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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在表面上似乎存在一种领域性交叉关系,但其实质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时的层次性"投射"重叠。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环境法权结构是环境法区别并独立于其他部门法的质的规定性和功能依据。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和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分层建构、公众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以及环境刑法的刑法本质等逐渐清晰的研究趋势和结论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层次性重叠关系的确当例证。以层次性重叠关系审视,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司法专门化等当下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诸多难点问题将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