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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最早出现在日耳曼法中,后经过德国民法的补充与发展形成。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多种学说,包括时效取得说、权利外形说等。我国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是动产,尽管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也适用,但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难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笔者认为,需另行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