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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的艰巨职责。文章在分析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惑的基础上,从实践教学、订单教育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双证制四个方面,针对如何培养有特色的高职法学人才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法学;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法学文秘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7-0069-02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及其人才培养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000 ]2号文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在当今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中,法学教育举足轻重。国家需要众多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同时,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使得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的困惑
(一)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脱节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论其法学教育体制如何,但与法学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相互关系中,法学职业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市场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法学职业要求法学人才既具备充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将知识灵活地应用于实践,尤其是高职法学教育担负着培养实用型操作人才的重任。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的规格标准应当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要,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二)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
教育部教高[ 2000 ]2号文件指出,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在沿用普通教育的模式,仍然以理论教育为主。课程内容设计也不合理,其课程设置多属于与法学本科教育相似的理论、原理内容设计,只是比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略浅而已。主干课程诸如宪法、法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大同小异,缺乏特色。
(三)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因教学方法陈旧而缺乏活力
目前,高职法学专业教学课堂以传授系统的知识为目的,大多数讲授的是如何解读现有的法学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引导学生分析条文、进行逻辑推理。这种对条文的纯粹分析,对于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培养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熟练地掌握法律分析现实问题,进行现实的法律实践过程,如果我们的教学不涉及这些方面,就无异于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好弓,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偏离了它最基本的培养目标。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高职教育是一个新的教育类型,它有别于“学术型”、“研究型”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因此,高职法学专业要办出特色,首先应当明确人才的培养目标问题。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突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特征
适应经济时代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是既熟练掌握法学及相关领域知识,能应用计算机和一门外语,兼具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法律工作者。简言之,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是创新能力,即运用所学的有限知识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具备以上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如法学文秘专业侧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二)突出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特征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概括分为三类:一是实用性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实践性法学人才和复合型法学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学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工作者;三是辅助类法学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不在于教授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四、如何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高职人才培养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科研究型和工程型人才,在法学领域要培养出有特色高职人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创新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突出高职教育特色的关键。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的要求,三年制高职高专的实践教学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在高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同时考虑到法学高职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教学计划时,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2.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创造性。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能将实践信息和最新操作技带入课堂,把过去单一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多渠道、形式多样、灵活性的教学方法。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方法首先应当将法学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到一个具体的实例中,从而达到掌握法学原理、法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3.建立与高职法学教育相配套的实习基地,创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借鉴国外有关经验,高职法学教育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与各门课程相配套的实习场所。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企业等。让学生从这些实习基地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在日常教学中设立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诊所”,把学生从实习基地得到的各种案例拿到诊所分门别类,课堂所学的理论,先让学生自己找出解决案例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及具体方法,然后由专业课老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阐明各自的观点和方法,最后得出会诊意见。这样就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学生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的同时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以“订单教育”培养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和校社合作
所谓“订单教育”就是指学校根据用人单位达成的人才培养协议与用人单位合作,有的放矢地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一种联合办学形式。它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创新,也是解决人才培养的供需矛盾,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实施“订单教育”,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双向渗透,共同确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要求与方案,共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与监控,形成校企合作、供需对接的有效机制,从而有效解决人才供需矛盾,促进学校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就业的良性循环,探索出一条学校与用人单位相互沟通、互利互惠、联合办学、合作共赢的新路子。它打破了学校固定不变的培养模式,增强了学校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使学生在生产实践中培养了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有效地保证了人才培养质量。
笔者建议,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学校,可根据专业特色与当地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监所系统签订共同培养协议,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助理培养协议”,与法院签订“书记员培养协议”等,实现高职法学人才数量、质量上的按需培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培养,就业上的定向培养,规格标准上的“量身订做”。如法律文秘专业,学校应当根据法院、检察院对书记员、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对秘书、办公人员的岗位要求制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教学计划,除开设法律课程外,增加秘书实务、礼仪、应用写作等实务课程。并在毕业前到上述用人单位开展至少为期半年的实训,使人才培养和就业进行零距离对接。
(三)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兼具创新机制的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是落实人才培养的关键。培养创新型高职法学人才,离不开那些善于吸收最新科学成果,并将其积极应用于教育教学之中,而且有独到见解和方法的创新型教师。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即教师从事职业教育生涯中,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当前法学教师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者占有较大比例。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实践能力就得到了提高,还应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践,通过实践提高全体教师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形成一支能够开发学生脑力资源和创新精神的素质优良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行“双证书”制,以实现培养模式的创新
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倡导推行“双证书”制,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双证”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高职法学教育应锁定“两高”(比本科生动手能力高,比中专生知识能力高)的基础上推行“双证制”。因此,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院校一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及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诸如司法考试,现代办公技能,秘书学理论与实务等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使证书课程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强化学生的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宽口径、多角色的适应能力;二要与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参与到鉴定标准的制度中去,把教学计划和证书标准有机结合起来,用证书考试推动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同时,各方面应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信度,如果可信度发生偏转,使大量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学生也得到职业资格证书,必然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导向政策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余向平.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5,(4).
[2]熊琦,孟宪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大学教育科学,2005,(1).
[3]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N].中国教育报,2004-03-25.
[4]马茹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专业法学教育模式[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1).
课题项目:本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校级教育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吕品田(1980—),女,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胡绵娓(1971—),女,云南东川人,西南政法大学教育管理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李伟(1959—),男,四川隆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和高等教育管理。
【关键词】法学;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法学文秘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7-0069-02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及其人才培养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000 ]2号文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在当今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中,法学教育举足轻重。国家需要众多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同时,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使得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的困惑
(一)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脱节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论其法学教育体制如何,但与法学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相互关系中,法学职业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市场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法学职业要求法学人才既具备充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将知识灵活地应用于实践,尤其是高职法学教育担负着培养实用型操作人才的重任。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的规格标准应当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要,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二)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
教育部教高[ 2000 ]2号文件指出,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在沿用普通教育的模式,仍然以理论教育为主。课程内容设计也不合理,其课程设置多属于与法学本科教育相似的理论、原理内容设计,只是比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略浅而已。主干课程诸如宪法、法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大同小异,缺乏特色。
(三)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因教学方法陈旧而缺乏活力
目前,高职法学专业教学课堂以传授系统的知识为目的,大多数讲授的是如何解读现有的法学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引导学生分析条文、进行逻辑推理。这种对条文的纯粹分析,对于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培养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熟练地掌握法律分析现实问题,进行现实的法律实践过程,如果我们的教学不涉及这些方面,就无异于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好弓,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偏离了它最基本的培养目标。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高职教育是一个新的教育类型,它有别于“学术型”、“研究型”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因此,高职法学专业要办出特色,首先应当明确人才的培养目标问题。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突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特征
适应经济时代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是既熟练掌握法学及相关领域知识,能应用计算机和一门外语,兼具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法律工作者。简言之,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是创新能力,即运用所学的有限知识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具备以上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如法学文秘专业侧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二)突出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特征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概括分为三类:一是实用性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实践性法学人才和复合型法学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学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工作者;三是辅助类法学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不在于教授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四、如何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高职人才培养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科研究型和工程型人才,在法学领域要培养出有特色高职人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创新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突出高职教育特色的关键。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的要求,三年制高职高专的实践教学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在高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同时考虑到法学高职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教学计划时,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2.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创造性。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能将实践信息和最新操作技带入课堂,把过去单一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多渠道、形式多样、灵活性的教学方法。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方法首先应当将法学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到一个具体的实例中,从而达到掌握法学原理、法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3.建立与高职法学教育相配套的实习基地,创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借鉴国外有关经验,高职法学教育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与各门课程相配套的实习场所。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企业等。让学生从这些实习基地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在日常教学中设立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诊所”,把学生从实习基地得到的各种案例拿到诊所分门别类,课堂所学的理论,先让学生自己找出解决案例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及具体方法,然后由专业课老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阐明各自的观点和方法,最后得出会诊意见。这样就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学生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的同时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以“订单教育”培养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和校社合作
所谓“订单教育”就是指学校根据用人单位达成的人才培养协议与用人单位合作,有的放矢地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一种联合办学形式。它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创新,也是解决人才培养的供需矛盾,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实施“订单教育”,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双向渗透,共同确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要求与方案,共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与监控,形成校企合作、供需对接的有效机制,从而有效解决人才供需矛盾,促进学校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就业的良性循环,探索出一条学校与用人单位相互沟通、互利互惠、联合办学、合作共赢的新路子。它打破了学校固定不变的培养模式,增强了学校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使学生在生产实践中培养了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有效地保证了人才培养质量。
笔者建议,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学校,可根据专业特色与当地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监所系统签订共同培养协议,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助理培养协议”,与法院签订“书记员培养协议”等,实现高职法学人才数量、质量上的按需培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培养,就业上的定向培养,规格标准上的“量身订做”。如法律文秘专业,学校应当根据法院、检察院对书记员、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对秘书、办公人员的岗位要求制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教学计划,除开设法律课程外,增加秘书实务、礼仪、应用写作等实务课程。并在毕业前到上述用人单位开展至少为期半年的实训,使人才培养和就业进行零距离对接。
(三)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兼具创新机制的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是落实人才培养的关键。培养创新型高职法学人才,离不开那些善于吸收最新科学成果,并将其积极应用于教育教学之中,而且有独到见解和方法的创新型教师。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即教师从事职业教育生涯中,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当前法学教师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者占有较大比例。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实践能力就得到了提高,还应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践,通过实践提高全体教师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形成一支能够开发学生脑力资源和创新精神的素质优良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行“双证书”制,以实现培养模式的创新
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倡导推行“双证书”制,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双证”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高职法学教育应锁定“两高”(比本科生动手能力高,比中专生知识能力高)的基础上推行“双证制”。因此,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院校一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及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诸如司法考试,现代办公技能,秘书学理论与实务等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使证书课程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强化学生的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宽口径、多角色的适应能力;二要与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参与到鉴定标准的制度中去,把教学计划和证书标准有机结合起来,用证书考试推动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同时,各方面应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信度,如果可信度发生偏转,使大量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学生也得到职业资格证书,必然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导向政策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余向平.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5,(4).
[2]熊琦,孟宪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大学教育科学,2005,(1).
[3]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N].中国教育报,2004-03-25.
[4]马茹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专业法学教育模式[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1).
课题项目:本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校级教育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吕品田(1980—),女,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胡绵娓(1971—),女,云南东川人,西南政法大学教育管理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李伟(1959—),男,四川隆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和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