不言而喻,而还有多少暴力拆迁的动作大片在各地上演呢?通常情况下,面对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软硬兼施”,面对暴力拆迁,被逼无奈的民众往往选择两种方式来达到捍卫私权的效果。第一种属于被迫自残,第二种是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来赢得正义的眷顾,这两种化解冲突的方式,都不在现代法治文明的框架以内,也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城市发展秩序、推进长远的政治文明。
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利益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当然,对于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要求每一名官员都能熟知各项法律制度,能够公公正正的按照法律制度一步一步的来处理各项问题也不太现实。法律的种类何其之多,所要解决的事情又复杂多变。但官员们对于自己职权下的相关法律的学习是需要一天一天来加强的。另一方面,退一步来说,即使不熟知相关法律,但对于征求相关法律人士意见这个方面更需要去完善,否则既不懂又不问,那后果可想而知。
在经济不断开放发展中,我们引进外资,技术只是社会发展的一方面,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才是和平时代发展是主线。经济发展结果不仅仅是国富,更应该让发展成果能真正的惠及到每一个人。在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的时代,更应该避免这种流血执法,暴力执法甚至抗法的行为发生,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张军兴.暴力拆迁何时休[N].重庆日报
[2]《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自焚悲剧或加速恶法废除》.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