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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未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功效,根源在于监事会制度的设计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监事会监督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建构是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为了使公司运作达到高效、有序,应从财务检查权、会议列席权、公司代表权、董事任免权、特别召集权和业务调查权等方面夯实并拓展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并在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保障监督权有效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