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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比较笼统。新闻出版署的认定标准相对而言较为具体,但几处“淫亵性描写”的字眼还是让人不得要领。更难以考量的,是“色情出版物”与“夹杂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区别.同样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其中淫秽色情的内容占多少比例可定为“色情出版物”?占多少比例可定为“夹杂淫秽色情出版物”?而一部作品“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有害”与否.“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与否,则更常常是见仁见智。出版物“色情”与否、影响好坏,与编辑工作有着极大的关系,对待所谓的淫秽色情内容,编辑究竟应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