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社会集资的萌发与兴盛,是我国资金积聚和融通方式变革的集中反映,它包括除国家财政和国家银行之外的一切聚资和融资形式。按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投资与实际投资的联系程度,可将社会集资分成三类:一是融资与投资结合型,部分出资人同时又作为资金使用人;二是纯粹的直接融资型,最终债权人不经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最终债务人提供资金,且不参与最终债务人的实业性经济活动;三是不通过国家银行的间接融资型,即通过地方性、集体性、行业性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