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促进法》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对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赋于了法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