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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医有所病、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关键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社保基金监管的体系。近年来,我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查处了部分重大的挤占挪用的案件,基金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各地社保大案的频繁发生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加快推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构缺乏协作。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他们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各自为政,缺乏协作,彼此间无法准确掌握对方所监管的内容、重点、范围、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往往出现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个项目、同一套资料进行重复监督检查的现象。另外,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内部机构来完成,监管机构成为附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部门内部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有的地方社保部门和社保中心既管基金营运,又负责行政监督,扮演了监管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样无形中扩大了地方社保部门的权力,很可能出现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这样不仅造成了经济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威胁了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2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至今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尽管近年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多个规章制度,为社保基金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没有一部内容齐全、具有权威性的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现行的一些监督规定只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是以行政法规和条例的形式出现的,不够细化,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法律效力,甚至在社保基金收缴、运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依法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已不再适用于社保体系的发展,甚至有些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可操作性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风险。
3 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有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的文件中作简单阐述。目前所披露的社保信息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社保基金运作不透明,社保费缴纳者缺乏正当知情权,社会监督形同虚设。另外,我国社会保障部门的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库。有关社保基金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及分析尚未系统化,社保、税务、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缺乏监管信息的联系,难免会出现部门间数据、信息的偏差。同时,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无法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不能规范化和系统化。
4 监管技术落后且人员素质低。我国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目前有些地方仍然采用“监管部门下发文件——各地方各行业进行数据统计、制作报表——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分析审核、给予批复”的传统操作方式,监管效率低下。同时,各地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具备应有的监管素质,不熟悉现代监管方法和技术,加上工作量大、业务繁琐、涉及部门广,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我国目前还远远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5 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我国大部分外部中介机构资信度低,已有的机构设置不健全。不少机构为了拉到业务,不顾长远利益和职业道德,违法违规办事。外部中介机构的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建设落实不到位,自身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又怎么能放心让他们去监管人们的“养命钱”——社保基金。另外,基金受益人处于利益博弈的弱势群体,在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多重信息垄断下获取信息的渠道堵塞,无法充分了解社保基金收缴、支付及基金运营管理的所有信息。可见,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严重缺乏外部监督。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1 推动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及监管市场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社保基金市场的监管经验,努力完善多家监管机构协同监管的模式,积极鼓励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监管。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及专业分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管职能,避免受到中央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必要的政治干预,确保监管工作尽可能按实际需要而展开。同时,处理好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全程性监管与阶段性监管以及整体性监管与层次性监管关系的协调,积极推进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将基金运作划分为功能模块,按照运作流程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我国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推进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目前,我国正逐步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而是交给一些能力强、资信高的金融机构直接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强化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这样既能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又能进一步推进社保基金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体系。
2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滞后于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保基金监管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保基金上缴份额的计算及发放、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投资、基金监管、社保纠纷的裁定和诉讼、社保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立足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与世界接轨,全面审视现行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或废止一些与其他法规相冲突或不适应社保体系发展的法规条例,保证监管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网络化建设。政府要努力研究制定社保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落实要情报告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保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目前国情来看,我国可以采取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由何种机构、通过何种形式,并以何种周期、以何种标准和方式向参保人公布何种信息等关键问题作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要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此外,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管信息库将各项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发放以及资金运转、储备、查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在网络上呈现出来,利用互联网实现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加快建立社保基金偿付能力跟踪、社保基金预警等监测系统,随时跟踪,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做好防范工作,提高监管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能力。
4 提升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社保基金管理的风险性逐渐上升,这就更加需要有一批高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质的培训,通过组织定期学习、短期培训、召开研讨会以及开展检查等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国外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社保基金监管信息,保证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降低监管成本,确保社保基金在安全的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
5 加强外部监督。我国要努力完善资本市场,从外部治理和内控机制两方面建立健全外部中介机构,提高其资信度。尤其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精算顾问公司等机构要加强监督,为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社保基金管理及运营的有关信息,以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增强监督力度。同时,基金受益人应积极主动地关注社保基金的运行及管理,协助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国地广人多,影响经济社会的因素复杂,单靠监管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是不够的,更是不全面的。受益人要积极主动地去了解自己的个人帐户信息,可就基金管理和运行的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于企业或其他运营机构的违规操作要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代理人核查个人帐户的运作及管理情况,可就企业缴费、帐户管理、基金运作及给付等事项向有关部门提请诉讼。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构缺乏协作。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他们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各自为政,缺乏协作,彼此间无法准确掌握对方所监管的内容、重点、范围、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往往出现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个项目、同一套资料进行重复监督检查的现象。另外,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内部机构来完成,监管机构成为附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部门内部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有的地方社保部门和社保中心既管基金营运,又负责行政监督,扮演了监管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样无形中扩大了地方社保部门的权力,很可能出现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这样不仅造成了经济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威胁了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2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至今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尽管近年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多个规章制度,为社保基金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没有一部内容齐全、具有权威性的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现行的一些监督规定只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是以行政法规和条例的形式出现的,不够细化,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法律效力,甚至在社保基金收缴、运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依法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已不再适用于社保体系的发展,甚至有些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可操作性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风险。
3 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有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的文件中作简单阐述。目前所披露的社保信息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社保基金运作不透明,社保费缴纳者缺乏正当知情权,社会监督形同虚设。另外,我国社会保障部门的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库。有关社保基金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及分析尚未系统化,社保、税务、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缺乏监管信息的联系,难免会出现部门间数据、信息的偏差。同时,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无法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不能规范化和系统化。
4 监管技术落后且人员素质低。我国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目前有些地方仍然采用“监管部门下发文件——各地方各行业进行数据统计、制作报表——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分析审核、给予批复”的传统操作方式,监管效率低下。同时,各地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具备应有的监管素质,不熟悉现代监管方法和技术,加上工作量大、业务繁琐、涉及部门广,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我国目前还远远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5 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我国大部分外部中介机构资信度低,已有的机构设置不健全。不少机构为了拉到业务,不顾长远利益和职业道德,违法违规办事。外部中介机构的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建设落实不到位,自身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又怎么能放心让他们去监管人们的“养命钱”——社保基金。另外,基金受益人处于利益博弈的弱势群体,在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多重信息垄断下获取信息的渠道堵塞,无法充分了解社保基金收缴、支付及基金运营管理的所有信息。可见,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严重缺乏外部监督。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1 推动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及监管市场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社保基金市场的监管经验,努力完善多家监管机构协同监管的模式,积极鼓励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监管。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及专业分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管职能,避免受到中央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必要的政治干预,确保监管工作尽可能按实际需要而展开。同时,处理好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全程性监管与阶段性监管以及整体性监管与层次性监管关系的协调,积极推进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将基金运作划分为功能模块,按照运作流程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我国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推进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目前,我国正逐步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而是交给一些能力强、资信高的金融机构直接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强化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这样既能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又能进一步推进社保基金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体系。
2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滞后于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保基金监管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保基金上缴份额的计算及发放、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投资、基金监管、社保纠纷的裁定和诉讼、社保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立足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与世界接轨,全面审视现行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或废止一些与其他法规相冲突或不适应社保体系发展的法规条例,保证监管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网络化建设。政府要努力研究制定社保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落实要情报告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保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目前国情来看,我国可以采取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由何种机构、通过何种形式,并以何种周期、以何种标准和方式向参保人公布何种信息等关键问题作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要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此外,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管信息库将各项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发放以及资金运转、储备、查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在网络上呈现出来,利用互联网实现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加快建立社保基金偿付能力跟踪、社保基金预警等监测系统,随时跟踪,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做好防范工作,提高监管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能力。
4 提升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社保基金管理的风险性逐渐上升,这就更加需要有一批高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质的培训,通过组织定期学习、短期培训、召开研讨会以及开展检查等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国外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社保基金监管信息,保证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降低监管成本,确保社保基金在安全的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
5 加强外部监督。我国要努力完善资本市场,从外部治理和内控机制两方面建立健全外部中介机构,提高其资信度。尤其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精算顾问公司等机构要加强监督,为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社保基金管理及运营的有关信息,以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增强监督力度。同时,基金受益人应积极主动地关注社保基金的运行及管理,协助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国地广人多,影响经济社会的因素复杂,单靠监管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是不够的,更是不全面的。受益人要积极主动地去了解自己的个人帐户信息,可就基金管理和运行的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于企业或其他运营机构的违规操作要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代理人核查个人帐户的运作及管理情况,可就企业缴费、帐户管理、基金运作及给付等事项向有关部门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