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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招标投标制度是其中的一种经济化的竞争交易形式,在这一制度被引进我国经济建设领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的新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需要不断认识自身的不足,进行现代制度的优化,以此来适应我国发展快速的市场经济,使其更好的实现与世界经济的连接。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市场经济
招标投标的经济活动能够增加交易中的公平性与择优性,在招标过程中,首先招标方需提出具体的要求,将这些信息对外公布,吸引投标方对招标方的项目进行竞争,招标方在这一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招标投标制度能够让双方的合作更加公正有效,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
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建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经济制度形式,能够很好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也能够防止政府机关等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对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提供有力的支持。招标投标制度在经济体制发展中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这一特点体现在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之中,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是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一般情况下每个符合条件的投标方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加竞标,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招标的审查择优过程中,审核者只能以投标书作为参考对象,评标团队需要做到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参与者。招标活动的开展必须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接受监督,从而体现其公开、透明的特点,在招标中,双方不能直接的进行多次面对面的协商,投标资料都是统一进行递交,招标方在其中进行选择,最终完成招标活动,这也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的规范性特点。
二、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现阶段招标方式的单一问题
与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法或有关国际组织采购规则相比,我国《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在总结国内外招标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就是说招标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只要具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参加,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方向特定的组织或者法人发出邀请使其参加在有限竞争者之间的竞标活动。公开招标在竞争上显得更加激烈,竞争过程也更加的公开,但是邀请招标的资金投入更加少,经过的时间也更加短,招标活动的效率比公开招标高一些。但是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招标投标所使用的形式还比较单一,比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的招标活动在国内比较少见,在政府招标采购的基础上还应该发展更广泛的招投标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招标投标法》来适应实际的市场需求。
(二)招投标相关的质疑与投诉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这一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都建立了一个公平公开竞争的环境,如果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首先我国在对投诉、质疑相关制度的实际执行方面还有待加强,在双方行使的投诉权、质疑权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的审查、时限等的有效规范,这样容易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问题,一方因为自身行为的问题遭到了质疑,但是对这种现象形式正当的质疑权利的人却很少,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步骤,这样会逐渐加剧行业内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非法交易的发生,阻碍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运行。
三、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度的优化对策
(一)提高招标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程度
对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只规定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问题,基于实践的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招标投标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标投标的方式[3]。在完善招投标制度条例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制度内容,增加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的招标形式,丰富我国现阶段的招标投标方式,能够更好的促进行业内的多样化发展。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形式又被称为非竞争性的谈判招标,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不公开性,因此在实行这一方式的时候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确保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的保持。询价的招标形式主要是在投标方给出的价格方面的一个选择,对于招标相关资金较少的项目比较适用。招投标制度的丰富既能够满足发展中的实际需要,又能够对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运行程序进行一个规范,实现招投标制度与政府相关采购制度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制度可以结合国际上成熟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两个方面进行改善,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方对本次活动的内容或者程序有疑问都可以向投标方进行询问,投标方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做出解答。另外还有关于质疑以及投诉权利的行使问题,对于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时间与获得答复的时间、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方式等问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增加质疑、投诉权利行使的强制性,促进行业内运作的健康发展。此外,质疑、投诉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增加社会的普遍参与,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的基础上,社会的普遍参与也是这些规定能够得到正常实施的关键条件,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提高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民众的普遍参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四、结束语
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能够为招标投标领域带来一个长久的、安全的保障,需要人们不断的努力来将其不断的进行优化,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应有的支持,健全其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投诉制度等,不断的对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优化,促进我国招投标制度的现代化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子雯.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4.
[2] 赵德兵.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安徽大学,2007.
[3] 朱平儿.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展望[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6:37-41.
作者简介:延晓刚(1981-),男,山东东营人,学士,就职于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市场经济
招标投标的经济活动能够增加交易中的公平性与择优性,在招标过程中,首先招标方需提出具体的要求,将这些信息对外公布,吸引投标方对招标方的项目进行竞争,招标方在这一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招标投标制度能够让双方的合作更加公正有效,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
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建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经济制度形式,能够很好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也能够防止政府机关等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对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提供有力的支持。招标投标制度在经济体制发展中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这一特点体现在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之中,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是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一般情况下每个符合条件的投标方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加竞标,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招标的审查择优过程中,审核者只能以投标书作为参考对象,评标团队需要做到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参与者。招标活动的开展必须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接受监督,从而体现其公开、透明的特点,在招标中,双方不能直接的进行多次面对面的协商,投标资料都是统一进行递交,招标方在其中进行选择,最终完成招标活动,这也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的规范性特点。
二、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现阶段招标方式的单一问题
与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法或有关国际组织采购规则相比,我国《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在总结国内外招标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就是说招标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只要具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参加,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方向特定的组织或者法人发出邀请使其参加在有限竞争者之间的竞标活动。公开招标在竞争上显得更加激烈,竞争过程也更加的公开,但是邀请招标的资金投入更加少,经过的时间也更加短,招标活动的效率比公开招标高一些。但是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招标投标所使用的形式还比较单一,比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的招标活动在国内比较少见,在政府招标采购的基础上还应该发展更广泛的招投标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招标投标法》来适应实际的市场需求。
(二)招投标相关的质疑与投诉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这一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都建立了一个公平公开竞争的环境,如果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首先我国在对投诉、质疑相关制度的实际执行方面还有待加强,在双方行使的投诉权、质疑权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的审查、时限等的有效规范,这样容易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问题,一方因为自身行为的问题遭到了质疑,但是对这种现象形式正当的质疑权利的人却很少,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步骤,这样会逐渐加剧行业内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非法交易的发生,阻碍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运行。
三、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度的优化对策
(一)提高招标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程度
对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只规定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问题,基于实践的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招标投标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标投标的方式[3]。在完善招投标制度条例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制度内容,增加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的招标形式,丰富我国现阶段的招标投标方式,能够更好的促进行业内的多样化发展。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形式又被称为非竞争性的谈判招标,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不公开性,因此在实行这一方式的时候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确保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的保持。询价的招标形式主要是在投标方给出的价格方面的一个选择,对于招标相关资金较少的项目比较适用。招投标制度的丰富既能够满足发展中的实际需要,又能够对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运行程序进行一个规范,实现招投标制度与政府相关采购制度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制度可以结合国际上成熟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两个方面进行改善,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方对本次活动的内容或者程序有疑问都可以向投标方进行询问,投标方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做出解答。另外还有关于质疑以及投诉权利的行使问题,对于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时间与获得答复的时间、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方式等问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增加质疑、投诉权利行使的强制性,促进行业内运作的健康发展。此外,质疑、投诉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增加社会的普遍参与,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的基础上,社会的普遍参与也是这些规定能够得到正常实施的关键条件,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提高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民众的普遍参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四、结束语
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能够为招标投标领域带来一个长久的、安全的保障,需要人们不断的努力来将其不断的进行优化,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应有的支持,健全其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投诉制度等,不断的对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优化,促进我国招投标制度的现代化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子雯.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4.
[2] 赵德兵.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安徽大学,2007.
[3] 朱平儿.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展望[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6:37-41.
作者简介:延晓刚(1981-),男,山东东营人,学士,就职于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