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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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试图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入手,运用比较公共行政的方法,对中外问责制度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中外比较;责任政府
  行政与问责共同构成了行政问责的两个部分。其中,问责是核心,行政是属性限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对于唤醒公民的监督及问责意识,促进政府行为科学合理化,打造现代责任政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个国家政治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贯彻落实不仅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通常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情况而实施的一种规范。由此可见,行政问责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与客体。行政问责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个方面。其中,同体问责是指上级行政或党务部门对处于同一行政系统的下级进行问责,即系统内部的监督;异体问责则是来自于外部机构对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的监督,也就是社会其他方面对行政问责客体的问责。二者是一种责任的对应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行政机关有被问责的义务,而公众则具备问责的权力。(2)行政问责的类型与范围。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的类型与范围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罗美泽克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指出,行政问责的类型涵盖了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行政问责范围广泛,包括政府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大到政府的制度决策小到公务员个人行为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3)行政问责的程序及后果,即如何问以及问了之后会怎样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通过行政问责的一系列程序规定,行政主体需承担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行政处罚等力度不一的责任后果。其具体的问责程序并没有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一般说来,行政问责通常是按照责任确立、问责调查的开展、问责处理的程序进行。
  二、中外行政问责比较
  在一些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在行政主体方面。西方国家行政问责主要来源于政党和大众媒体两个主体的监督。其政体决定了执政党需从各方面规范行政行为,以防止在野党采取的一系列主动问责。而大众媒体的言论自由的报道也从外部给予政府以有效监督,其无孔不入的报道方式也给政府和官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可见,西方国家的主要行政问责主体是异体问责,采取议会问责、司法审查、选民问责、媒体监督等渠道多元化的行政问责方式。在我国,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的内部问责,由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而主流新闻媒体由于被控制在主旋律的宣传范围内,其监督作用未得到发挥。因此,我国的异体问责仍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以同体问责为主。其次,关于行政问责的客体,不同的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外问责客体的区别。为了有效施行行政问责制,西方发达国家已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政府及官员在什么情况下要承当责任、应承当什么责任、具体的处罚措施以及追究责任的程序等条款。其公务员不仅要对赋予其权利的选民负责也要承担其自身整个下属官僚体系的责任;而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策方针的具体执行机构,对其所管辖的行政事务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的行政客体主要有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由于问责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造成行政问责客体模糊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问责体制的发展。最后,关于行政问责的范围,西方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务员其行政问责范围做出了区分。其问责范围广泛,涉及问题多种多样,包括了政府行为不当及行为的不合法,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集体行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等多个方面。比较而言,我国行政问责的主要问责范围集中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注重追究具体行为的具体过错,问责范围略显狭窄。
  三、国外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1)加强行政问责立法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个体行为事件的频繁曝光,行政问责事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各地也开始出台一些监督办法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但是,也应看到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仍较零散且存在空白,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规范。行政问责制度迫切需要行政问责立法予以保障和推动落实,并以法律形式将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具体的问责程序、行政问责惩处后果等项目确定下来。同时,有效保障公民、新闻媒体及其他问责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使其有话敢说,有责必究,充分发挥各异体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形成合理完整的责任法律体系,并将实践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补充,为行政问责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证。(2)培育行政问责文化氛围。行政问责建设取决于行政问责理念的树立,问责的落实关键在于在全社会形成问责文化的氛围。只有当民主与法治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才能取得文化理念上的理解与支持。从公众层面上来说,必须确立法律至上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并在实践中学会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问责制度的实施创造社会条件。同时,自觉提高公民监督意识,充分调动其参与行政问责监督的积极性;相应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养成廉洁奉公自觉守法的行政习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养,只有这样,人民主权方能得到更好的体现,行政问责观念才能形成于民主与法治文化的基础上,问责也逐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上来。(3)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及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同体问责对于问责制的落实和推行无疑有着积极和显著的作用,但若离开了异体问责,行政问责制必将是苍白无力且缺乏持续性的。目前,行政问制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且同体问责占有较大比重,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异体问责力度不够,经常处于话语缺失甚至于话语限制的状态之中。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来看,要使行政问责持续有效地贯彻下去,并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补充,只有同体问责制是不合理的,必须强化完善异体问责,以达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压力和制约。因此,把异体问责制纳入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轨道,使异体问责的渠道明晰化、内容丰富化、方式规范化,让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来自人大、民主党派、民意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估,才是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之计。(4)完善行政问责配套机制。众所周知,内因决定事物的根本性质。所以只有外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应从根本上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避免行政问责事件的发生才是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的意义所在。因此,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严格的公共决策责任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一方面,客观公正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机制也是必不可少,它有利于事后的问责及政府行为的合理评判。综上所述,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时间并不长,其制度设计还有诸多需要且完善之处,可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综上所述,我国的行政问责已从非常时期的政府危机公关的补救措施演变为各地政府制度创新的新举措,给过去行政机关中存在的权责不对等、官员不作为的观念造成了冲击,从制度和思想的层面为公务员人才队伍的建设探索出新颖的思路,从而有利于整肃吏治,清除腐败,对促进我国建设一个高效廉洁以服务为导向的责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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