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儿”分娩引发巨额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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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孕妇分娩过程中,期盼母子平安是当事人和医院共同的愿望。但河南省一名孕妇在生产“巨大儿”过程中,由于医院没有全方位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说明医疗风险,结果造成新生婴儿伤残。由此,一场令人警醒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火热”启动。
  2012年10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从法理学和医学层面指出了医院方面存在的过错。
  医院违规操作 导致胎儿伤残
  历经两年多的奔波,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终于松了一口气。在接到法官送来的终审判决书后,两人悲喜交集,相拥而泣。悲的是,满心欢喜生下来的第一个男孩,竟然在出世后即成为残疾;喜的是,经过不懈努力维权,终于运用法律手段,为儿子的进一步医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均系河南省睢县人。早在2008年3月,两人通过媒人介绍,很快走完了从相见到相恋的“路程”,并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新婚之后的甜蜜生活自不必说,更可喜的是,2009年1月,张新华有了身孕。为了保障妻子与胎儿的健康,作为丈夫的孙新文可谓尽心尽力,想尽各种办法让妻子保养“贵体”。
  2009年10月3日下午,妻子突然有了临产状况。从安全方面考虑,孙新文赶快找来车辆,火速将妻子送往睢县某医院待产。第二天凌晨2时40分,张新华经阴道分娩出胎儿。
  值得一提的是,在张新华待产期间,医生已经对胎儿估测体重为4000克,诊断为“巨大儿”。根据我国新生儿标准,体重在3000-3300克,达到或超过4000克的胎儿,都称为“巨大儿”。据医学专家讲,正常大小的胎儿都是通过母体的骨盆娩出的,但“巨大儿”由于胎头大而硬,往往胎头会在骨盆入口处“搁浅”,再加上胎儿身体过胖或肩部脂肪过多,同时并发肩难产,所以困难更大,常规需要施行剖宫产。可惜如此重要的问题,睢县某医院没有当场告知产妇的家属,而是“武断”采用了自然分娩术,因而埋下后续隐患也就在所难免。
  张新华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胎儿巨大,发生了分娩困难。而睢县某医院医生仅采取了屈膝屈髋、加腹压助产等措施,致使张新华娩出的胎儿(婴儿身长52cm,体重4600克)没有发出哭声,且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产妇会阴I度裂伤。
  新出生的婴儿就出现了如此重大的“问题”,孙新文不敢怠慢,赶快找到资深医学专家,咨询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内涵。专家说,胎儿的臂丛神经在分娩的过程中,如果受牵拉或压迫,就会引起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最常见是损伤臂丛上干。出生的婴儿如果上肢(从肩部到手指)两侧运动不对称或有功能障碍者,如肩关节不能外展与上举、肘关节不能屈曲而能伸,腕关节虽然能屈曲但肌力减退等症状,就是新生儿臂丛神经受到了损伤(即产瘫)。
  “这分明是医院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听罢专家的解释,孙新文气愤不已,当即找到睢县某医院领导,要求对这件事给个说法,赔偿一切损失。但院方领导的口气很强硬,认为此事医院方面责任不大,完全是产妇自身体质造成的结果。
  眼看与睢县某医院在短时间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孙新文不敢怠慢,与妻子一起将出生后命名为小飞的儿子,先后乘车抱到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诊疗,前后共计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10多万元。在此情况下,睢县某医院自知有过错,便给付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现金5万元。
  协商赔偿未果 走上法庭维权
  儿子的病情没有治愈,就花费了10多万元,而“肇事医院”仅给了不到一半的治疗费,就决定到此为止,这让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很难接受。经过咨询律师,两人决定先给儿子小飞的病情做个司法鉴定,以确定索赔数额。
  2010年3月26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小飞父母的委托,对小飞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
  该鉴定机构同时认为:根据国家目前医疗技术水平,以母子安全计,对“巨大儿”应首选建议剖宫产;在阴道分娩前,院方应向其家属告知在分娩过程中婴儿常出现的一些并发症、附有告知书并家属签字;院方产前已经测出为“巨大儿”,为了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应提前施行侧切,扩大分娩口,减缓压力,虽然院方在婴儿分娩时发现肩难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因为分娩出口较小,对婴儿肢体产生一定的压力,致使婴儿肢体损伤及产妇会阴部撕裂。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该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小飞因阴道分娩出现肩难产致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院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五级伤残。
  有了这样的权威鉴定书,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信心倍增。2010年4月15日,孙新文与张新华夫妇以儿子小飞为原告,他们则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睢县某医院诉至睢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睢县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434348元,同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睢县某医院的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商定,法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就小飞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睢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参与度)予以鉴定。2010年12月3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睢县某医院无“巨大儿”诊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照巨大儿分娩诊疗常规做相应的操作。院方虽然采取屈膝屈髋、加腹压助产,但同时还应做足够大的会阴后一侧切开,以增加软产道空间,并于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以减少头颈部的过度用力牵拉,降低并发症发生的机率。而分娩记录上,未见会阴后一侧切开记录。加腹压与压前肩是不同的操作方式,加腹压是增强产力的方法,压前肩是解决肩难产分娩的方法,被鉴定人小飞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不能单纯以“巨大儿”肩难产并发症进行合理解释,院方有违反肩难产操作常规的地方,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小飞构成五级伤残,小飞之损伤与睢县某医院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该鉴定机构同时还认为,目前我国及河南省对医疗纠纷的参与度均无明确参照标准,参照《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参与度为20%-40%。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飞的父母要求睢县某医院承担其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睢县某医院依据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自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研究,2011年6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睢县某医院在与小飞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后,不仅要对产妇还应对胎儿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但睢县某医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在医院估计到胎儿属“巨大儿”后,没有及时向产妇及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以使其做好应对不良后果发生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睢县某医院不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不仅侵害了产妇的知情权,也妨害了产妇对剖宫产和自然分娩选择权的行使;虽然胎儿巨大易发生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但睢县某医院仅采取屈膝屈髋、加腹压助产,没有同时做足够大的会阴后一侧切开,以增大软产道空间,并于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减少头颈部的过度用力牵拉,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发生的机率,其过错行为明显。所以,小飞之损害后果的发生与睢县某医院之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事实清楚。
  关于小飞要求睢县某医院承担其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睢县某医院依据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自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明知我国及河南省对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大小即参与度均无明确参照标准,却参照北京司法鉴定协会的内部规定,作出院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20%-40%的鉴定事项,依据明显错误,不具有说服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条款,对该鉴定事项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鉴于睢县某医院对患者之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恶意,也希望达到母子平安的服务效果,对小飞要求睢县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仅酌情按相应的比例予以部分支持。
  经法院统计,小飞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为288353.86元,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60%的比例承担小飞诉请的上述数额,计为173012.32元;总额为6295元的交通费票据,酌情支持5000元;总额为5136元的住宿费票据,酌情支持4000元,对于小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按15000元予以支持,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97012.32元。睢县某医院已付的50000元冲抵后,还应再赔付小飞各项损失共计147012.32元。双方当事人各自支付的鉴定费用各自承担。小飞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和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睢县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小飞各项损失共计147012.3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终审判决 医院担责八成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小飞的父母不服,及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抱着小飞走进法庭,张新华难以控制自己的悲伤之情。她一字一句地说:“睢县某医院在我生产之前,没有对我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在估计小飞为“巨大儿”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生产方法。当出现肩难产时,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因睢县某医院没有告知医疗风险及注意事项,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所以,医院的过错与小飞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飞及我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过错。可惜,一审法院仅判令睢县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且未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不当。故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小飞的诉讼请求。
  睢县某医院则当场反驳:虽然小飞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我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参与度仅为20%-40%,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不当,判令我院承担60%的责任过高。何况,小飞已经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不应再予支持。小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予以驳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2年10月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分析说明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以母子安全计,对“巨大儿”首选剖宫产,如选择阴道分娩,医院应向家属告知在分娩过程中婴儿常出现的并发症,并附有告知书及家属签字。
  本案中,睢县某医院在张新华待产时对胎儿估测体重为4000克,应诊断为“巨大儿”,但睢县某医院无“巨大儿”诊断,未向张新华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按照巨大儿分娩诊疗常规做相应的操作。
  睢县某医院对张新华采取阴道分娩的方式,但在出现肩难产后,仅采取了加腹压、屈膝屈髋的方式进行助产,按照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所的分析,在分娩过程中,如出现肩难产的情况,应做足够大的会阴后侧切开,以增大软产道空间,并于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减少头颈部的过度用力牵拉,避免伤害的形成。而睢县某医院未对产妇的会阴进行侧切,也未采取压前肩的方式助产,按照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分析,加腹压仅是增强产力的方法,可帮助胎儿娩出,而压前肩才是解决肩难分娩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因睢县某医院在产前未做出“巨大儿”诊断、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分娩过程中采取的助产方式不当,致使小飞出现右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睢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原审判令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当,结合本案案情及睢县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另外,小飞的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对其及家人均造成较大的身心痛苦,原审判令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低,本院酌情增加至20000元。小飞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小飞在本案中应得的赔偿数额为:288353.86元×80%=230683.09元,加上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59683.09元,扣除睢县某医院已经支付的50000元,还应支付209683.09元。
  法院同时指出,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所已经分析出睢县某医院没有采取正确方式助产是导致小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且在明知我国及河南省对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大小即参与度均无明确参照标准的情形下,仍然参照北京司法鉴定协会的内部规定,作出院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20%-40%的鉴定事项依据不足,原审对该鉴定事项不予采信正确。故睢县某医院认为其应负次要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医疗行为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本院对小飞请求睢县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不当,在没有完全支持小飞诉请的情况下,未判决驳回其他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睢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为:“睢县某医院赔偿小飞各项损失共计20968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小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共计11020元,由睢县某医院负担8816元,由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孙新文、张新华负担2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后:
  据医学专家讲,“巨大儿”的发生原因有很多,一般来说,主要与遗传因素有一定的联系,如父亲或母亲身材高大、体重过重或体格健壮的,生下巨婴的可能性较大:其次与孕期营养过剩有关,许多孕妇认为吃得越多对孩子越好,在孕期只吃大鱼大肉和昂贵的保健品,导致自身体重严重超标,胎儿体重也随之猛增。另外,“巨大儿”也见于经产妇、妊娠、过期妊娠及患糖尿病的孕妇。根据就诊的孕妇情况分析,大部分“巨大儿”都是由于孕妇的营养过分摄入所致。
  本案例中,医疗单位应吸取的教训是:在产妇分娩方式选择上,医院应在病历中做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充分征询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完整地记入病历,一旦发生滞产,应采取对母婴更加安全的生产方式,尽量避免产伤,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不要过分地考虑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决定助产方式,而首先应从技术和安全角度决定。
  (责编: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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