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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物品即为法医物证,其在诉讼程序中往往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现今的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医证物的及时发现、正确提取、有效保管和精确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规范和管理制度存在很多漏洞。本文依据医学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法学领域的诉讼程序、证据应用等专业知识来展示法医物证研究之中的规律性和技巧性,论证阐述的结果对于提高相关部门发现证物、提取证物和检验证物的成功率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增强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之中的被采纳率和公信力,依据法医物证的证明力来推断案件证据的真伪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尽可能避免因为法医物证而引发的冤案和错案。
关键词:法医物证;刑事诉讼;取证;证明力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准确审理案件、裁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即为法医证物,法医证物能够起到辅助破案和支持公诉等功能,因此可以有助于法律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保障无辜人士不受到刑事追究,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的关于法医证物部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条例存在不少问题,使得法医证物的发现、提取、保管和检验存在漏洞,影响到了法医证物的最终的法庭应用。因此通过对法医证物的刑事流程方面的探讨,对于以往经验进行总结能够发现法医物证操作过程的技术细节和管理方式,对于提高法医证物的公信力,避免物证带来的冤案错案有积极意义。常见法医物证如下图一:
图1 常见法医物证
二、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做起到的作用
法医物证作为具备法律说服力的法律物品,在法庭之上起到的作用往往是支持事实或者否定事实,从而帮助法官和陪审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存在形态进行推断,具体而言,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之中所起到的所用如下:
(1)分析和辨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刑事诉讼之中存在着碎尸和破相等案件,对于该类案件的首要工作是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之后才能根据身份的社会关系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犯罪现场的血迹、毛发、精斑以及尸体的牙齿、骨骼和胎记等等都是常见的法医证物。例如某起杀人案中的死者的上腭牙齿经过修补,警察调查了牙科医生的病历之后发现诊断信息与死者吻合,再听取医生关于死者动手术的具体情况可以判断死者身份。
(2)能够揭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乃至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和犯罪现场的联系很容易从法医证物中得出,因为物质可分和物质交换原理表明,杀人强奸等犯罪过程不可避免会留下血迹、精斑、毛发和皮屑等等身理成分,被害人的生物检材也会附着到嫌疑人的身体和物品之上。例如被害人的血液喷洒到了嫌疑人的衣物之上,经过DNA的检验即可推断嫌疑人和被害人不仅有联系,而且被害人受到攻击之时嫌疑人就在案发现场。
(3)可以分析犯罪行为实施过程。物证往往能够推断案件的发生经过。例如被害人的伤口部位和伤口深浅能够揭示加害行为,滴落血迹路线能够反映伤者的活动轨迹,现场干净且仅存擦拭血迹说明并非第一案发现场。
三、刑事诉讼事业下法医证物存在的问题
法医物证需要经过多个过程才能展示在法庭之上,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然后再由法官审理。诸多的环节使得实际操作之中法医物证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1)物证发现率和利用率低。对于犯罪现场的检查工作不够细致、检查方法不当等原因会导致物证发现率低,利用率低。例如盗窃现场仅仅进行粗略检查而不进行法医物证的查找工作,失去了发现微量法医物证的机会,没有找到现场遗留毛发等证物。
(2)违背法医物证管理技术规范。法医物证的操作一般由提取、保管和检验,操作的不细致和违反技术规范会使得某些证物不能被有效利用。例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件中的血液提取试管没有封口,导致一氧化碳挥发,失去了证明作用。
(3)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于法医物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合乎规定的法医物证才能拥有法律上的公信力。例如DNA鉴定人没有法律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数未达法律规定,使得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公信力。另外DNA采集部门的采集工作不应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错误理解法医物证的证明作用。该问题一般出现在对于犯罪现场物证的应用之中,不借助人的推理判断而仅仅单纯相信法医物证会对于法医物证的作用产生曲解。例如嫌疑人的毛发只能推断出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嫌疑犯的犯案行为,嫌疑人何时到达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行为还需要其他证据支持。
四、提高法医物证证据力的措施
(1)全面检查犯罪现场、相关物品和相关人员,发现法医物证。犯罪现场是法医物证的第一来源。尽可能多了解犯罪现场就更有可能发现法医物证,同时事先了解被害人生前活动也有助于做好准备工作,使得检查工作具备侧重点。一旦发现法医物证需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并由法医人员开展提取工作。法医需要有条不紊地开展检查工作,先以尸体为重心,检查斑痕、毛发等,再以尸体为中心,以被害人身体位置周围为重点区域,逐步向外扩展。犯罪现场的可疑对象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衣着,留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同时不同的案发现场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例如刀具涉案的案件需要拆开刀身和刀柄,检查结合部的血迹。对于被清洗过的案发现场的检查重点是地板裂缝。性侵案件的织物经过水洗之后仍会残留精斑,不能轻易放弃检验。微量精斑在紫外线下容易显现。放大镜和多波段光源也是十分有用的工具。
(2)提取法医证物的过程合乎证据法的规定。交叉感染容易发生在现场侦查人员和生物检材之间,因此在提取法医物证时需要避免,不同的生物检材分别提取,每一份都需要做好标注,保证证物链的完整性。一次性手套需要随时更换,剪刀镊子等工具经常清洗。每一份检材不能和其他检材接触,例如犯罪现场的数目较多的烟头,不能一并提取,否则会影响DNA鉴定。封装之后,提取技术员需要在包装之上签名。对于记录检材的清单需要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
(3)法医物证样本提取过程需要合乎规范。法医物证样本也是重要的法医物证,现场生物检材需要通过与样本的对比才能对于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样本的采集可以是知情采样、强制采样和秘密采样。样本的采集同样需要遵守技术规范。例如DNA样本的提取尽量采集血液,因为毛发DNA检测难度大,耗时较多。尸源鉴定之中需要对于怀疑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做血液样本采集。样本采集同样需要遵循程序规范。例如秘密取样中,可以在嫌疑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查找,也可以以社会调查为名诱使嫌疑人提供样本。知情采样需要备注其同意情况。强制采样适用于精液、血液等涉及隐私的生物检材,强制行为需要经过审批,执行力度须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符合。
(4)正确包装和管理法医物证。法医物证在受到温度、光照和微生物等环境影响时容易发生改变,包含的有用信息会因此而丢失,因此保存妥当是重要环节。液体检材需要装入干净试管,在冷藏条件下送检。人体器官和血块等先进行干燥处理,再冷藏,避免腐烂。以上等等行业内的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且需要根据特殊情况采取特殊包装方式,例如毒杀案件中的血液需要防止毒物挥发。
五、结语
法医物证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因此可以进行辅助破案。法医物证的一系列操作流程既要有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又要合乎法律规范。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检验都存在不少操作上的问题,譬如保管不善、检查不当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从提取、保管和检验三方面着手,做到细心检查、严谨操作,样本采取走正规流程,努力做好法医物证的操作工作,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
参考文献:
[1]樊学勇,杨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J].证据科学,2012,01:60-67.
[2]王秋荣.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周维芳.实物证据保管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3.
作者简介:
何国栓(1983~),男,本科,宁夏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师。
陈瑞(1980~),男,本科,宁夏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助理工程师。
关键词:法医物证;刑事诉讼;取证;证明力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准确审理案件、裁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即为法医证物,法医证物能够起到辅助破案和支持公诉等功能,因此可以有助于法律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保障无辜人士不受到刑事追究,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的关于法医证物部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条例存在不少问题,使得法医证物的发现、提取、保管和检验存在漏洞,影响到了法医证物的最终的法庭应用。因此通过对法医证物的刑事流程方面的探讨,对于以往经验进行总结能够发现法医物证操作过程的技术细节和管理方式,对于提高法医证物的公信力,避免物证带来的冤案错案有积极意义。常见法医物证如下图一:
图1 常见法医物证
二、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做起到的作用
法医物证作为具备法律说服力的法律物品,在法庭之上起到的作用往往是支持事实或者否定事实,从而帮助法官和陪审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存在形态进行推断,具体而言,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之中所起到的所用如下:
(1)分析和辨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刑事诉讼之中存在着碎尸和破相等案件,对于该类案件的首要工作是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之后才能根据身份的社会关系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犯罪现场的血迹、毛发、精斑以及尸体的牙齿、骨骼和胎记等等都是常见的法医证物。例如某起杀人案中的死者的上腭牙齿经过修补,警察调查了牙科医生的病历之后发现诊断信息与死者吻合,再听取医生关于死者动手术的具体情况可以判断死者身份。
(2)能够揭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乃至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和犯罪现场的联系很容易从法医证物中得出,因为物质可分和物质交换原理表明,杀人强奸等犯罪过程不可避免会留下血迹、精斑、毛发和皮屑等等身理成分,被害人的生物检材也会附着到嫌疑人的身体和物品之上。例如被害人的血液喷洒到了嫌疑人的衣物之上,经过DNA的检验即可推断嫌疑人和被害人不仅有联系,而且被害人受到攻击之时嫌疑人就在案发现场。
(3)可以分析犯罪行为实施过程。物证往往能够推断案件的发生经过。例如被害人的伤口部位和伤口深浅能够揭示加害行为,滴落血迹路线能够反映伤者的活动轨迹,现场干净且仅存擦拭血迹说明并非第一案发现场。
三、刑事诉讼事业下法医证物存在的问题
法医物证需要经过多个过程才能展示在法庭之上,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然后再由法官审理。诸多的环节使得实际操作之中法医物证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1)物证发现率和利用率低。对于犯罪现场的检查工作不够细致、检查方法不当等原因会导致物证发现率低,利用率低。例如盗窃现场仅仅进行粗略检查而不进行法医物证的查找工作,失去了发现微量法医物证的机会,没有找到现场遗留毛发等证物。
(2)违背法医物证管理技术规范。法医物证的操作一般由提取、保管和检验,操作的不细致和违反技术规范会使得某些证物不能被有效利用。例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件中的血液提取试管没有封口,导致一氧化碳挥发,失去了证明作用。
(3)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于法医物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合乎规定的法医物证才能拥有法律上的公信力。例如DNA鉴定人没有法律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数未达法律规定,使得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公信力。另外DNA采集部门的采集工作不应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错误理解法医物证的证明作用。该问题一般出现在对于犯罪现场物证的应用之中,不借助人的推理判断而仅仅单纯相信法医物证会对于法医物证的作用产生曲解。例如嫌疑人的毛发只能推断出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嫌疑犯的犯案行为,嫌疑人何时到达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行为还需要其他证据支持。
四、提高法医物证证据力的措施
(1)全面检查犯罪现场、相关物品和相关人员,发现法医物证。犯罪现场是法医物证的第一来源。尽可能多了解犯罪现场就更有可能发现法医物证,同时事先了解被害人生前活动也有助于做好准备工作,使得检查工作具备侧重点。一旦发现法医物证需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并由法医人员开展提取工作。法医需要有条不紊地开展检查工作,先以尸体为重心,检查斑痕、毛发等,再以尸体为中心,以被害人身体位置周围为重点区域,逐步向外扩展。犯罪现场的可疑对象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衣着,留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同时不同的案发现场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例如刀具涉案的案件需要拆开刀身和刀柄,检查结合部的血迹。对于被清洗过的案发现场的检查重点是地板裂缝。性侵案件的织物经过水洗之后仍会残留精斑,不能轻易放弃检验。微量精斑在紫外线下容易显现。放大镜和多波段光源也是十分有用的工具。
(2)提取法医证物的过程合乎证据法的规定。交叉感染容易发生在现场侦查人员和生物检材之间,因此在提取法医物证时需要避免,不同的生物检材分别提取,每一份都需要做好标注,保证证物链的完整性。一次性手套需要随时更换,剪刀镊子等工具经常清洗。每一份检材不能和其他检材接触,例如犯罪现场的数目较多的烟头,不能一并提取,否则会影响DNA鉴定。封装之后,提取技术员需要在包装之上签名。对于记录检材的清单需要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
(3)法医物证样本提取过程需要合乎规范。法医物证样本也是重要的法医物证,现场生物检材需要通过与样本的对比才能对于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样本的采集可以是知情采样、强制采样和秘密采样。样本的采集同样需要遵守技术规范。例如DNA样本的提取尽量采集血液,因为毛发DNA检测难度大,耗时较多。尸源鉴定之中需要对于怀疑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做血液样本采集。样本采集同样需要遵循程序规范。例如秘密取样中,可以在嫌疑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查找,也可以以社会调查为名诱使嫌疑人提供样本。知情采样需要备注其同意情况。强制采样适用于精液、血液等涉及隐私的生物检材,强制行为需要经过审批,执行力度须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符合。
(4)正确包装和管理法医物证。法医物证在受到温度、光照和微生物等环境影响时容易发生改变,包含的有用信息会因此而丢失,因此保存妥当是重要环节。液体检材需要装入干净试管,在冷藏条件下送检。人体器官和血块等先进行干燥处理,再冷藏,避免腐烂。以上等等行业内的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且需要根据特殊情况采取特殊包装方式,例如毒杀案件中的血液需要防止毒物挥发。
五、结语
法医物证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因此可以进行辅助破案。法医物证的一系列操作流程既要有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又要合乎法律规范。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检验都存在不少操作上的问题,譬如保管不善、检查不当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从提取、保管和检验三方面着手,做到细心检查、严谨操作,样本采取走正规流程,努力做好法医物证的操作工作,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
参考文献:
[1]樊学勇,杨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J].证据科学,2012,01:60-67.
[2]王秋荣.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周维芳.实物证据保管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3.
作者简介:
何国栓(1983~),男,本科,宁夏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师。
陈瑞(1980~),男,本科,宁夏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